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
2007/02/26 18:55:05瀏覽1160|回應1|推薦8

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

 ◎ 陳長文  

 

報載,陳總統表示,任內絕不會採認大陸學歷,理由是:「現在已面臨招生不足難題的國內大學,學生流失更多,豈不是更招不到學生?」

筆者很希望這則報導是錯的,因為這樣的觀念有以下幾個明顯的謬誤。


首先,政府有權採認學歷的基礎是什麼?人民有受教育之權,這個權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權可自由的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學校受教育,不管這個學校是台灣、美國還是大陸的學校。這個基於受教權的核心權利-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政府要直接或間接地去限制,都必須十分謹慎。


當然這不表示,政府沒有採認學歷的權力。雖然基本上筆者頗懷疑採認學歷的制度,我認為,學生的能力會在職場中反映,長久以後,自然會累積出對各個學校的評價,這才是最好的「學歷採認」制度,政府似不須越俎代庖。但若要為採認學歷的制度辯護,也應該提出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立場。只是這個權力(或者很正確地說是政府提供人民服務)相對於人民的受教權,應該是被限縮而且應是一種被動的權力。


簡言之,政府之所以「有權」採認學歷,重心還是得回到保障人民的受教權這個核心價值上。亦即透過採認學歷的制度,希望能夠提供人民一個基本的資訊,亦即人民所選的學校若經政府採認,會是一個達到一定「品質門檻」的學校,使得人民不會因為資訊不充分而做出錯誤選擇。而這個「品質門檻」也可以間接的產生另一種的「資訊價值」,亦即從社會市場功能的立場來看,若「學歷」會反映「學力」,則被採認學歷學校所教育出來的學生,也可能會在形式上象徵著其「學力」可以有一定的品質,如此一來比較能落實教育促進社會進步的機能。


除了這二項仍基於人民受教「品質」權,所衍生出資訊保障目的,可能做為政府行使「學歷採認」權力的權源外,這個權力並不賦予政府基於其他政策目的考量而任意行使的基礎。一九八二年,美國最高法院在Plyler v. Doe案中,針對非法入境學童的就學權,作出了一個很值得省思的判決。判決的大意是,沒有合法的居留權利是一回事,但政府未必有權力以此為由,自我設限而消極的拒絕提供這些外國人應平等享有的受教權。政府手上雖握有教育資源,但這樣的教育資源對政府而言是一種「義務」,是要讓人民可以平等而充分接受教育的一種政府義務,而不是給政府去決定要讓誰有權受教育,誰沒有權受教育的「權力」。


同樣的,採認學歷,是一種基於「資訊保障」功能,依辦學品質而決定是否採認的制度,這是一種政府義務,而不是讓政府恣意而為,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的權力。


美國對「非法入境的學童」尚能有如此寬大的心胸,而嚴謹的要求政府不應錯把提供教育的義務當恣意權力而加以濫用。我們的政府卻連對自己的人民,都做不到權力的節制,反過頭來用「採認學歷」做為手段,去限制人民的受教權,這個政府說得上是「顧國家、顧人民」嗎?


退萬步言,就算從「政府最大」的角度來看,採認學歷的尚方寶劍在手,就表示政府愛怎麼用就怎麼用,所以政府「有權」透過不採認大陸學歷,讓學生無奈地無法有較多的受教選擇權,間接讓國內大學可以有較多的機會收到學生。這個理由也有思慮褊狹、邏輯謬誤之嫌。


一、如果政府真的擔心國內大學招不到學生,應該做的不是限制台灣學生到大陸留學,而應該是開放國內大學招收大陸的學生,並鼓勵國內大學爭取大陸龐大的高等教育就學市場。我相信,基於經濟上、政治制度上的一些優勢,台灣大學的辦學品質平均而言應是優於大陸的學校,雙方開放的話,來的學生不會少於去的學生,這一點,政府應對國內大學有信心才是。


二、若是真的擔心學生流失,那麼乾脆禁止人民出國留學,全世界所有其他國家的學歷概不採認不是更好,為何獨獨挑中國大陸,說大陸學歷不採認呢?我想,也許政府真正擔心的是,怕台灣學生在大陸會受到「共產主義」的影響。但這樣的擔心實在有些多餘,我們應該相信在民主社會成長的台灣學生的判斷能力。再者,現在中國大陸的教育,也不能用二十年前那種政治教條掛帥時代來看待,大陸也確有許多辦學不錯、講求專業訓練,也值得台灣學生前往學習的大學學府。


三、國內大學招不到學生,問題應根源於辦學品質、學校數量以及學費標準的問題上,這些根本的問題不解決,招不到學生的問題,會因為政府不採認大陸學歷而得到多少程度的舒緩?


四、就如同「台灣留學大陸青年學生發展協會」會長所說,目前在學、畢業的大陸台生少說也有兩、三萬人,不採認大陸學歷將加速台灣高等人才流失,逼這些台生在大陸發展。讓人民受教育,除了是人民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外,它還有一個間接的利益,就是提升國民素質,為國家培育人才。就算這兩、三萬曾赴或現赴大陸留學的人民,政府不把他們的權利當一回事,但政府至少也該想想,對台灣而言,拒絕這些人才將他們所學服務台灣社會(或人類),會是一件正確的事嗎?

 


最後,我想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做為結語。這個條款的規定是:「人人有離去國境的自由,包括他的本國。」套在採認大陸學歷這件事上,我要說的是:「人人有選擇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包括他本國的大學。」英明的政府,為人民的受教之權多想想吧。 

 

2003.12.2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vchen&aid=773116

 回應文章

B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樣的執政者,該被淘汰是很自然的事
2009/06/20 16:34
天空不會因某人狹隘的視野而變小。。。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