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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23:28:24瀏覽4640|回應0|推薦0 | |
安 泰 商 業 銀 行不 適 任員 工 輔 導 暨 處 理 要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經總經理核准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經本行第二屆第四次勞資會議決議通過 一、本行為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導正不適任員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不適任員工係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勸誡或輔導,仍無法改善或改善情形不理想者均屬之。 (一) 反應慢、學習力差,平時工作常感力有未逮或持續性工作無法適應。 (二) 工作能力差或服務態度差,屢發生錯失或客戶抱怨。 (三) 所擔任工作意願低落,經常無故請假或遲到早退。 (四) 經常對分派工作漫不經心、未能盡責或有消極抵抗之態度。 (五) 生活異常、素行不佳,或疑有品德瑕疵有損行譽之虞。 (六) 違反本行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致有安全顧虞。 三、員工有前條不適任情形者,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先行勸誡或輔導,未見改善者單位將事實及處理經過簽報總行。 (二)人事單位依據單位主管簽報,於查明事實後予以個別約談,認為有必要時得改調其他單位,並予專案輔導一至三個月。 (三) 經專案輔導屆滿,但改善情況仍不理想者,由人事單位再行約談告誡,並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 1.繼續「加強輔導」: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二)款事實認定且已有改善或有導正可能者,再予繼續加強輔導一次,以一個月為限。 2.移送人評會懲誡: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四)、(五)、(六)款事實認定有懲誡依據者,移送人事評議委員會懲誡。 3.專案資遣:依本要點第二條各款事實認定難有導正可能,或經前項加強輔導或懲誡處分後仍無法改善者,予以專案資遣。 四、新進試用員工經單位主管反應有不適任情形者,即予終止試用。 五、員工在職期間發生重大違法違紀事件,或個人品德操守有重大瑕疵,或個人行為已嚴重損及行譽,或發生造成銀行損失之行為,應依本行規定予以議處。 六、年度中經人事單位專案輔導改善之員工,其年終考績或考成不得評列為甲等;經輔導後仍無法導正者,其年終考績或考成不得評列為乙等。 七、人事單位及各單位對不適任員工約談、輔導、追蹤,應分別填具「不適任員工約談紀錄表」、「不適任員工工作及生活改善情形追蹤表」,以為處理之依據。 八、本要點經 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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