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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10:40:26瀏覽720|回應0|推薦0 | |
新金融商品大觀 于趾琴主編‧經濟日報採訪中心採訪、整理‧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以滿足管理財富需求為主的目標,選列了33項新金融商品,並依商品主要性質,分為「共同基金」、「債券」、「衍生性商品」、「保險」及「信託」五篇。該書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用看得懂的文字,讓讀者能以最快的速度,掌握金融商品的精髓。本書的另一大特色,是詳列各個金融商品的稅負規定,讓投資人得以事先進行有效的節稅規劃。 2.2003年財政部以更開放態度,持續核准多項「新金融商品」,從組合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個股選擇權等,由於金融商品推陳出新之多,使2003年有「台灣新金融商品元年」之稱。 3.所謂「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針對單一產業或單一市場指數,將指數「證券化」的金融商品。台灣第一檔指數股票型基金,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授權發行的ETF,定名為「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簡稱:TTT;投資人透過投資這檔TTT,參與台灣50指數表現。ETF的好處乃在於透過掌握趨勢,讓投資變得更簡單,並可降低投資成本及風險。在「共同基金」本書除介紹ETF外,還介紹組合型基金、雨傘型基金、保本型基金、貨幣型基金、企業貸款基金、認股權證基金、避險基金。 4.債券部分,本書首先談到「連動式債券」,這種債券是組合式結構商品,連結標的多樣化。其次又介紹「結構型商品」,此乃透過選擇權設計,將本金連結到個別股票、股票指數或利率等其他金融商品。本書在債券方面,還介紹「儲蓄債券」、「分別債券」、「交換債券」、「巨災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 5.在第三篇談到「衍生性商品」,首先介紹「認購權證」,此乃表彰用某一固定價格認購標的證券權利之有價證券。具體而言,是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所發行的一種商品,商品內容相當於一種「契約」或一種「權利」,投資人持有認購權證,就有權利在權證明定的「履約期間」內,或是特定到期日之前,要求按照認購權證約定的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該檔標的證券,並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價差。在衍生性商品中,還介紹「個股選擇權」、「指數選擇權、利率期貨」、「指數期貨」、「新台幣利率資產交換」。 6.在第四篇談到「保險」。首先就介紹很熱門的「投資型保單」,兼具保險與投資。「投資型保單」可說是台灣保險發展過程中的重大突破,與傳統固定保額的商品截然不同。 7.在第五篇談到「信託」,其中有「保險金信託」、「子女教養信託」、「退休金信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8.本書對於想認識金融商品的人,是很好的一本工具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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