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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檢驗應修法驗全營養成分
2014/09/12 00:57:21瀏覽202|回應0|推薦7

歷次食安事件總是雷聲大雨點小,當事人多因檢驗項目不足證明有犯罪故意,證據不足以證明有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最後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雲淡風輕甚麼都沒發生過。


一般採購規範只會驗外觀與主成分,以及一到兩項重要防範的檢驗項目。粗魯的承商調好主成分就交貨,我們從文件及外觀檢驗就可刷下許多,但有些刁滑的承商就透過種種關係要求以化驗來驗收,結果就像這次食藥署驗強冠的樣品一樣,勉強合格,得以低空掠過或扣款驗收。


現在加工技術進步,只要廠商用心廢物都可利用變黃金,外觀可以作得很好,也可符和簡單的幾個檢驗項目,因此,法規應與時具進,才能遏止不良廠商謀財害命。


從一開始就要做對的事,食品一定要嚴格要求履歷,不得摻用任何過期違法非法未核准的食材及/或添加物,遇重大食安事件時政府的檢驗項目應擴大為全營養成分檢驗,像油品就把脂肪酸展開來,是不是豬油一目了然。混合物檢定比較困難,但也可學高科技專利律師包山包海的保護措施。一旦確定摻混,所有檢驗費用由犯罪者買單重罰。賠償不僅賠給直接的受害者,也要賠給維護秩序的政府,提高投機者的風險,才能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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