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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還是900?從專業輔導人員需求看《學生輔導法》修法(發表於U值媒)
2022/12/12 12:55:36瀏覽1897|回應0|推薦5

1200還是900?從專業輔導人員需求看《學生輔導法》修法

 王道維

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

近年來大專院校的學生心理健康或相關心輔資源成為社會矚目的議題,影響所及,《學生輔導法》也成為檢討或調整的對象。相關討論的重點之一即是關於大專院校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的比例[1]應該從現行的學生:心理師=1200:1調降為1000:1還是900:1或更低。這類討論若要免於淪為喊價式的民粹政策,首先需要的是了解這些數字該是如何來估計的。這中間所牽涉到的不只是人事經費的問題,更是我們該如何看待心理師的業務,才能有合適的調整而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或犧牲學生的心理健康。

◎可行的簡單估算

若要估計「平均一位心理師可以服務的學生人數」,筆者建議可以用以下簡單的公式來進行初步的估計:

        N(人數)*P(比例)*H(小/人/年)=576(小時/)

        或

        N(人數)= 576(小時)/ P(比例)/H(小//)

此處幾個符號與數字的意義分別是:

        N=平均一位心理師服務的大專學生總。

        P=全國大專生需要個人諮商的人數比例。

        H=一位求助學生每年平均需要的個人諮商時數。

而等式右邊的576小時是來自《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也就是需要進入諮商),一年累計每576小時可以抵一名專任人員。這個數字代表的是目前教育部認定一個大專院校的專任心理師,一整年中所從事的個人諮商工作時數[2] (也就是一對一與學生諮商並事後的諮商記錄撰寫,但不包含平日的行政、推廣活動、個案管理、初談或諮詢等等)。這部分的工作的確是可以由兼任心理師來代替的部分。這部分在本文當成是合理的數值暫時不考慮變動,理由可見註[2]

◎關鍵數據:需要諮商的人數比與平均諮商時數

從以上的公式,我們可以看見關鍵的數字在於P(=全國大專生需要個人諮商服務的人數比例)以及H(=一位求助學生每年平均需要的個人諮商時數)由於這兩個數值對不同學校或不同學術領域或甚至性別都可能有所不同,而且每個來申請諮商的學生因為議題或困擾程度不同,所需要的諮商時間也很難有一致性的標準。但筆者認為與其辯論多少數值是合理的,不如先列出一個範圍間的數值來做參考。如果先抓P=5%10%之間與H=610小時,我們很容易計算出以下的N值表(四捨五入取整數)

舉例來說,如果我們採計青少年最常見的精神疾患,即憂鬱症,的比例做一個參考值:P=6.8%(大約為7%) [3],並假設需要諮商的時數是H=8小時,上表就給出每1029位學生就需要一位心理師。倘若陪伴一位憂鬱症學生一年不只8小時而可能是10小時,那可以看出每823位學生就需要一位心理師。反之,如果不能只計算憂鬱症,又加入躁鬱症、思覺失調、一般壓力或生活調適困難者,求助比例若達到10%,即便每人每年平均諮商8小時,也會降至每720位學生就需要安排一位心理師。

◎簡單估算的優點

雖然即便非專業人士也立刻能知道,諮商服務不是商業或物品,不可能用這麼簡單的公式來簡單代表。畢竟心理師在諮商室中會需要處理的各種學生心理狀況千奇百怪,諮商的時數也會因為學生求助的意願與症狀的輕重有所不同。但是本文的目的本來就不在於囊括所有諮商細節,而在於「簡單估算」一個可以讓修法過程方便參考又具有實務意義的數值。至少有以下幾個優點值得社會大眾、立法委員與相關專業人士注意。

    1. 可獨立檢驗各項因素:以上的公式將一位心理師合理的服務學生數目拆解為其他幾個數值的組合,特別是P(=全國大專生需要個人諮商服務的人數比例)以及H(=一位求助學生每年平均需要的個人諮商時數)。這兩個數值都可以根據醫療相關的數據或學校內的諮商實務經驗可以獨立檢驗。這會讓這波的修法有更為紮實的依據,擺脫黑箱政治的民粹式的喊價或片面的資源交換,避免學生心理健康的權益遭到莫名的犧牲。

    2. 可依時因地作適度調整:未來如果社會上對於諮商需求的比例更高(如歐美先進國家),或是能提供的諮商時數因為經費限制或增加而有所改變,就可以依據同樣的公式來調整,大大減少每次調整不必要的拉鋸或衝突。此外,對於集中於某些特定領域的專業學校(如醫護、藝術、或工程等等領域),因為並非綜合型大學,可能因為特定領域的緣故而有比較高或低的諮商求助需求比例。這樣所需的心理師比例也可以依照同樣的公式來做有憑有據的調整,不但可以因地制宜的幫助到學生需求,也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3. 有助理解諮商服務內涵:對於未曾接受過心理相關專業訓練或諮商服務的大多數人來說,心理師在封閉隱密的諮商室中所協助求助者的過程彷彿是個謎團,以為就像在電影當中那樣講講話聊聊天而已。事實上,連教育現場大多數教師或學生,也對「諮商」與「輔導」的兩個概念都常有混淆[4],以至於不清楚《學生輔導法》為何需要規定一定比例的專業輔導人員。其實這些專業輔導人員(即心理師與社工師)除了協助一般臨時因為特殊事件而有負面情緒(如與男女朋友分手或成績不及格)的學生以外,還需要特別協助那些有精神疾患或自我傷害行為的學生,而這些往往是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陪伴與有心理專業的引導技巧,很難單由一般教師或教育人員完成輔導工作。

因此,藉由估算需要諮商求助者的比例(P),我們才會注意到原來社會上有不少比例(~10%或更多)的人是患有憂鬱症、躁鬱症、思覺失調或各類其他的精神或心理症狀,並非只是心情不愉快或想不開而來(雖然那樣的人也的確不少)。畢竟大部分人來諮商室是需要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例如8-10次或更多)才能從培養信任關係開始、深入內心了解自己處理問題、然後才有機會順利調整而改善。最後,從一位專任心理師一年中服務個人諮商的時數限制(可見註[2]),我們也可以看見諮商中心相關工作的多樣性與複雜性。這些是外人所不了解卻也是與我們學生的心理健康緊密相關的。

◎回歸理性討論

這次《學生輔導法》的修改重點就在於將各級學校的輔導架構與資源作更適切的分配,讓需求日益增加的學生心理健康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資源來協助。這雖然是個社會大眾與朝野有高度共識的方向,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更需要避免煽情式的加碼或喊價,而未能更理性仔細的檢視我們目前輔導架構的漏洞或相關資源配置的問題。本文希望拋磚引玉讓關心此議題的各界人士能回歸理性討論,讓合理專業的數據來引導我們的修法,才能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或時間浪費,好好的將學生心理健康的議題作謹慎且負責任的處理。若對於此處的計算有疑慮,相信也會有其他專業人士可以提出更有效或更合理的計算公式來對照比較。但是本文的確沒有處理學生輔導法其他部分(如中小學的輔導機制或三級輔導的架構等問題),就留待其他心理或教育專業人士繼續努力。

 

附註:

[1]《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5項:「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此處的專業輔導人員包括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師三類有專業證照的人員。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規定第12條第1項第2款,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也就是諮商與個案管理服務),一年累計每576小時可以抵一名專任人員。由於兼任心理師不作個管或行政,只有諮商與撰寫紀錄。而專任人員寒暑假仍會接案,所以筆者個人認為這個數字較合理計算方式如下:576=(9+3)*48,其中9= 專任平均每週個諮9小時,3=專任平均每週撰寫諮商紀錄3小時(也就是每次個諮記錄撰寫20分鐘),48=一年52週扣除4週假日(含年休與寒暑休)。而以上所說的每週9小時個諮+3小時記錄也正是兼任心理師可以取代的部分。但是一個專任心理師一週正常工作的40小時中還有其他40-12=28小時也必須作其他與學生心理健康相關的行政、會議、活動推廣、個案管理、初談、諮詢等等業務。由於這些並非校外兼任心理師所應負擔的,是不能併入前者的計算。而這個12小時也約略等於40小時的1/3,也許就解釋了《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提到,「(兼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置總(應聘的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的規定。也就是說,大約2/3的專任工作是兼任不應該也無法取代的。而可以取代的1/3也就大約是12小時(包含個諮與記錄)。至少以上單純是心理師的工作內容與份量,與學生的需求量增加沒有直接關係,從實務上來說,應屬合理而無須變動。

[3] 關於我國青少年的憂鬱症比例可參考以下報導: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57283

[4] 關於「輔導」與「諮商」的區別,可見於筆者的文章:從輔導與諮商的差異來看大專校園的心理議題(https://blog.udn.com/dawweiwang/177453331)

##本文發表於12/9聯合報U值媒(但本處有增加補充一些文字)

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62/6800976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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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wweiwang&aid=17765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