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宮生活法律講座於2011年5月1日下午2時進入第三場。
此次先由陳兆瑛大律師講前半場,我則講後半場,我們講的主題是有關「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演講完後我與內人及友人一起在天元宮用餐,用完餐後即趕回台北。
「普及法律常識」是我的終身職志,我樂此不疲,盼此一活動能不斷地延續下去!
◎嘉祥法律事務所陳兆瑛大律師演講內容如下:
交通事故之認知
現代科技發達,經濟發展所賜,民眾交通往來方面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越來越舒適,也越來越科技化。所以伴隨而來的交通事故認知是現代人必備的常識。交通事故包括天上飛的,如太空船、飛機、飛行船、飛行車、飛行人等,地上走的如火車、汽車、機車、自行車、三輪車等。水上行的如輪船、軍艦、汽艇、遊艇、水上摩托車、水上汽車等。水中行的如潛水艇、潛水汽車等。天、地、水各路交通均可能發生衝突。當然會有器具損壞,人員受傷死亡等情形。為了防止天、地、水三界的糾紛,各國均有立法來規範,如太空法、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跟我們有密切關係的是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輛損壞之事故(包括腳踏車)。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安全第二條】。動力機械是指未領有行車執照之特殊車輛,如吊車、壓路機、推土機等工程用具或獸力機械等都包括。
發生車禍固然不是你我所樂見,台灣2007年發生161,468件交通事故案件,只有統計死亡及受傷的案件,不包括單純車輛受損的車禍。台灣每年均發生十幾萬件的車禍,因此最少有30萬個家庭面對車禍麻煩事而傷透腦筋。肇事當事人除了個人身心受創外,更可能造成家庭破碎及衍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交通事故的預防
對於車禍的不幸,基本上一個人要認知「要能完全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唯有不開車,不走路!」;台灣地區每年正式,非正式的統計就有2300-7000人死於車禍,而且又地狹人稠,要不涉及車禍,其實是很難的。
預防交通事故,必須對駕駛環境有所認識,駕駛環境可以分為四項,即人、車、路、環境。分別敘述如下:
‧人的預防
警覺性和判斷力才是交通安全最大的決定因素。因此,從人的因素著手,對預防車禍,最為關鍵。
1.認知交通行為。
2.認知用路人能力的限制(機智、學習過程、情緒因果、性格成熟程度、生體秉性的差異) 。
3.認知用路人的身體限制(視覺、聽覺、四肢、反應時間)。
‧車的預防
車輛性能與駕駛行為相互影響,駕駛跑車的人與駕駛大客車的人其駕駛行為即不同。要從車輛的角度預防車禍,必須對車輛性能與限制有所了解。
1.認知車輛的尺寸:車輛的尺寸包括
高度:一般以4.10公尺為車量的最大容許高度,必須認知高度以避免通過淨高不足之處,車頂發生碰撞。
寬度:車輛淨寬小於2.5公尺,速率較高時,需要較寬的車道以容許行駛間的左右移動,認知使用車輛的寬度以避免高速通過車道較窄處時如橋樑上),與鄰車相撞。
長度:車輛長度影響最小轉彎半徑、及轉彎車道寬,轉彎時後輪會向內偏移,所以車頭過的了的寬度,並不代表車尾亦可以通過。一般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在下述範圍之內:
小客車:4.6-8.7公尺
大客車:6.3-13.7公尺
大貨車:5.6-14.5公尺
2.認知煞車距離:係指車輛煞車後至車輛停止所滑行的距離,緊急煞車時車速與煞車時間及距離之關係大致如下:
速度(公里) 煞車距離(公尺) 煞車時間(秒)
40 16 3
60 36 4
80 63 6
3.認知車輛穩定性:係指車輛於轉彎時抗拒翻轉滑動的特性,轉彎時車速過高車輛可能往外翻轉甩出,因此車輛以重心低者為佳。
4.認知車輛安全裝備:車輛之配備如安全帶,自動排檔,第三煞車燈,ABS,安全氣囊,加寬後視鏡,嬰兒椅均對駕駛人及乘客的安全
有較高的保障,此外車窗外的灰塵,車內的擺飾均對駕駛人的反應判斷力有妨礙。
5.認知車間交談信號:信號是駕駛之語言,駕駛人必須善用轉向燈號(聲音),喇叭聲,手勢,頭燈與鄰車駕駛人溝通。
交通事故的處理
(一)當事人處理時:
當涉及車禍時,第一要務為救助傷患並保持現場,設置警告標示,同時打110通知警察單位處理,駕駛人交換身份證明、車輛資料,確立聯絡方式,檢驗警察所作記錄與肇事現場、當事人口述、目擊證人證詞,待記錄澄清後與對方當事人同時簽字。若為輕微車損,且妨礙交通,可先拍照存證,移至路邊,除此之外應保持現場,尤其是重大車損或有人受傷時。
(二)警員處理時:
處理車禍的警員可能由於訓練不同,對於描述事故現場、追蹤調查當事人、證人的能力有很大的差異,因此要協助較沒有經驗的員警將記錄充份完成,應看清楚筆錄內容始簽名,尤其是事故現場的相關位置最容易遺漏,應將周遭車輛車牌及現場人士名字告知警方。
(三)當事人家屬處理時:
當事人家屬必須了解及研判車禍的原因,向處理員警申請現場圖及肇事記錄資料,並請求專業人士支援進行事故分析,同時與對方當事人聯絡處理後續事宜並申請保險理賠,若自行和解應在和解書內註記放棄或撤回刑事告訴及拋棄民事求償,不然會有第二次求償,則大家就不愉快了。調解時亦可請保險公司業務員出席協助為妥當。
(四)地方調解委員會處理時:
當車禍雙方對於車禍賠償有不同的意見時,一般由地方人士組成的地方調解委員會可以扮演協調的功能,讓兩方各退一步尋求和解代替對簿公堂,而調解的立場主要從情、理的角度出發設想,而較不傾向純粹從事故原因、法理及對錯的角度討論事務。盡量本設身處地慈悲真誠去達成和解,避免爾後之刑事、民事等繁瑣程序。申請調解要至各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表格、檢具初步分析研判表如附件二,醫師診斷證明書如附件三,若本人無法到會則委託他人出席如附件四表格。圓滿解決賠償入袋才為上策。
行車事故鑑定會處理程序
各縣市、台北市、高雄市均設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冀求能客觀的對有紛爭的車禍事故鑑定出雙方違反那些交通管制措施,及可能的事故原因:鑑定會的組成一般設置常任秘書一人,組成委員則多半包括監理單位負責人,車輛檢驗股負責人,機械(車輛)專長專家,交通管理專家,警政交通專家,及市政工務單位各一人,採和議制審理送審案件,並裁定事故行政責任;案件的來源包括民眾或公私立團體自行申請審理者,保險公司及各級法院申請裁定作為其理賠或後續審理之用者。鑑定會議裁決的依據主要細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路權誰屬做決定。由於近年來車禍爭議案件增多,一件車禍案件由申請至裁定可能需要若干個月,耗費時間成本頗鉅;此外,案件鑑定在此完全不考慮「情」的因素,而完全以對錯評量;「受傷、死亡的一方不見得就是對的一方」,所以常被批評不合人情。若對地區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上級覆議會申請重新鑑定。
法院處理程序
一件車禍的當事人,除了精神,肉體上承受的傷害外,還可能面對刑事上(判刑、罰鍰……),民事上(損壞賠償……),行政上(吊銷,吊扣駕照)的懲罰,公務員或軍人更可能因判刑而失去工作;對於只有財務損失的車禍,一般由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進行審理;如果涉及死亡,則屬於公訴罪,不再屬於告訴乃論,會由檢察官主動調查,並將肇事資料送到鑑定會鑑定後經由司法程序進行判決。
結論與討論
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常是伴隨「驚訝!意外!」判斷錯誤而來,統計分析及車禍的隨機性亦指出操作使用交通工具必然會有車禍伴隨而生,然而經由對於人、車、道路、環境的認知,改善個人的駕駛行為及操作車輛的技術,增加自己駕駛上的判斷能力,讓自己屬於低肇事群,便可以降低個人涉及車禍的機會與嚴重性;從行人的角度而言,基本上要認知交通規則機警應變車輛臨身動作,始不會發生惋惜的事情,駕駛人要看!想!實行!三者合一,教育也要如此,因為「今日的努力,明天會更好!」。
‧交通安全三要素:
用路人的正確認知包括人、車、路(環境)之互動與可能互動。
‧交通安全三不:
☆ 不 闖 (三不):不闖紅燈、不闖平交道、不闖單行道。
☆ 肇 事 (三不):不動氣、不爭執、不逃逸。
‧防止車禍三要:
準備紙筆:可記載現場照相機:可隨時拍照存證,及周遭人車等事物。
車牌及證人姓名電話,有利車禍之責任釐清。
警告標誌:攜帶三角架,閃光燈具或其他警告標誌,以防止連續車禍發生。
事故善後處理程序圖
發生事故
↓自行
設置警告標示
↓自行保全證據
標繪紀錄照相註記
↙ ↓ ↘
A1(亡) A2(傷) A3(財)
↘ ↙ ↓
傷患救助 移至路邊
↙自首↘ ↓報案
110 119 110
↘ ↙
維持交通保全證據
↓等待
交通警察現場處理
↙ ↓ ↘
繪圖 照相 蒐證
↓
至警局製作筆錄
↓
雙方和解或法律追訴
↓申請
交通事故處理聯單、照片及現場圖
↓5天內
通知保險公司
↙ ↘
住醫看交等單據 診斷書/傷殘證明
↘ ↙二年內申請
保險理賠
↙ ↓ ↘
車險 社會保險 個人保險
↙↘ ↓ ↓
強制險 任意險 勞農軍公教 壽險/醫療/意外
↘ ↙
國家賠償 → 申請調解六個月內 → 申請事故鑑定
民事和解(雙方) → (三次為限)
↙ ↘
X不成立 Ο成立
↓
! 提告訴
↓
司法程序 ← 要求事故鑑定
二年 ↙ ↘ 六個月
民事 刑事
↘ ↙
達成和解
↙ ↘
X不成立 Ο成立
↓等待 ↓
司法判決 撤銷告訴
↘ ↙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