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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8 12:44:02瀏覽1220|回應0|推薦0 | |
2009年03月28日蘋果日報讀者問: 我先前在某家旅行社任職,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每月還未經同意被扣款一千元,交由老闆僱請行政助理,經查,我的薪水共有十個月未達基本工資,金額總計七萬多元,我已向勞工局申訴,但協調時老闆未派人出面,請問該案適合以民事訴訟案件的小額訴訟提告嗎?我只有勞保紀錄和薪資轉帳資料,這樣證據足夠嗎?請問工作的業績獎金是否也算是工資的一部分呢? 律師李國源答:
《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八條規定,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在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目的是希望縮短訴訟過程所耗費的時日,縱使您提出訴訟時,未採小額程序,法院看見您訴請的金額低於十萬元,還是會改分小額訴訟。 業績獎金也屬工資 小額訴訟開庭前會安排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即進入審判程序,原則上法官希望開庭一次就結案,唯一要注意的是,小額訴訟只有在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下才能提上訴。 您持有勞保紀錄,可以了解公司投保金額,銀行轉帳薪資也可看出所得,但沒有明細看不出每月被扣的金額有多少,但相對地,當您主張被月扣一千元或未達基本工資時,資方必須提出說明,否則即認同您的主張。 至於業績獎金如果是經常性給付,且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勞基法》規定,屬工資的一部分。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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