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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支付勞工退休金,勞工該怎麼辦?
2011/12/14 15:19:49瀏覽346|回應0|推薦0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阿香在大大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其服務年資已符合自請退休的法定條件,而大大貿易公司也准許她退休,卻遲遲未支付阿香「退休金」,阿香該怎麼辦?

解析:雇主應支付退休勞工退休金,此乃法定義務,就本案例大大貿易公司遲不支付,阿香只得循求法律救濟,現分述之如下:
一、行政罰: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標準,向阿香支付退休金,此一行為可由主管機關對之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8條)。
二、民事責任:阿香對雇主有給付退休金請求權,此一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自退休之次月起算,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阿香可以依法請求,倘雇主大大貿易公司仍不理會,阿香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程序,請求救濟,由於不給付退休金是屬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得依該法所定的「調解」、「仲裁」程序處理;倘不願依前述程序,也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欲循「調解」時,則可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參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
    倘「調解」不成立,可進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主管機關受理「仲裁」的申請後,由「仲裁人」依法仲裁,該「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所謂「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乃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規定所為權利義務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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