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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8 11:20:36瀏覽2974|回應2|推薦18 | |
上圖摘自NOWnews網站 監察院彈劾台東縣長鄺麗貞,第一次審查會未通過,遭致「辦綠不辦藍」的譏評,日前第二次通過了彈劾案,卻因審查會決議不對外公布結果,而更遭質疑。監察院王院長十六日臨時召開工作檢討會並對外澄清,王院長表示:監察院有權投第二次,以後原則上都公佈,除了跟國防外交機密有關的。然而這樣的說法及作為,能挽回監察院受到重創之形象? 依據監察法第十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王院長說「有權」,未必能釋群疑,若依據上述法規是否較具說服力? 本案是因為調查監委馬以工、 至於王院長說「以後原則上都公佈,除了跟國防外交機密有關的」。然而,監察院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條早已規定:「糾彈案經審查成立時,除涉及國防、外交機密外,以公布為原則,如不公布應註明理由。」看似王院長交代了這次不公布問題,實則迴避了問題核心,本案顯然與國防外交機密無涉,為何不依據院長「綜理院務」的職責,依法即予導正,豈可等到以後?尤其對關說的流言更不容迴避,應該把第一次審查會的要況公布,例如出缺席情形,並宣示徹查有無關說情事,十個工作天內公布結果,如有委員涉及接受關說,必須辭職。 依據監察法第十三條:「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第二次審查會決議「不公佈」,到底是「暫時不公佈」、「屆時再公佈」,還是「就是不公佈」? 基於國人對政治人物、對監察院的高度期待,在認知上恐怕都以為監察院「就是不公佈」,然而如此不僅不符合民意期待,也不符後法優於前法,良法優於劣法的適用原則,因而對「新的」監察院大失所望是必然的。此關鍵問題之處理終究如何?實不容模糊。監察法第十三條也是王院長對本案轉圜,以化解監察院信任危機的藝術空間。再請問王院長,本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會公佈嗎? 在沒有修訂監察法規之前,院長可以作積極的裁量:彈劾案即使涉及國防、外交機密,仍應酌予公布案情,至少仍須公佈結果。才是大開大闔,大快人心的善政,這種魄力與作為,才足為監察院起死回生,足為其個人最終事業作注腳。另外,「得公布之」,一個「得」字,誰能說審查會決議「不公佈」違法?如何精修監察院的法制,調理其隱晦遲滯的機能,才是院長「綜理院務」的正辦。誰來監督國會?誰來監督司法?誰來監督媒體?當一聯串的政府體制及社會機制,小屁屁們簡直都無法監督,寄望改進卻長年無解,在積怨已深到幾乎絕望的憤懣中,國人絕不容許監察院因本案而失守! (980117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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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