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可否以疫情為由,作為「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2022/06/29 16:10:40瀏覽276|回應0|推薦0

文◎吳任偉律師、蘇湛雯律師

案例:
    A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間向B公司購買一批渦輪鼓風機,約定B公司應於同年5月15日前將該批渦輪鼓風機交付予A公司,且A、B雙方並於契約中訂定:「如賣方未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應負擔買方於遲延期間內所生之損害。」孰料,於111年4月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漸趨嚴重,國內本土確診個案數急遽上升,受僱於B公司之員工亦因陸續確診而遭隔離,導致B公司遲至111年6月底仍無法將渦輪鼓風機交付予A公司。

請問:
  1.契約雙方在未有任何除外約定下,B公司得否以疫情為由,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以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2.如契約雙方事先於買賣契約中增加特約:「倘賣方因受流行病毒影響,致無法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得將約定之交付期限延長至1個月後,且買方於此延長期間內所生之遲延損害,賣方毋庸負擔」時,情況有無不同?

解析:
  一、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本條係源自於誠信原則內容之具體化發展而生之一般法律原則,屬於誠信原則之下位概念,是為了因應情事驟變所做出之事後補救規範,目的係針對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該條規範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使之趨於公平。

  二、在本案例中,如契約雙方在未有任何除外約定,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國內新冠肺炎相關之新聞報導、官方公告資訊可知,新冠肺炎疫情乃全球性開展,國人並不難知悉全球各國每日疫情之變化;且由相關報導,已可查見未來疫情走向及趨勢,認屬「無法預知」之情節。因此,B公司似難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減其對A公司因遲延所生之賠償(註1)。

  三、契約雙方事先於買賣契約中如有增加特約:「倘賣方因受流行病毒影響,致無法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得將約定之交付期限延長至1個月後,且買方於此延長期間內所生之遲延損害,賣方毋庸負擔」時,則因契約雙方已明文預先排除,已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四、惟須注意者,法院實務曾有認為,契約雙方縱使「事先」曾就日後履約階段所生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特別在契約中明文約定其分配損失或承擔風險之標準;然倘如某項風險的發生、變動範圍,並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超乎於契約當事人締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則仍應許契約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訂契約條款之拘束(註2)。

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5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參照。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高雄所: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66號3樓
電話:(07)216-0588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以律師的專業,「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例」三階段撰寫模式,
讓讀者輕鬆掌握簽約要領。
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同時提供多則商務契約相關狀例,
做為解決商務契約所引起的糾紛。

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7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王仁炫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 知識學習其他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pyrlee&aid=17543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