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想「金門協議」 ◎ 陳長文 人蛇集團將偷渡大陸女子「丟包滅證」,造成多人死亡失蹤,筆者心中既覺痛心,亦復感慨。對這些年輕的亡靈,社會大眾與兩岸的政府,都要負擔一部分的責任。
首先,我們社會與政府對待大陸人民的態度是有問題的。長久以來,政府對大陸人民製造了許多差別待遇。例如,針對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特別設定最高限額(對其他外國人則無),剝奪他們平等繼承親人財產的權利;大陸人民來台灣要取得戶籍,所要等待的時間是其他國家人民的兩倍。就算我們不把大陸人民當成「同胞」,至少也應該給他們和一般外國人一樣的待遇吧,為什麼要透過法律的手段,特別的去歧視他們?
如果我們的政府與社會,都不把大陸人民的尊嚴與人權放在眼裡,那麼,習於挑戰法律的人蛇集團,泯滅人性地把大陸人民當成「私貨」,丟包滅證,又何怪之有?
中國大陸由於目前的經濟水平仍落後於台灣,這使得很多大陸人民想來台灣掙得更好的收入。台灣則基於經濟、人口或治安政策上的考量,不得不對這些人的入境做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用歧視與敵視的態度去對待這些因為經濟因素,不得已而來台灣的大陸人民。換個角度說,台灣大多數的人也都是移民而來的,即使有些人基於意識形態的選擇,不認為大陸人民是我們的同胞兄弟,也該將心比心,想想當初我們的先人離鄉背井來台,和這些大陸人民一樣,有著相同的辛酸。
第二,這樣的慘劇相當程度可說是兩岸政府消極不作為所造成的。
經濟落差所導致的移民需求,這是非法入境之所以產生的主要因素。只要兩岸之間這個落差因素存在,偷渡問題就會存在。雖然,短時間經濟落差的因素很難消除,因此想要將偷渡問題全面解決殊有困難,但至少兩岸政府仍應該針對人蛇集團囂張的行逕,將之當作重大的犯罪問題,共同打擊。
然而,近幾年來,兩岸政府由於意識形態的僵持,對立氣氛升高,雙方互信不足,使得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幾近停擺,即使是一些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危的跨岸事務,也彼此不相聞問,各行其是。正是這種消極不與聞問的態度,才使得偷渡問題日形嚴重,終至釀成今天的悲劇。
其實,只要兩岸能稍稍放下意識形態的堅持,攜手合作,絕對可以減少很多的悲劇發生。當十多年前兩岸開始相互交流的時候,偷渡問題伴隨而來,那時候不只如何遏阻偷渡是一個問題,怎麼把捉到的偷渡客遣返也是一個大問題。最初兩岸政府也是各行其事。我們政府由於缺乏管道遣返大陸人民,遂採取「原船遣返」的方式,將大陸偷渡客集中於原用來偷渡的船隻上,然後驅趕回去,而那些「原船」,多半甚為老舊殘破,根本沒有安全返航的能力,一旦失去動力,就只能漂流汪洋,以至於釀成了許多悲劇。面對這樣的問題,兩岸政府相當難得的放下了一些「政治的堅持」,而透過紅十字會簽署了「金門協議」,為兩岸遣返事務提供了一個實用的框架,也因此建立了一個比較人道的遣返方式。
大家不妨去翻閱一下金門協議的全文,其中既無「台灣」二字,也沒有「中國」一詞。金門協議的經驗,告訴我們,原來在各自不放的「政治堅持」之外,仍有第三條路,可以迂迴地解決實際的問題。
可惜的是,當時的兩岸政府還有放下「台灣」或「中國」唯名之爭的智慧與胸襟,今天的兩岸政府卻是連這點都做不到,人民的性命、人性的尊嚴似乎都比不上各自心中神聖的「正名」堅持。然而,面對囂張枉法、不顧人命的人蛇集團,聯合兩岸的力量將這些集團列為重大犯罪,共同打擊,已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更何況「偷渡問題」不具政治性。
期盼兩岸政府能夠各讓一步,不要再做無謂的正名虛耗,把彼此力量用在造福人群、保護人命的事情上。
(2003.08.28 中國時報)
註:
金門協議 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本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進行兩日工作商談,就雙方參與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它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人,簽署交接見證書(格式如附件)。 五、其他: 本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最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本協議書於金門簽字,各存一份。 陳長文七九.九.十二 韓長林九0.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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