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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22:46:27瀏覽705|回應0|推薦16 | |
引用文章吳揆:黨候選人涉貪 政黨買單 《本文獲刊於聯合新聞網「城邦論壇」》 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李乙廷、張碩文和江連福,相繼因賄選而被司法機關判決當選無效,民進黨主張修法,應由推薦的政黨負擔補選經費,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表示贊同。此事本即已有法律規範,吳揆的作為,只是依法行事,並不符合其高度,為精進國政快速作出最佳決策。 日前中國時報曾刊載王洲明先生「讓落選頭來遞補立委」一文,指出二○○五年選後至今已辦理卅一次補選,徒增政黨對立、社會厭煩與浪費資源。因此建議修訂選罷法,將第七十四條:「地方民代…缺額由落選人依票數高低遞補」(俗稱落選頭條款),增列「中央民代」即可。 至於吳揆主張「因貪污而被判刑者,也應由提名的政黨共同解決負擔」,則恐怕不具可行性,以阿扁為例,光是已經確定的海角七億,民進黨如何「共同解決負擔」,何況還有日前爆出的「美金一億元」?貪污的個人負刑事及政治責任,提名他的政黨,只能依政黨政治,負連帶的政治責任罷了,強化監督機制才是要著。 閣揆掌政,固然千頭萬端,所以設官分職,並善用耳目以助察納雅言,允為善政之道。政府各機關有專人每天對有關的輿情彙呈及分發內部週知,已行之多年,上述王文之建議,不但正確而且簡單易行,幕僚應視當前政務發展重點,為首長分憂分勞,促其日知,以助首長視廣慮深,及時形成最佳決策。 延伸閱讀 熱門話題-讓落選頭來遞補立委 江連福當選無效官司確定後又要舉辦補選,國內天災不斷,而連續不斷的補選屬人禍,社會覺得好煩又浪費公帑。有人建議對提名之政黨連坐罰錢;本人認為修改「遞補條款」更方便。 媒體與學者建議「讓涉賄遭判決當選無效者所屬政黨負連帶責任,支付補選所需經費」。現行選罷法第一百十二條,對涉犯賄受賄、搓湯圓、暴力等之既犯或預備犯,按「人數」處以推薦政黨新台幣五十至五百萬元。 現行選罷法既訂有連坐法,目前社會厭煩於天災之後,感覺每天都在補選。據統計,二○○五年選後至今已辦理卅一次補選, 平均三個月舉辦兩次補選。補選,徒增政黨對立、社會厭煩與浪費資源。因此,只要將該法第七十四條:「地方民代…缺額由落選人依票數高低遞補」(俗稱落選頭條款),增列「中央民代」即可。則爾後之缺額,即可省下舉辦補選公帑之浪費。 社會民氣可用,目前政治改革聲浪頗高,將地方與中央民代遭解職之缺額,一律改為遞補,也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 各級公職與民代有案在身的所在多有,將「補選條款」一律改成「遞補條款」,是一本萬利的工作,朝野政黨應體察民意,立即攜手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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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