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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9 22:44:30瀏覽1184|回應0|推薦0 | |
臺北市安泰商業銀行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98年0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議事規則係依據台北市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大會會議議程分為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預備會議為宣佈開會並確定本次大會會議日程及正式推選會議主席。預備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擇其一擔任。正式會議應選出三位主席組成主席團,輪流主持議事之進行。 第四條 開議後,主席應宣讀本次大會開會目的,並宣讀出席代表人數。 第五條 大會議案分別如下: 第六條 會員代表若要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請於會員代表大會一週前,署名提案人(單位)及連署人(單位),除提案人外,除提案人外,應至少有兩名會員代表連署為附署人(需為任期有效之會員代表),簽署之書面資料(提案內容應包含案由、說明、辦法三部份,或其補充說明資料等),傳真或郵寄至本會行政組,才得以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第七條 提案人本人需於會員代表大會時親自出席,或由附署人得為代之,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恕不予以處理。 第八條 議案討論順序以傳真或郵寄之日期先後為主,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中之臨時動議以兩個為原則,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 第十條 議案提出後,主席得請原提案人說明提案理由,並交付大會討論表決之。 第十一條 議案討論之發言,須先舉手報名姓名,經主席認可後,始取得發言地位。同一議案之發言,非經主席特許,每人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如有兩人以上同時舉手請求發言,主席得指定發言之先後順序。 第十二條 議案之討論,應針對議案主題發言,不得人身攻擊、口出穢言或偏離主題,如有上述情事,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三條 每一議案如討論時間過長,主席得適時宣佈停止討論並交付表決。 第十四條 議案經主席交付表決,不得再要求提出發言,同一議案被否決後,該次會議不得再提出討論。 第十五條 主席應宣讀每一議案之決議事項,由出席代表認可無誤後作成記錄,如有錯漏,出席代表得請求更正,主席再宣讀一次。 第十六條 議程如超過原定會議時間,主席得經大會同意後宣佈延長開會時間或宣佈散會。散會後會員代表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應依本會章程與會議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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