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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信念 不是裝飾品
平等是人權最重要精神 「世界承不承認」不是立法最重要目的
陳長文
【2003-11-24/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有一位慈善家,走到那裡都受到人們的敬愛。他的一位鄰居希望能和慈善家一樣受人尊敬,於是買了一件和慈善家一模一樣的衣服穿著上街,但大家對他還是不理不睬,他很生氣的咆哮:「我和慈善家穿的一模一樣,為什麼你們還是不理我。」這時,人群中走出了一位長者,告訴他:「我們敬愛的是慈善家的心,而不是他的衣服。」
報載行政院提出人權法草案後,陸委會卻表示,推動人權法,對陸委會是「沉重的負擔」。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遷徙自由、工作權、參政權等均多有限制,一旦人權法立法,這些限制都將可能牴觸人權法的規定。有官員建議,在人權法中設定排除條款,以避免二法可能的扞格。但政府又擔心這樣的人權法將無法與國際的人權法典接軌,七折八扣下來,不但沒辦法當作宣揚台灣是「人權國家」的宣傳品,反而會成為國際的笑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明義寫著:「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亦明白揭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可知,平等不歧視,是「人權」最重要的意涵與精神,沒有平等,人權無以附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許多規定,不要說區分了本國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而設有差別對待,就算把大陸人民當成「外國人」,我們也特別把他們與其他的「外國人」區隔開來,給予歧視的待遇。繼承權利特設限額;居留取得時間倍於他人;特別的工作限制;特別的遷徙限制…只要這些歧視性的規定存在,台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百分之百的「人權國家」,因為,我們衝突到了人權最核心的價值酖平等。
政府擔心打折扣的人權法沒辦法「與世界接軌」,這讓筆者非常感慨,原來我們所以要立人權法,最在意的竟是「世界承不承認」的虛名,而不是讓「人權」生根於台灣。這種心態可說是對人權最大的諷刺。
讓我們來回顧世界人權的奮鬥史,將這個奮鬥史稱之為「血染的歷史」,是一點也不為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這三大人權憲章的訂立,是無數人流血流汗,甚至犧牲生命所換得的,這些賢人志士追求的「人權」,不是一件拿來炫耀的衣服,而是一個發自於心的真誠信念,本於人的理性良知,他們相信,每個人都應有尊嚴的活著,擁有自由、免於恐懼匱乏。因為,人與人之間本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的共同生活。如果沒有那種發自內心,對「人權」真正的信仰,就算我們立了人權法,穿上了「人權」的外衣,就能夠贏得世人的敬愛嗎?如果,我們真的尊重人權,真的想要追求人權,那麼陸委會的一切擔心都將是多餘的,因為一個牴觸人權的劣法,根本不該讓它繼續存在,何擔心之有?
或謂,兩岸人民條例所以如是規定,是因為兩岸當前仍存有敵意,因此不得不對大陸人民的權利有所限制。敵意?那是政府間的事,與人民何干?你可以敵視中國大陸的「政府」,如果你真的覺得它對台灣的「政府」有敵意,但這些所謂的猜忌與對立,都不該作為「人權打折」的藉口,不該做為遷怒大陸人民的理由,否則人權還有什麼「普世」之價值可言?再者,若真的連中國大陸人民都非列入敵意報復對象不可的話,乾脆全面斷絕兩岸任何的交流,不要讓大陸人民跨進台灣國門一步,只是顯然的,在全球化的趨勢下,政府知道那是不可能的。既然政府允許他們來到台灣,就應該給他們平等的待遇,就算不想把他們當成「同胞」,不願給予他們和台灣人民相同的國民待遇,至少也應該把他們當成一般的外國人,讓他們和其他的外國人得到同樣的對待。
又或謂從過去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的事例中,我們發現不少非法弊端,例如:部分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進入台灣從事色情行業,但那仍只是「部分」人的不法行為,焉能以此為由,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把所有來台的大陸人民都當成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
穿上慈善家的外衣,不會使人變成慈善家。同樣,一個空有虛名、七折八扣的人權法,也不會讓台灣成為「人權國家」而贏得世人敬愛。因為,人權不是裝飾品,不是拿來炫耀的衣服,人權是一顆同理的心,一顆真誠的、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的心。政府如真的那麼想得到「世人的敬愛」,請發自內心的信仰人權,實踐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