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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25 勞資爭議調解會─本會訴求重點。(歡迎傳閱會員同仁)
2009/08/24 01:42:50瀏覽998|回應0|推薦0

一、本行工作規則、不適任員工輔導暨處理要點中,均無所謂員工業績應符合最低責任額,倘若不符合即應列為不適任員工之規定。
台中商銀98.08.10勞訴字第24號判決)。

二、自97.04.07公佈辦法至今,資方所修改之條、項、款達十餘次,所修改之內容均逐次趨向不利於業務(理專)人員之勞動條件,一次比一次嚴苛,所定之目標績效點未能符合社會經濟環境,違反勞基法所保障勞工之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且違法未提送勞資會議或經由工會同意始為之

三、針對會員向本會投訴表示:本行指定信義房屋不動產宏大不動產估價,個金徵審單位並不認定及採信鑑價報告之市值,淪為紙上作業參考,導致營業單位除增加估價費用外,亦無所適從,尤以中、南部地區最為嚴重,實為本行個金授信業務之荒謬及笑話。

四、本會訴求重點:

(1)取消計算放款計算績效點之標準利率及仲介房屋減折計算撥款金額之限制。

說明:授信案件經由個金有權人員准駁其額度、利率、及其他授信條件等,故應以實際撥款金額即換算績效點。

(2)回復97.04.07計算業務人員標準產值(SPI)為55點,並以每撥款金額45萬計算之。

說明:依個金業務獎勵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何以考量市場概況,從98年度起調高標準產值(SPI)?且97.11.13董事長公開信表示受金融風暴影響暫停取消各項獎金,卻於98年度起由撥款金額45萬計算績效點修改調升至55萬元,SPI由55點依其職等調高至60點?豈不自相矛盾?獎金縮減且修改辦法延宕於次次月撥放倘若人力不足何以未達目標額之警告信每月均能按時寄發;形同變相壓榨業務人員之不利勞動條件。

(3)同(2)之業務人員之標準產值(SPI)之訂定,係依據何項要素及明確內容為何?

說明:行方應本著勞基法保障勞工之正當手段性之精神,考量北、中、南地區之房屋市場行情及生活水平。中、南部何以僅酌減20%?何不30%、40%、50%...?又第二次勞資會議資方代表王協理所言:本行並非18K.19K之大型行庫,不應相題併論。行方談員工福利就以非18K.19K之大型行庫為唐塞理由,但論及員工之業績標準呢?,......豈不自打嘴巴?故企業形象、客戶信賴度、利率產品競爭力、貸放成數等…,因資訊透明化,造成客戶同業比較,影響交付承作意願,擴展業務之可能不利因素,不應訂定不利(嚴苛)之勞動條件(標準)。

(4)取消FA(一般理專、依職等)、SFA之業績目標額其中保險手收須佔30%之限制。

說明:擔任理財人員之職務,即能為公司賺取手續費收入;創造獲利為目的,何以限制特定產品須達到30%之不利條件?

(5)要求理專人員改以季考核,應以未達30%之目標額且需全行未超過1/5以上未達人數。

說明:理財人員從事招攬及推廣理財商品,須較一般業務人員花費更久之時日經營客層,且經濟環境直接影響客戶較為瞬速,倘若一定比例以上之理專人員未能達成,諸如可能是產品競爭力、報酬率、市場現況等影響客戶投資意願,故不應完全歸咎於理專人員之勝任能力。

(6)業務(理財)人員獎金應於次月即撥付入帳。

說明:警告信有充裕人力計算準時交付,獎金何以未能準時撥付入帳?餘略。


(7)理專人員及業務人員之相關業績考核辦法,不得引用不適任員工輔導暨處理要點。

說明:違反憲法及勞基法保障勞工工作權,餘略。

倘若行方不願釋出善意與工會協商,逕而一意孤行,俟完成法定程序後,交由法律顧問→逕行司法訴訟,本會為保障員工工作權益,將與上級工會─中華民國銀行員全聯會聯繫,不排除各種可能之抗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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