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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規對特殊教育從業人員之影響重要性如何
2008/02/26 14:58:35瀏覽1307|回應0|推薦1

特殊教育法規對特殊教育從業人員之影響重要性如何
                                       
按特殊教育法自民國73年通過,歷經多次修正後,雖對身心障礙之特殊學生的受教權及家長的參與權等,都有相關之保障,然對推動特殊教育的工作者,不論是在師資或相關專業人員的備置及培訓等等,卻都一直未受到等量的關注。這些因素著實影響了特殊教育的品質,其間或有因政府財政困難,或有因民間機構投入之誘因不足等等所致,惟此等因經費、人事及理念等問題未解決,卻也在在使得特教工作者之工作推行及士氣遭受打擊,特就其影響及重要性簡述如下:

一、 經費短缺-政府財政困難,民間機構投入有限: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為原則…..」第三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然教育部本身囿於其特殊教育經費有限,並未能依法充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而地方政府對於特殊教育的重視除涉及縣市首長推動特殊教育的理念,尚涉及各機關組織法令的修正及員額、經費的增編,使得特殊教育的推動和落實及成效受到大的影響。此外,縱然政府訂有減免賦稅條例鼓勵民間及時參與,但誘因不足,民間參與意願仍不高。這些問題或牽涉廣泛,但若可經由立法明確周延並確保其執行,則亦或為解決方案之一。
二、 身心障礙專業團隊尚未依法建立,影響特殊教育品質:
特殊教育工作的執行,須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及就業服務等相關專業人力,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如教育行政人員、教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社工員、職能治療師等(特殊教育法第7、15、22..條等)。然目前上述專業人員的培育及編制卻明顯的人力不足。雖教育部於88年間已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惟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並未完全依法行政並切確落實地方分權的意識,依法建立起各縣市的身心障礙專業團隊,來提昇該縣市特殊教育的服務品質。

三、 特教教師的流失率高,行政人員未專業化:
特教教師流失率一直是特教教師供給的問題,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除要具有特教專業知能外,最重要的是應具有愛心和耐心。鑒於特教教師流失問題嚴重,起因於一方面特教教師工作極為辛勞,且在資源有限下易有工作難度高,壓力大而無成就感之感慨;更因教育當局未培育辦理特殊教育有關之行政人員,致使特教教師除教學任務、生活協助外,尚需兼負行政工作,影響教學品質。故為能提振特教教師之士氣,如能對特教教師的待遇福利研擬一配套措施,以使工作的辛勞與待遇福利取得較相對的平衡,則具相當鼓勵效果;另落實特教行政人員專業化、制度化,以杜絕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弊病,讓參與特殊教育工作者可在實質上及精神上都同時受到鼓勵,方足以解決特教教師流失問題。
四、 特教教師依法教學與行政時,應有之認知與態度:
基於目前特殊教育整體教學環境及資源均有其待改善,尚未完備之處。而特殊教育等相關法規卻又基於宏觀長遠之善意,課予特教教師於執行特教業務時,有諸多必須遵守的規範。對於這些事實尚未成就甚難遵從之執業規範,特教教師應有執行時態度應和緩,但凡於窒礙難行處,即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解釋及裁斷,切勿為與法相違之行為的認知。如此方能無礙而悠遊於特教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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