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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看分身 SARS長眼睛?
2007/02/08 16:02:07瀏覽428|回應0|推薦4

隔離看分身 SARS長眼睛?

陳長文

本文轉載自聯合報.民間論壇2003.6.12

  SARS最近似乎開了眼,懂得要區分病人的「身份」,然後再決定不要傳染給他。

  政府決定自六月九日起,放寬自病例集中區入境者的隔離規定,因「商務」或「工作」入境(返台)者,可以不必接受「B級隔離」,亦即不必自行居家隔離十天,僅須填具具結書,進行十天的「自我健康管理」即可。
  政府上開決定的法律依據應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該條例授權行政院成立特別的防疫委員會作為防疫作戰的指揮中心,並廣泛採取概括授權甚至空白授權的方式,讓防疫委員會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可以制定各種權宜性的防疫政策。

  雖然筆者不否認甚且支持在國家遭遇緊急危難之時,政府行政應享有較大的彈性,但相關決策,仍應有其基本的合理性。且受到「合目的性」與「平等原則」的約束。

  先從合理性及合目的性的角度來看。雖然防疫條例名為「防治及紓固」,但其成立的重心仍在「防治」,所謂的「紓困」必需在不違「防治」的目的下進行:假設,從同一病例集中區入境的每一個人.感染SARS的機率是相同的話,那麼政府在考慮自病例集中區入境的張三,認為應採「B級隔離」措施時,從同一病例集申區入境的李四,除非感(傳)染機率不同,就應該同樣的採取「B級隔離」。因為隔離措施要嚴格到什麼程度,應該單純的去對應特定群體的傳染機率。

  這時如果以經濟因素為由,對負有商務目的的入境者,降低原本應對應的隔離等級時,將增加升高疫情的危險,這就有違防治條例制定的最高目標:防治。倘若解除因商務目的入境的B級隔離,而改採管制程度較輕的「自我健康管理」是相稱於其傳染機率約合宜措施的話,那麼對在不能合理證明非商務目的入境者感(傳)染率較其他人士高的情形下,對之採取較嚴格的「B級隔離」就屬恣意、過當且不經濟的隔離要求。

  簡言之,政府基於專業判斷,在法律授權權下雖有權區分對象或提高「隔離標準」時,在「防治目的」約束下,政府就必須證明,該「身份區別」的確會造成不同的「傳染機率」,而因為不同的傳染機率,採取不同的隔離標準。否則,片面的以「經濟因素(或紓困)」為由,進行以「身分」為基礎的差別性隔離政策時,不但無法達成防疫的目的,更將有超過法律授權及恣意行政的疑慮。

  其次更基本的一個問題,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有什麼理由可以告訴我們,商人的「經濟目的」要比一般人的「非經濟目的」更崇高,所以當一般人從病例集中區入境時,要忍受十天的B級隔離,坐在家裡,而商人則可以做「自我健康管理」,照樣的出門工作。

  更有甚者,從病例集中區入境者,要接受十天的居家隔離,已經構成對人身自由約限制,在防治的目的下,如果這樣的限制是必要的,那麼每一個從病例集中區來台的人,除非有足夠正當合理的理由,都應該接受同樣的限制,否則即屬不合法的差別待遇。

  筆者並非以此責備政府,畢竟,在這一場防SARS戰爭中,執掌兵符者多為醫界人士或公衛學者,並非法律專家,但政府仍應進一步深思,強化政府在進行各個決策時的法律專業諮詢。筆者認為,法務部就應扮演更多的角色,不論是在平時的政府決策,或者是在像SARS這樣的重大危機中。為專業決策者的決定,進行法律把脈,排除掉可能的法律瑕疵。即便SARS真的長了眼睛,知道怎麼分別一個人是不是「商人」,再決定要不要感染他,政府相關決策乃係有科學研究基礎的支持,相關單位亦應在政策公布的同時,清楚的向大眾說明,避免誤會,防杜爭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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