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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年在美國擔任過陪審員
2013/09/28 21:58:40瀏覽3607|回應4|推薦15

圖片擷取自網路。非實際法庭照片,這個倒像似電視劇裡的法庭場景。我參與的那個陪審員座位較寬,每人之間約有一個手肘的距離。衣服各自隨意穿,只要沒破補、沒酸臭味就好;每個人雖然沒什麽笑容,但也不是那麽正經捌百的!

 

來說一個我當年在美國擔任陪審員的故事。

 

首先是那天收到當地法院的通知,指定某日到法院去參加甄選。

其實在這之前,我已經收過兩次此種通知,當時分別以「語言溝通有困難」和「當日有其他重要行程」的理由申請免參加。所以這次本來也還是想如法炮製。

可是那我正好跟一位本地的洋同事聊及移民的生活適應性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這兩個大題目。而現在正巧明擺著這個機會,我如果還是託詞逃避,那以後被知道了,他老兄可會馬上低眼瞧我了——原來我不過也只是「葉公好龍」罷了。

 

所以我就沒有再躲避,依照指定的時間到了法院。

乖乖,我本來只以爲會有60人左右,結果到了法院的報到地點卻看到『一堆堆』的人,心裡一數少說應該也有200人。我心想:一、老美對這碼事還真是挺有興趣來著呢!二、這樣要搞定的話,得耗到多久呀?

 

而之所以有那麽多人,因爲當天並不只是針對一件案子。

我們先分別被安頓在幾個休息的處所,然後靜待法院的辦事員來名叫。辦事員特別先解釋:叫到名字的人就到某號法庭接受兩方“律師”的“面試”,如果雙方都接受,那就成爲該案的陪審員。否則就回到這個休息室再等到下一次的叫名;而且如果今天沒被“認養”,明天還得來。

什麽時候才能脫身?要等這批所有需要陪審員的案子都選妥以後。

那麽總共有多少案子?「無可奉告!」

可能會呆多久?「沒準兒,不知道。」

 

好吧,這下沒得說了,誰叫自己不用託詞的呢!現在已報到上了名冊,沒法閃了,乖乖地坐著等吧!

一批、兩批、三批、四批點名(好像每一批是30人),都沒叫到我,枯坐在那裏有點煩悶。有些人大概蠻有經驗的,帶本小書或是帶著織針打毛綫。我是一點概念都沒,也就是說什麽都沒帶,只有帶了眼鏡——於是透過鏡片左瞧瞧右望望,看其他人的穿著、打扮,猜猜每人大概的年齡、職業背景嘿嘿,無聊人找無聊事幹嚒!

好不容易,終於叫到我了!

站起來,伸個腰,便跟著大夥兒踱步到一間法庭内。

 

法官及雙方人馬早已坐在那兒。法官是只有一人,但是兩方都各有二人以上,因爲都帶著助理。

待我們一坐定,法官吩咐庭丁把門關起來。接著便是一番解説,並告訴我們:「等下雙方會對每一位『侯選人』做個小小的身家調查,同時會對你們提些題,要你們表達一些個人的意見;你們必須誠實回答,不可以拒絕,也不可以用模擬兩可的答案。如果你們對於該問題有所疑慮或顧慮,你們可以跟我表示;我會決定你們須不須要回答,或是該如何回答。懂了嗎?

 

好傢伙!還沒當成「陪審員」,先成了『被』審員!

於是由前排第一號開始審。(我們是依被點名的次序入座,所以就剛好全搭配著他們的『候選人』名冊)

基本上問的是些個人資料,包括年齡,職業,某些生活習慣,以及可能與案情相關的題目。雙方主要想藉這些設計好的問題摸出這位候選人的態度,是否有個人偏見,對事情的看法是否獨立思考……等等。

像本案的話,就會問:有無駕照?多少年了?違規記錄?喝不喝酒?及其他題目。

 

我不太記得被問了些什麽,但是很肯定的是他們曾要我明確表示能聽懂英文我想:既入虎穴,焉得虎子!既然來了,就沒得於是當場就很肯定地答說:「沒問題。」

其實我心想:「這次沒被入選,就得坐囘去枯等,之後可能又是坐在“收納廳”一趟趟的進進出出。如此來來去去,說不定是一天,搞不好還得被整個兩、三天,那不是自己討無趣嗎?」所以打從剛被點叫時,我已内心準備好,一定要讓自己入選!

這樣在『被審』的時候,我一直表現得沉穩,清楚,肯定。

(看過我在《宇079318系列》提及當年參加三民主義講習班時,面對小組討論的態度描述,就很清楚我這種「『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心理 —— 其實這是一種反向的躲避心態)。

 

待一個一個統統都『被審訊』完畢。“雙方”移到法官席前一番交頭接耳,嘰里咕嚕,我們坐得遠,誰也聽不到。過了好一會兒,幾人折轉回來,再次的對我們之中某幾位『候選人』又個別提了幾個問題。

接著又是一次小組密商,這次囘頭之後,便由雙方輪著共點了14位留下,其餘由庭丁帶離法庭。(當然就是囘到那間擠得滿滿的“收納廳”嘍!)

 

爲什麽是14位?簡單,12位正陪審員juroror regular juror2位備席陪審員(alternative juror)。

全部12位陪審員的座位是依照我們剛剛被叫名的次序。2備席陪審員坐在較旁邊位置,而所有陪審員都要一同參與整個法庭審訊過程,備席陪審員同樣得乖乖的坐在那兒。

 

在雙方結束法庭内的審訊之後,14位陪審員得全部到隔壁的一間審議室去討論及作最後決定。

備席陪審員只是在萬一有任何正陪審員發生緊急狀況無法再繼續進行陪審員任務時,才得以隨時替補介入。否則在整個過程中,他們兩人只是個「活人木偶」,跟來跟去,就是個『活脫脫』有眼有耳“無嘴”的 Hello, Kitty! 。即使在審議室討論的時候,他們就是有任何意見,也只能坐在那兒,不得發出一句個人言語。


法官開始説明法庭審訊的程序,講解陪審員的任務。還特別指示,陪審員在法庭聽訊時不得交頭接耳,不得使用任何紙筆,不得睡覺打盹,不得口内有食品。如果身體有任何異狀,得向庭丁表示,法官將會決定應對。

陪審員在整個審理時期,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本案的案情,不論是親戚朋友,即使無關的路人都不能提;當然床邊人也不例外 —— 一律封口!休息時陪審員之間僅可以閒話家常,天氣;任何可能關於案情的題目都不能觸及。

接著便告知第二天開始法庭審訊,要求每人準時到庭。

 

法官最後特別聲明,這是個責任,但也是榮譽。It is a duty to all of you, it is an honor to all of us!

簡單的說,就是跟我們曉以大道理:有緣實際參與美國的司法制度,共同用公正的態度去行使這個制度下的公民義務,其本身就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

--- --- ---

本案件是一個很簡單的「酒醉駕駛」案子。由於被告已有「酒駕」記錄,如果再度被裁定酒駕就會被吊銷駕照和可能的監禁處分。所以被告首先在現場拒絕警員對其酒測,之後被帶往當地警局。到了警局,被告便一直在用各種拖延方式延長過了酒測的有效時間。所以被告據此爭辯他當天不曾醉酒駕車。

而本案就是地方檢察官根據警員的現場報告與警局的留置錄影指控被告:①酒醉駕駛;②不服規定接受酒測,妨礙公務。(註:兩者均屬輕等疏失罪)

 

在經過兩日的仔細聽過兩造的解説,以及證人(只有被告和現場警員,警局警員)的證詞,加上由檢方提出的警局錄影以後,第二天下午陪審員到審議室内開始進行討論。

由於警方的錄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被告在留置室内的酒醉姿態,以及他在被警員準備『強制酒測』時三番兩次的罵語、咆哮動作,可以相當肯定的判明此案已完全成立。

所以在12位陪審員與2備席陪審員進入審議室時便大概可以看出每人的決定了。

小子也以爲,如此簡單的案子,應該只要花個5分鐘就能討論結束,然後2分鐘表決。再讓庭丁帶我們囘到法庭,行事如儀的告知法官「有罪」判決;那麽全部僅需10分鐘就可以統統結束。我就可以晚上回家無拘無束舒舒服服的看球賽。(照法官的指示,本案審理期間我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案情,所以這兩天我已經被憋的有點受不住了)

 

進到隔離室的頭一件事便是推選出一名主持陪審員,由他擔綱以後討論過程和與法庭的連繫。

而主持陪審員一開始便表示本案的討論程序是先由每位陪審員對審訊之間的雙方舉證事項提出意見。然後再全體共同討論,討論完畢之後,再做表決。

?」我一聽,這樣一來又要搞多久?現在已經是下午時分,那今天是肯定沒完了。沉思了一下,我便舉手表示意見:「是否我們直接表決,如果有任何不一致的意見,大家就開始討論、再表決;要是已經全數意見一致,那就可以直接確定,不需多耗費時間了。」我之所以如此表示,是可以每人的臉色和眼神都已看出大家都認定被告是有罪的。既然如此,便直接可以定罪了嘛!

哈!主持陪審員立刻囘語:不論每人的心裏是否已經有個定論,但是我們按照法律的程序,就是要先讓每個陪審員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見之後才作表決!」

好了,這樣我就沒得說了,只好坐下,規規矩矩的聽著每位陪審員開始逐一陳述其個人意見——當然也包括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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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多少我也準備好了會面臨這樣的回答。因爲在學校時,有門{作業系統設計(Operating System Design)}的課程,老師僅在第一、第二堂課將系統設計的命題作了一番綱要性説明後,便立馬要大家自行互相分組。以後每次課程必須是各組先自行找時間聚會討論,在課堂上他再依各組的進度,將設計上的要點與可能遇到的難題作進一步的講授與問答。(當然在他指定的參考書目裡可以找到他所提到的綱要細節)

因此這門課的分組討論其實是個相當重要的過程。然而對我當時這還是頭一遭,之前在台灣,那裏有什麽討論,最多就是對老師的講課内容表示問題與否,從來沒有學生先自行討論上到課堂再表述、對談的。

於是我便懵懵懂懂的開始與幾位同組的一齊分組“討論”。

在討論之中而讓我學到的另一個重點便是:

『無論互相之間贊成與否,每個人都還是要將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不可以僅僅一句:「對,我同意某人的看法。」而必須很明確的說出自己的意見,然後指出在某一段(或是好幾個部分)互相的看法相似;接著才能演繹出對於這個議題,與某人(或大家)持同樣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同參與,每個人的分量就是一樣比重。沒有任何人是比其他的人要聰明靈敏!

相對的就是『自己』無須對任何人的意見表示附和,而應該是在表述個人的思考完畢之後才有我與你在此題目上看法有『相同的認知』。

表述的次序雖然有先後,但是表述的過程必須是完整的。而到了最後才由整組做出統一的結論 ——一個我們認爲可以執行完整的【作業系統】。

選取這門課讓我學到了許多。而在此時,我也能全然接受!(雖然我曾想取捷徑,抄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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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沒輪到幾個人發言,時間就晚了。主持陪審員便通知庭丁,轉告法官:「今天沒有結論,將於明日繼續。」之後庭丁轉來法官指示:「可以暫停,大家回家休息。但是注意:不可與任何人討論本案案情!」

 

第三天上午,大家回到審議室接著昨日的順序繼續發言。其中某陪審員提出對警局提供的錄影帶中的某些畫面記得不甚清楚,於是我們要求再看一遍。而法官的指示是:如果陪審團對於證物中的部分有所不明,就必須重新陳述。而此段陳述必須兩造都同時在場。』如此我們囘到法庭,大家一齊重新觀看錄影畫面,並且此時可以由陪審員向法官要求確認某特定畫面的解釋。法官則指定相關一方補充陳述。

待解釋完畢後,我們囘到審議室再繼續。等到12名陪審員一一把個人意見都表達完畢,接著大家提出幾個重點,經過一番言詞討論,也沒什麽爭議。於是便交付表決,主持陪審員將兩張白紙裁成12小張,每人一小張。各人寫上(guilty)或(not guilty)交到主持面前。之後一一展開,唱票,結果一次投票就全體決議『有罪』。

 

於是召來庭丁,告知法官我等已有決議結果;再由法官同意,12員回到陪審席。(此時2備席陪審員就終於可以退席了)法官要求主持陪審員確定,接著宣佈兩項控罪成立。

本案結束,由於是輕罪,我沒太注意之後法官是否還有處罰宣告。

退庭以後,雙方(檢方與被告律師)還很客氣的來到陪審席與大家寒暄,並探問我們對他們的出庭表現上有何意見、重點值得彼此檢討?檢方還特別説明此案的處理過程,這時被告律師也在旁邊聽。

我想,「嘿嘿,退了庭後,彼此還是可以『教學相長』的!」

個人的感覺其實被告律師表現的比檢察官要好,陳述較仔細;法庭表情也比較自然,溫情。而檢察官就像一個天天擰個公事包來法院上班的公務員,陳述的平淡呆板,沒有強調重點。他好像因爲對這個案子有十足的勝算,所以就不怎麽在意出庭的表現;然而如果不是靠著警局的錄影帶佐證,搞不好檢方會『陰溝裡翻船』——輸掉呐! 

最後跑到法院行政室,憑著駕照和陪審員卡領了四天(1+3)的車馬費。

是多少呢?我忘了。好像就是每天來回的汽油錢加上一份午餐的錢。


--- 尾語 ----

這篇文字雖説是個人的在美國生活經驗。然而我是邊寫一邊卻感到好幾個段落可以與台灣現今的時事局面相搭!

網友若是仔細瞧瞧是不是有好幾個鏡頭可以與在台時局的畫面套得蠻合的?


寫完之後,到網路上找到好幾個同樣有陪審員經驗的文章,特別列於下方。這幾位的文筆都比較詳細,如果對美國的陪審團經驗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逛逛,非常值得!其中〈小城故事三篇〉的版主參與時間長,並對整個過程描述的相當清楚。而另外一位獨排眾議的經驗,也是值得多去思考。

美國陪審團的經驗- lonelysoul2 的部落格- udn部落格

陪審團」獨排眾議的經驗 - 世界部落格(WJBlog) - 世界日報

小城故事: 孰為正義?陪審團記(上)

小城故事:正義?陪審中)

小城故事:正義?陪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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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arly60&aid=8741487
 引用者清單(1)  
2014/09/30 05:59 【udn】 這有相關商品!KITTY HELLO 發條 釣魚比價

 回應文章

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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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民主的國家
2013/10/03 13:47

高度民主的國家,才有陪審團制度,令人敬佩!

 

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early60) 於 2013-10-04 14:41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我沒有相關資料,您的看法我不敢確定。


小余sus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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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30 21:14

分享經驗談

看了讓人為之振奮

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early60) 於 2013-09-30 22:58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


無吾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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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正
2013/09/29 15:33
您舉例的「11對1」正是在下最稱許英美法系的重點,不像大陸法系的定罪科刑皆由法官一手包辦,難免司法黃牛之弊端。

就保障人權而言,前者的「一人」也許比後者的「一人」更令人有信心吧!

當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無缺,前者的「一人」也可能因為誤判而縱放了真正的罪犯。
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early60) 於 2013-09-30 23:00 回覆:

再次的謝謝您底回應。


無吾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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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了見聞
2013/09/29 10:25
這才是全民的法院,而不是恐龍法官的溫床。

我不盲目崇洋,但堅決肯定西方先進的制度。
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early60) 於 2013-09-29 14:11 回覆:

陪審團制度其實還有許多爭議的地方,並不一定是個完整的制度,當時我與那位洋人談論時兩人就曾擧出許多缺失處。

美國只是因爲從當初到今實行已久,大家即使明知道不理想,但是都習慣了,將就用吧。再説如果根據現在的時代背景要重新修正,將會是個不簡單的工作。

但是在陪審團制度裡有個很值得一談的,就是『一致的決議』。

每一位陪審員可以根據個人的認定作出合理的表決票。即使是唯一的“1票”,其他的11票還是不得操縱、威嚇此“1票”。如果經過一段時間,仍舊未能取得『一致的決議』,就可向法官説明。到時該案就成爲『無決議案』,任何被告就可立即解除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