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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2009/02/19 22:35:51瀏覽950|回應0|推薦0

臺北市安泰商業銀行產業工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98 年01月18日第一屆第一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三 條 會員代表選票應由本會製訂,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 四 條 會員代表選舉,依會員所分佈單位分區辦理,應選出代表名額參考原
法定比例由理事會於每次選舉前開會決定。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惟參加未滿一年者,不得為上級工
會代表之選舉。
第 六 條 在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區人數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七 條 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
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惟候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選投票。
第 九 條 代表選舉後三十日內,將當選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得由本會發
給代表證明書。
第 十 條 出席本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有不符者,得
提出大會取銷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
起算,出缺時由該區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任代表任期。
第十二條 本會參加上級工會代表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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