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小屁屁回應馬總統司法改革的主張」序言2
2009/01/01 20:34:35瀏覽516|回應0|推薦10

準備寫「小屁屁回應馬總統司法改革的主張」一文時,在電腦中翻到一篇中國時報 2007.08.28日的社論:為何一再出現「僅憑推論即求處重刑」

該社論中,即曾做出與馬總統日昨一樣的主張,報紙社論天天有,但是效力往往比不上政治領袖的一席話。

當然,政治領袖的主張,往往也是經由他的認知,幕僚或學者專家建議,或是像這次馬總統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會員大會致詞,會前可能先有幕僚溝通,由此專業團體提出原發性的建議。

總而言之,是集諸多有心有識之士不斷的努力,鼓吹時勢,若逢聖德賢明的領袖,就容易上達而被採納。但是該社論主張時還是陳水扁主政,每天忙著搬錢、搬弄是非、撕裂人民情感與國家認同都嫌來不及,豈會有心思去興利除弊,福國利民?

然則我們要問,時任法務部長的施茂林,時任司法院長的翁岳生,豈非尸位素餐,還是跟著主子沆瀣一氣呢?「身在公門好修行」哪!

我只存了該篇社論的WORD檔,原封不動貼出,另從其它的網站搜尋到該社論被引述評論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50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4/3/7/4/100437426.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437426

『有哪一國還像我們這樣不講究筆錄的積確翔實而不肯逐字記錄?、、、再想想司法史上有無追究「坑人」筆錄法律責任的前例?即可知問題嚴重的程度!』

當我們該三復斯言力求檢討改正時,該社論中竟還有一句:「但看追求檢察改革的檢改會網站上是在檢討還是護短?

再看看昨天馬總統說:「他聽說大陸研發專屬的輸入機,幾乎可以逐字錄下審判庭上兩造雙方的所有話語,開啟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

想一想我們到底還擁有多少競爭的人文、科技、速度、優勢?

吳遠鵬98.01.01                                              

 

中國時報 2007.08.28  

為何一再出現「僅憑推論即求處重刑」?

中時社論

    高雄捷運外勞仲介弊案,高雄地院日前宣判,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獲判無罪,判決書中嚴詞斥責陳哲男身居高位,竟泯於公私分際,接受廠商招待,涉足賭場,有辱官箴,應予非議;只因檢方所提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陳哲男在高捷引進泰勞時利用職權圖利廠商。針對這項判決並未出現詛咒司法死亡的政治嗆聲。決定上訴的檢方也承認並不意外;在辯論程序中檢方已經說過本案缺乏直接證據,判決有罪需憑想像空間。

 

    陳哲男案與馬英九案都是極受矚目的司法案件,所曾引起的政治喧囂幾乎淹沒了司法。我們總以為政治鬥爭再慘烈,國家不能沒有超越政黨立場、獨立政治的司法。近年來,政黨鬥爭激烈,動輒進入司法程序,司法難以置身事外,幾乎到了無役不與的地步。但司法畢竟是司法,服膺的是法治與人權的基本原則,不是政黨或選舉的政治邏輯。政客不仁,總想糾纏司法蔚為己用,司法固應該力予排斥,社會輿論也應支持司法拒為政治工具。單從最近馬英九與陳哲男這一北一南的司法判決中,以司法為觀察焦點,不難得到三項重要的體會。

 

    首先,法官與檢察官,同負司法之名,但性質與角色大有分別。檢察一體主動追訴犯罪,只是準司法、廣義的司法,位居司法核心位置的法官,被動受理案件進行獨立審判,有著不可抹滅的職權界限。從政黨輪替之前開始,檢察系統向有自詡為司法官的習慣,導致社會不能分辨檢察與審判間的觀念與制度分際。然而大法官已經一再解釋,刑事羈押與通訊監察(即監聽)都是檢察官無權自行裁處,而須由法官才能決定的強制處分;兩者不能角色代換、相提並論。陳哲男案則更清楚地顯示,擔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若不認真舉證,縱使道德至堪非議如陳哲男者,法官也不能僅憑想像或是推論判決有罪,站在衛護陳哲男權利的角色觀察本案,檢察官應該受到批評:為什麼明知證據不足,僅憑推論就敢求處重刑?站在不齒陳哲男所為的角度,也該批判檢方:為何蒐證不力,未達有罪絕無可疑的程度就貿然起罪?陳案與馬案相比,法院堅持法治原則的態度並無不同,檢察系統查證的積極性卻大不相同,以至高雄法官嫌其不足,台北法官嫌其過度,是否因為檢察一體原則在實踐上具有看不見的影響力?頗值思索。

 

    第二,刑事程序中筆錄不實問題嚴重,「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兩大刑事政策目標,都面臨著嚴峻挑戰。馬案的偵訊筆錄固然引起軒然大波,陳案的偵訊筆錄也同樣過於簡略而有誤導入罪的質疑。偵訊筆錄若簡略到連刑事程序的真實景況都不能呈現,還奢談什麼案情的發現?現代科技發達,世上主要法治國家,不論是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有哪一國還像我們這樣不講究筆錄的積確翔實而不肯逐字記錄?刑事司法難道不該像商務仲裁、立法院會甚至記者採訪一樣逐字記錄?且不說侯寬仁蔑視逐字記錄、夸言其筆錄可信、敢於反嗆法官律師的囂張態度,但看追求檢察改革的檢改會網站上是在檢討還是護短?再想想司法史上有無追究「坑人」筆錄法律責任的前例?即可知問題嚴重的程度

 

    第三,陳案馬案的檢方都已聲言上訴,像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樣,檢方舉證不力不能贏得法院給予有罪判決的後果,卻是要被告繼續承受下一審級指控犯罪的難堪,道理何在?憲法上一事不再理或是一罪不兩罰原則,在刑事案件而言,絕不只是輕罪不能重罰的實體原則而已;著重的乃是程序正義,追訴程序反覆,對於應受無罪推定的被告而言,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司法改革將一審朝向堅實的事實審、二審朝向法律審改革,用意本應相若;試想:延宕多年之後由上訴法院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怎能符合發現真實的科學要求?不但是司法資源的無邊浪費,也是司法人權的重大威脅。現在司法改革為德不卒,應否直接質疑重審事實的上訴制度違憲?也就成為可堪沉思的方向。 

 

    面對司法案件的政治氛圍襲人而來,司法人慣於沉默不語,能否就此數點再作反思,以在惡劣環境之中重樹司法信用?

 

( 創作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in88&aid=252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