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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行申請加班費之工會立場
2009/05/14 23:23:26瀏覽888|回應0|推薦0

有關同仁申報加班費之問題,相信這是累積多年以來之勞資爭議,本會於第四屆第一次勞資會議上,亦為會員同仁提案要求資方履行落實同仁申請加班費之承諾(詳見本會公告第四屆第一次勞資會議:第八案議題)。
資方說法:對於加班費之申請程序,本行採取預核制。是要讓單位主管有評估當事人申請加班是否有其必要性,並敦促同仁儘量充份利用上班工作時間,把份內的工作做完,儘早下班。但事實上,此一制度似有消極性支付之疑慮,但從勞方立場來說,以現在人力調配精簡,每位同仁工作量負荷過重,同仁敢怒不敢言,各種原因造成畏懼而不敢申報加班費,諸如:揣測上意,甚至有些單位主管、襄理、業務組長等,公開明示如果申報加班費將可能被點名做記號影響考核等,消極或直接反對同仁申請,威脅同仁甚鉅,
本會亦感同深受。以至於資方有理由對主管機關回覆:同仁並沒有提出申請之推諉之詞,本會亦主動致電與勞工局官員討論相關法令,同仁畏懼之心態,本會可以理解,但反而讓資方有機可用,這是值得會員同仁自我反省及檢討商榷之虞。

另就法律觀點而言,工會明知大家處境,就算主動想替大家申請勞資爭議,但加班費與去年資方片面調降主管薪俸等均屬勞資爭議之權利事項,需俟勞動三法立院三讀通過後,尚有翻案之可能,回過頭來看,倘若無人提出資方不支付勞工加班費之證據或出面舉發,就算要求資方取消加班費預核制度,但問題仍就懸而未決,就如同你不主動申請,我怎麼證明單位主管不同意給付加班費呢?試問:工會要如何協助您?故本會奉勸各單位及高階主事者,應支持並鼓勵延長工時之同仁申報加班費,不要只顧各項業務盈餘績效,觸法剝奪勞工權益,欺壓同仁,領導統御管理帶人要帶心,想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從未有之。本會忍而未發,實乃盡力維持勞資和諧但同仁積壓不滿情緒,勞資關係一旦惡劣,基層同仁積怨爆發之時,資方終將自食惡果

工會之任務,有其義務捍衛會員同仁之權益,但自身之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在此呼籲會員同仁勿需畏懼資方打壓應主動向工會勇敢舉發與回報,將塵積已久之問題攤於陽光下,以利本會彙整各部會室及營業單位之工作時間,另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針對會員同仁超時工作之問題,本會將要求函請資方提出改善計劃,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激發同仁之士氣,如此才能夠真正為公司奠造佳績,而不是只光緊盯行員、理專,利用下班後私人時間,財管部、分行等開檢討會議(每星期平均5~7次不等)、逼迫行員協銷、銷售理財商品,有的甚至利用下班或晚上要求Call客戶,不可否認的事實,也有部份單位經理、理專為了衝刺業績增加手收,犧牲自己退休金,自掏腰包賠了10幾萬甚至200~300萬元不等,換來的卻是降職調動,但試問你們這些高階主管呢?個人高渥之待遇不談,短視經營獲利,違法延長工作時數,造成同仁身心俱疲。倘若資方無具體良善之改進,本會不排除行文主管機關,要求全國性勞動檢查或發動向主管機關陳情之抗議行動。

本會再次提醒會員同仁,唯有運用智慧、以實際行動來爭取、力挺工會,才能確保其權益,在透過國家公權力(勞動基準法令)的介入下,真正得到明確的工作保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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