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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1 15:22:51瀏覽1092|回應0|推薦46 | |
引用文章性侵害驗傷、筆錄 一站完成 過去政府機關常常被人民詬病的地方,往往先從看似不大的「小事」,一件件累積、再經口耳相傳‧‧,最後形成「不知人間疾苦」的印象。 說穿了,這一切一切多少與本位主義有關,其中又以與民眾直接接觸較多的警察人員最受批評。 舉例來說,一位民眾甲君,自台北經台中到鹿港出差洽公,結果在完事後回到台中準備搭車北上時,發現背包被割了個洞,包含公司的文件在內的部份物品與錢包均遭竊,且無錢購票北返,為了證明失竊事實,甲君就近向台中車站附近的警察局報案請求協助。 甲君接下來碰到的狀況相信有很多人親身體驗、或聽過親友咒罵過──警方的處理的標準模式:「甲君必須回到鹿港,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他們無法代為受理‧‧。」 回鹿港!沒錯!那條路,屬於哪個派出所?等找到了又是什麼時候了?! 想報案請求協助的結果更是一肚子氣!因為您得舟車勞頓往返台中鹿港,最後可能換來個「備案」了事‧‧,一切回到原點──認了吧! 當然,很多事情光怪基層公務員是偏頗的,因為問題出在制度,是制度讓他們必須如此「愛莫能助」的。 所以,當警察致贈盤蠺時,反倒要謝謝他們熱心助人了。 人們常常會因某些事情見多了而「見怪不怪」,甚至產生麻木心態,例如急診室的醫護人員見多了滿身鮮血,或大聲哀嚎不斷的病患;在急診的標準處理程序上「無生命危險的暫緩處理」,然而不明事理者往往就會認定「醫護大牌,叫都叫不動」,或是「見死不救」等等。 同理,有的人一輩子只碰上一回竊案、搶奪或傷害案‧‧,看多了這類案子的警察卻早就習以為常了,只要麻木心態一起並被人民感受到,觀感自然不佳。 馬政府要求公務員應「苦民所苦」的方向是正確的,但要如何「將心比心」?我想制度的配合與法規的修改,才是為政團隊應戮力推動的工作之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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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