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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育嬰假 僱主不得調職減薪
2009/09/05 14:45:23瀏覽1668|回應0|推薦0
律師劉思龍答: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對受僱任職滿一年的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拒絕。同法另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縱使僱主有: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僱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僱主不得拒絕員工回任

最高罰10萬元

又留職停薪,顧名思義,指該期間內「保留原職務暫停發放原領薪資」;員工留職停薪期滿回任時僱主自應回復留職停薪前的原職原薪公司擅自調職減薪,已違反規定,對於員工有不利的處分,員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僱主違法事證若明確,依同法規定,員工除向主管機關申訴外,並可由主管機關處罰僱主新台幣一至十萬元。員工若因此受有損害,可向僱主求償。遭違法調職減薪的員工,仍可請求公司回復原職務,並請求給付遭減薪的工資差額,以資救濟。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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