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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9 22:39:46瀏覽721|回應0|推薦0 | |
臺北市安泰商業銀行產業工會出席行方各項會議工會(勞方)代表聯繫辦法 中華民國98年0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條:為健全溝通管道、建立互信互利制度、創造全體會員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凡由本會選舉或推派出席行方各項會議工會(勞方)代表,均為本辦法聯繫對象。 第 三 條:聯繫對象應出席會前會。 第 四 條:聯繫對象於開會後,應將開會過程及結果報告本會,必要時邀請其列席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 五 條:聯繫對象在本會代表大會休會期間若有不稱職之情事發生,除職工福利委員會工會代表任期未滿一年者外,授權理事會由出席之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停權予以召回,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 六 條:理事會對停權召回代表,應送會員代表大會給予適當處份。 第 七 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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