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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5 12:02:18瀏覽2388|回應1|推薦19 | |
上次寫到,愛荷華州的馬紹爾鎮「馬禁止吃消防栓」,美國的動物與消防栓之間,似乎總有些牽扯不清。譬如紐奧良,不准將短吻鱷繫在消防栓上;這的確有道理,鱷魚耶,又不是小狗。 還有,在亞特蘭大,禁止將長頸鹿拴在電線桿或路燈;佛羅里達「大象拴在停車計費錶,須跟車輛一樣付費。」行為達到須立法禁止的程度,想必是很多人這樣做,所以長頸鹿可能曾被當家畜或寵物飼養;而佛羅里達如同印度,大象可能像馬一樣是交通工具,「停車」當然要付費。 阿肯色州禁止「週日下午一點以後在大街遛牛。」加州棕櫚泉市規定:「下午四時至六時,在棕櫚峽谷車道遛駱駝是違法的。」怪怪,駱駝和牛如同小狗,也要定時出來遛遛? 舊金山也可能大象很多,因此「禁止大象在市場街遛達,除非繫了皮帶。」假想一下,有人把大象繫了皮帶去遛達,會是怎樣的景象? 但舊金山顯然更多馬,還常隨地大小便,因此規定:「在街角,馬糞堆高超過六英尺違法。」至於亞利桑納州的普里史考特市,「不准騎馬上法院大樓的樓梯」,這倒是合情合理,否則可能犯了「藐視法庭罪」。 牛在印度是神聖動物,開車遇到牛都得停車禮讓。但國情不同,加州的阿卡迪亞市規定:「孔雀有通過任何街道的先行權」,特美古拉市則是:「任何時候,鴨子都有通過加利福尼亞牧場街的先行權。」 萬物之靈的人類,可能真要覺得情何以堪。人權觀念的確發展較晚,直到近代,才規定汽車要禮讓行人先行。不知孔雀、鴨子與信仰有無關係?倒是,雞不如鴨,在喬治亞州的聖瑪莉絲市,雞過馬路是違法的…也許是保護動物吧。 至於好萊塢,「同時驅趕兩千頭以上的綿羊經過好萊塢大道,是違法的。」這可能是西部時代的規定吧!兩千頭綿羊通過,要花多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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