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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08:32:27瀏覽2208|回應4|推薦36 | |
《美國愚蠢法律系列》 上次提到,堪薩斯州規定,進入市內的汽車都須按喇叭,警告馬「有車來了。」威奇塔市命令:「通過路口前,必須下車對空鳴槍三發子彈。」這些應該都是汽車發明初期的法律,警告行人、馬匹避免意外發生。 伊利諾州也規定:乘坐汽車進入城市須先通知警方。至於加州瑞德蘭市,曾規定「車輛不可行駛在本市街道,除非有人提燈籠走在車前。」這應該也是擔心行人被撞到,尤其夜晚;但配合提燈籠者的步行,速度無法快,真是不開車也罷,何況像中國的湘西趕屍。 阿拉巴馬州規定,如果車頭掛著燈籠,在單行道開錯方向是合法的。可見當時汽車還沒有配備車燈,但這種「打著燈籠也找不到」的愚蠢法律,未免也「太超過了」,合法就可以違法(闖單行道)? 阿拉巴馬州還規定,「駕駛人開車時蒙住眼睛違法」。的確,開什麼玩笑,耍特技啊?加州「無人駕駛的車輛」時速不可超過60英里(近100公里),這是魔術嗎?比較起來,康乃狄克州新不列顛鎮就「合情合理」多了:「消防車時速超過25英里(約40公里),違法,即使要去救火亦然。」真是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阿拉巴馬州還有其他規定,如「汽車一定要有雨刷」,真是古代,現在怎麼可能沒有?而且不可以打赤腳開車,咦,管到服裝儀容了?加州也一樣:「穿著居家服的婦女不可開車」,男人呢? 亞利桑納州格蘭戴爾市,禁止汽車倒退開,當時考汽車駕照,一定沒有「倒車入庫」這一項。伊利諾州莫林鎮「禁止不必要的反覆開車行駛於第23街」,原因可能是有不少閒人,或飆車族這麼做吧。 加州的阿罕布拉市,未經許可,不可將車子整晚留在街上。是苦民所苦(怕小偷)?還是不知民間疾苦:沒車庫也不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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