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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監察院失守《獲刊聯合新聞網》
2009/01/18 11:20:36瀏覽2890|回應2|推薦18

上圖摘自NOWnews網站   

監察院彈劾台東縣長鄺麗貞,第一次審查會未通過,遭致「辦綠不辦藍」的譏評,日前第二次通過了彈劾案,卻因審查會決議不對外公布結果,而更遭質疑。監察院王院長十六日臨時召開工作檢討會並對外澄清,王院長表示:監察院有權投第二次,以後原則上都公佈,除了跟國防外交機密有關的。然而這樣的說法及作為,能挽回監察院受到重創之形象?

依據監察法第十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王院長說「有權」,未必能釋群疑,若依據上述法規是否較具說服力?

本案是因為調查監委馬以工、錢林慧君提出異議,所以進行了二次彈劾,也值得對民眾作一次機會教育,並粉碎「辦綠不辦藍」的流言,以公開案情的思維及方式維護監察院的形象

至於王院長說「以後原則上都公佈,除了跟國防外交機密有關的」。然而,監察院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條早已規定:「糾彈案經審查成立時,除涉及國防、外交機密外,以公布為原則,如不公布應註明理由。」看似王院長交代了這次不公布問題,實則迴避了問題核心,本案顯然與國防外交機密無涉,為何不依據院長「綜理院務」的職責,依法即予導正,豈可等到以後?尤其對關說的流言更不容迴避,應該把第一次審查會的要況公布,例如出缺席情形,並宣示徹查有無關說情事,十個工作天內公布結果,如有委員涉及接受關說,必須辭職。

依據監察法第十三條:「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第二次審查會決議「不公佈」,到底是「暫時不公佈」、「屆時再公佈」,還是「就是不公佈」?

基於國人對政治人物、對監察院的高度期待,在認知上恐怕都以為監察院「就是不公佈」,然而如此不僅不符合民意期待,也不符後法優於前法,良法優於劣法的適用原則,因而對「新的」監察院大失所望是必然的。此關鍵問題之處理終究如何?實不容模糊。監察法第十三條也是王院長對本案轉圜,以化解監察院信任危機的藝術空間。再請問王院長,本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會公佈嗎?

在沒有修訂監察法規之前,院長可以作積極的裁量:彈劾案即使涉及國防、外交機密,仍應酌予公布案情,至少仍須公佈結果。才是大開大闔,大快人心的善政,這種魄力與作為,才足為監察院起死回生,足為其個人最終事業作注腳。另外,「得公布之」,一個「得」字,誰能說審查會決議「不公佈」違法?如何精修監察院的法制,調理其隱晦遲滯的機能,才是院長「綜理院務」的正辦。誰來監督國會?誰來監督司法?誰來監督媒體?當一聯串的政府體制及社會機制,小屁屁們簡直都無法監督,寄望改進卻長年無解,在積怨已深到幾乎絕望的憤懣中,國人絕不容許監察院因本案而失守!

980117完稿)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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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in88&aid=257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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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深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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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同意經審查會決定公布與否?
2009/01/22 00:58

監察法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第   13    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199
 
 監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200

第    7    條 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
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
一、送達機關。
二、是否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三、是否移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辦理。
四、公布或不公布。
審查決定不予成立之案件,應作成紀錄,載明出席人數及投票結果並提院
會報告。
 
第   10    條 彈劾案經審查會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並副知被彈劾人之機關
主管長官。
經審查會決定公布之彈劾案,應於移送懲戒機關時公布,並發布新聞及刊
登監察院公報。

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
92年4月22日監察院(92)院台業參字第0920703167號函修正發布
http://www.cy.gov.tw/record/5-3-2-6.html


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coin88) 於 2009-01-22 01:51 回覆:
感謝李兄指教.李兄識見卓越.所論深值拜讀.

王瑜隸-書寶寶誕生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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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8 21:43

我偷懶,報紙再看也只會看些家庭和娛樂版,索性不看報;看電子報傷眼睛,所以呢,藉長虹大哥的文章漸漸接觸國家大事

不介意吧?


最美好的事物,不在乎現在擁有的物質,而在於對未來的期許。
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coin88) 於 2009-01-19 10:41 回覆:

謝謝冬雪.您太客氣了.

其實人民的生活就是國家大事.關心國家大事.並且發為各種形式的輿論.如果再能有效的傳達.就可以產生監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效果.促使政治清明.自己和後代.才會因有一個公平的社會.而生活在只要努力就有幸福的環境中.

看報.版面的選擇各有所好.不過.關心國家大事.就是關心自己.而執政者的操作應對.也可作為自己學習成長的社大教材.

只不過.我深深感嘆.十幾年來.難得有幾位好官.做出幾件讓人民感佩.值得學習的好事.所以我說:「博士當高官.暈頭轉向.人民繳學費.水深火熱」.現在甚至覺得.只要不碰到陳水扁這樣的雜碎.沒有被吃乾抹盡就算幸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