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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21:41:56瀏覽3235|回應2|推薦13 | |
美國有些法律讓人不禁想,誰會這樣做?但空穴不來風,想必有人(或動物)做了愚不可及的事,才有今天看似愚蠢的法律。譬如洛杉磯規定「不可舔癩蛤蟆」,愛荷華州馬紹爾鎮「馬禁止吃消防栓。」 傻子可能真的很多。堪薩斯州的勞倫斯市規定,任何人都不可將蜜蜂戴在帽子內;芝加哥禁止在失火的地方吃東西;加州包德溫公園市「任何人不准在游泳池騎腳踏車」;緬因州更離奇:「不可走出飛行中的飛機」。 至於伊利諾州的平原市,可能曾經惡棍滿街;該市規定,任何人不可尿尿在鄰居嘴裡,這…確實可惡。而愛達荷州的波卡特洛市1912年通過法律,「禁止攜帶隱藏的武器,除非露出來讓大眾看得見」,則顯然表示做人要光明磊落,既然…「亮槍吧!」。 美國人可以合法擁有槍枝,歷來爭議頗多。科羅拉多泉市允許配戴有皮套的左輪槍,星期假日、選舉日除外。但加州奇科市規定「在市界內引爆核子裝置,處以500美元罰鍰」,這樣的處罰未免太輕了;何況大家已「同歸於盡」,誰來收罰款? 比起來,加州長堤市「詛咒小型高爾夫球場是違法的」,實在可以「微罪不舉」,就是犯小罪不必舉發了。倒是洛杉磯「在法庭證人席哭泣是違法的」,似乎太過嚴苛。畢竟有人不是「被嚇大的」,抗壓能力比較差,譬如在印第安那州的艾爾克哈特市,禁止理髮師「嚇唬說要切掉小孩的耳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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