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5/14 23:23:26瀏覽888|回應0|推薦0 | |
有關同仁申報加班費之問題,相信這是累積多年以來之勞資爭議,本會於第四屆第一次勞資會議上,亦為會員同仁提案要求資方履行落實同仁申請加班費之承諾(詳見本會公告第四屆第一次勞資會議:第八案議題)。 另就法律觀點而言,工會明知大家處境,就算主動想替大家申請勞資爭議,但加班費與去年資方片面調降主管薪俸等均屬勞資爭議之權利事項,需俟勞動三法立院三讀通過後,尚有翻案之可能,回過頭來看,倘若無人提出資方不支付勞工加班費之證據或出面舉發,就算要求資方取消加班費預核制度,但問題仍就懸而未決,就如同你不主動申請,我怎麼證明單位主管不同意給付加班費呢?試問:工會要如何協助您?故本會奉勸各單位及高階主事者,應支持並鼓勵延長工時之同仁申報加班費,不要只顧各項業務盈餘績效,觸法剝奪勞工權益,欺壓同仁,領導統御管理帶人要帶心,想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從未有之。本會忍而未發,實乃盡力維持勞資和諧,但同仁積壓不滿情緒,勞資關係一旦惡劣,基層同仁積怨爆發之時,資方終將自食惡果。 工會之任務,有其義務捍衛會員同仁之權益,但自身之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在此呼籲會員同仁勿需畏懼資方打壓,應主動向工會勇敢舉發與回報,將塵積已久之問題攤於陽光下,以利本會彙整各部會室及營業單位之工作時間,另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針對會員同仁超時工作之問題,本會將要求函請資方提出改善計劃,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激發同仁之士氣,如此才能夠真正為公司奠造佳績,而不是只光緊盯行員、理專,利用下班後私人時間,財管部、分行等開檢討會議(每星期平均5~7次不等)、逼迫行員協銷、銷售理財商品,有的甚至利用下班或晚上要求Call客戶,不可否認的事實,也有部份單位經理、理專為了衝刺業績增加手收,犧牲自己退休金,自掏腰包賠了10幾萬甚至200~300萬元不等,換來的卻是降職調動,但試問你們這些高階主管呢?個人高渥之待遇不談,短視經營獲利,違法延長工作時數,造成同仁身心俱疲。倘若資方無具體良善之改進,本會不排除行文主管機關,要求全國性勞動檢查或發動向主管機關陳情之抗議行動。 本會再次提醒會員同仁,唯有運用智慧、以實際行動來爭取、力挺工會,才能確保其權益,在透過國家公權力(勞動基準法令)的介入下,真正得到明確的工作保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 勞基法第32條: 勞基法第74條: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