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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4:16:46瀏覽4494|回應8|推薦90 | |
報載四歲男童在超商「拿走」影印機上的影印卡,當時超商已經不追究,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吳炳桂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四歲的孩子懂什麼?他的腦袋瓜裡恐怕還沒有「偷竊」的觀念,只是好像在家裡,看到好玩的、新奇的東西,就順手拿下來玩,恐怕甚至於還放在嘴裡舔呢,這樣就被當成「竊盜」函送法辦,簡直是豈有此理。 吳炳桂法官說,當他看到四歲男童在警方筆錄上歪七扭八的簽名,心裡實在很不忍,「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否則豈不要被上手銬,押上警車移送法院?」是啊,四歲的孩子還沒上學,甚至只是幼稚園小班,又怎麼會簽名?誰看了又不會覺得不忍心?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指七歲以上至十二歲;七歲以下兒童觸法,連少年事件處理法都不罰,只能由學校、社福或醫療單位等司法以外機構處理。 依據國內外犯罪學者與犯罪矯治實務專家研究結果發現,少年罪犯如果處置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則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也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 這還是指少年罪犯,不包括七歲以上至十二歲的兒童,何況七歲以下的幼童? 去年曾有「襲胸十秒」及「強行舌吻女孩五秒」的性侵害事件,結果遭法官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對法官一陣撻伐。如今的「四歲男童上法庭」,警方的「不顧情理」豈不也是「太沒常識」?超商當然也不無可議,雖然不追究,但當初為何要報警,豈不也是「小題大作」。 如何正確而妥適處遇少年犯,並有效預防兒童犯罪,是當前我國刑事政策及社會政策上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但司法人員也應該多多進修,補充「常識」及司法專業知識的不足,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也傷害到孩子幼小的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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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