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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5 19:32:01瀏覽175|回應0|推薦0 | |
【蔡英文的福或禍?】 【聯合報╱黑白集】 2011.09.22 02:15 am http://www.udn.com/2011/9/22/NEWS/OPINION/OPI1/6605331.shtml . 宋楚瑜參選攪局的態勢進一步凸顯,使蔡英文在總統大選勝出的機率大增。蔡應及早調整兩岸論述,以免在若當選後大禍臨頭。 在競選期間,蔡的兩岸政見不論愛怎麼說都可以,但在若當選後成為政府政策,那就不能再「單邊主義」,必須面對現實考驗。 如今蔡英文的兩岸政見以「否定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主軸,亦即否定「憲法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並認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這算是頂住了台獨的底線,倘若蔡未當選,台獨亦不至於巨幅失分。 但是,蔡若當選,這條底線還守得住嗎?蔡現在的政見是「否認九二共識/延續ECFA」,但北京的主張是「維持ECFA的前提,在維持九二共識」。屆時,蔡若要ECFA,要「和平發展」,她能不要九二共識嗎?而蔡若在北京的挾持下接受了九二共識,必將重創台獨,而蔡的統治正當性也就撐不下去了,豈不是自誤誤國? 蔡如今的兩岸政見,擺明的就是要用台獨與北京迎面對撞。在選季作一作這種姿態也就罷了,但若一旦當選而尚不回頭,她自己固然自貽伊戚,整個台灣也必將撞得四分五裂。 世界上恐怕沒有一位總統候選人,會以預招一場國家災難作為競選政見的;蔡英文應是古今中外第一人。已有百分之四十二起跳的選民期待與蔡英文共迎災禍,如今宋楚瑜加入攪局,又巨幅墊高了蔡英文當選釀災闖禍的機率。 當蔡英文愈來愈接近勝選之際,應是她全力設法離禍防災、調頭轉向的時刻,千萬不要愈陷愈深、弄假成真!(完) ======================== 宋楚瑜參選攪局的態勢進一步凸顯,…… 原來宋楚瑜參選的目的不是為了當選,是為了攪局,黑白集就是聯合報的社論,在台灣聯合報好歹也是一個泱泱大報,新聞媒體應該報導時事、分析時事,也可以針砭時弊;但將報社或報老闆的政治立場赤裸裸光溜溜毫不掩飾的展示在報社社論的開頭,何止公器私用,簡直丟人現眼。 難道只能有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能獨立參選(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摘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節 候選人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 21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第 23 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24 條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第 2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第 28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第 29 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第 30 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第 32 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第 33 條 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各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候選人僅一組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各組候選人應由其中一人到場親自抽籤,各組候選人無人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時,得委託他人持各組候選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該組候選人均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 依聯合報的邏輯中華民國的總統大選只能有2組候選人(2組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互相PK,如果出現2組以外的獨立參選人就叫『攪局』,…可惜呀!如果聯合報去年前年或更早能經常寫社論建議立法院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及第24條刪除,參選總統副總統只能政黨推薦(政黨推薦門檻: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豈有今日『宋楚瑜參選攪局』之事。 . 回顧歷史 2004中華民國的總統大選正是2組候選人(所謂藍綠2大黨)互相PK,結果: 陳水扁呂秀蓮這一組得票率50.11%,總得票數:6471970票,連戰宋楚瑜這一組得票率49.89%,總得票數:6442452票,相對多數決定全部,相對多數(50.11%>49.89%) 決定全部(全部就是100%,就是全體國民。),相對多數的國民決定了全體國民未來四年(2004-2008)的命運,何其荒謬! 一個國家的領導人就是一艄船的舵手,決定行船的方向,決定這艄船的命運,何等重要的一個職務,以『相對多數決定全部』的選舉制度設計來決定國家的命運,何其荒謬! 決定行船的方向,決定這艄船的命運的這個職務,若用民主的方式選出人選,當然應採『絕對多數』制,這麼淺顯的道理,連福州伯這個沒讀過什麼書的人都了解,中華民國的知識份子們,泱泱大報聯合報,你們不了解?為什麼從來沒有人討論過這個選舉制度的問題? 一個時代知識份子的普遍沈默就是一個時代的整體墮落。 . 假設 宋楚瑜林瑞雄這組連署截止後不登記參選,那麼依舊是2組候選人(所謂藍綠2大黨)互相PK,這種狀態聯合報滿意乎? 長期以來各家新聞媒體的民調都顯示馬英九與蔡英文的民調支持度呈現膠著狀態(馬英九些微領先),依此趨勢,選舉結果無論誰勝出極可能依舊是『相對多數決定全部』(相對多一點點之數), 一個說九二共識,一個說台灣共識,雞同鴨講。 這2組候選人無論那一組當選(相對多一點點之數),政局仍舊是藍綠惡鬥,這種結果聯合報樂見乎? 從來沒有人討論過選舉制度的問題,只討論「人」,何其荒謬! 一個時代知識份子的普遍沈默就是一個時代的整體墮落。 這篇是這個部落格「中原得鹿不由人」的第11篇,就先寫到這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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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