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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5 14:45:23瀏覽1668|回應0|推薦0 | |
律師劉思龍答: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對受僱任職滿一年的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拒絕。同法另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縱使僱主有: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僱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僱主不得拒絕員工回任。 最高罰10萬元又留職停薪,顧名思義,指該期間內「保留原職務暫停發放原領薪資」;員工留職停薪期滿回任時,僱主自應回復留職停薪前的原職原薪。公司擅自調職減薪,已違反規定,對於員工有不利的處分,員工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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