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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茶貓(鄭琇襄)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11/01/07 01:41:23瀏覽11015|回應1|推薦35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案號:XX年度簡字第XXXX號
股別:X股

標的 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告 訴 人(即 原 告):XXX 女 住:

被 告:XXX 女

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XXX因妨害名譽及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XX年度營偵字第XXXX號提起公訴後,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恐嚇案處拘役貳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原告對前述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請上字第XXX號) 。原告依法對被告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並具理由如下:

 
1. 被告(網路暱稱茶貓teacat)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網址:http://blog.udn.com/teacat888、http://blog.udn.com/lemontree、http://blog.udn.com/libra1982、http://blog.udn.com/onlylove99、http://blog.udn.com/teacat889等部落格,寫文章污辱、毀謗、恐嚇原告。上開事實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以99年度營偵字第XXXX號提起公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2. 被告上揭犯行,雖於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中所列五十二篇涉案文章。然而,據原告於地檢署提出之證據證物(證據光碟乙片,內含被告發表於上述五個部落格,數百篇涉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的存檔文章,涉案時間自97年3月14日至98年3月24日止),即可證明被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話語,不僅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上所載內容。前揭之證據證物,涉及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事實範圍,及被告侵權行為之嚴重程序之認定,應屬重要,且應更正,以符事實。

3. 被告恐嚇原告身家性命安全的部分,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一一篇發表於97年9月4日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外,被告早於97年6月13日早上六時十三分發表『來自地獄的撒旦魔鬼:網名 anybody 昔日風光不再,氣數已盡』在這篇內文最後恐嚇原告『2008年是她的絕命年。』,97年8月5日發表『anybody,農曆鬼七月到了耶!農曆七月中元普度的時候,我會多燒些紙錢給妳當作上路的盤纏』,97年8月7日發表『anybody,我絕對會和妳共存亡!』, 97年8月9日發表『冤枉ㄚ!冤枉ㄚ!城邦鴨妖孽障還不死』。足證被告恐嚇危及原告身家性命之意圖,並非僅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附表一所載為單一次的恐嚇犯行,而是共五次時間長達近三個月的恐嚇犯行。


4. 被告公然污辱人的部分,自96年8月31日至98年3月24日止(被告涉及侮辱和毀謗原告的文章,時間上不止從呈堂證供光碟片裡存檔文章的97年3月14日開始,而是起始於更早之前,96年8月31日文章標題為『超級討人厭的anybody 』『王八蛋anybody』(anybody為原告的網路暱稱)。彼時,被告早就涉及侮辱和毀謗原告,譬如公開貼文誣指原告『不安於室』、並辱罵原告『骯髒、齷齪』。由於當時原告電腦技巧非常差,不會網頁存檔,只能轉寄到原告信箱,所以,96年8月31日至97年3月14日止,被告約四百多篇污辱毀謗原告的文章證據是以轉寄的方式存於原告的信箱。原告願意提供信箱密碼及帳號,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污辱毀謗起始於96年8月31日。),時間長達二年半。辱罵原告之話語,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二中所列五十一篇涉及公然污辱的文章,被告還有數百篇文章,用更多不堪入目的話語辱罵原告。譬如:『邪魔歪道美女 anybody』、『城邦網名 anybody 多重心理變態狂』『畜生瘋子anybody』、『無恥下流病入膏肓妄想症精神病人』、『白賊七』、『戴著美女面具的蛇蠍老妖』、『美女黑猩猩』、『美女黑猩猩的真面目/照出長角的魔鬼及獠牙』、『anybody(coffeejelly)斷章取義,顛倒是非,好個強詞奪理的邪惡魔鬼!』、『關於網友anybody(帳號coffeejelly)造更多的謊事詐欺網友,以假亂真謠言彰顯牠的聰明。然而,嫉妒的心眼,凶狠的毒舌,腐敗的身軀,美麗假面具,才是牠的真實身分』、『城邦帳號:coffeejelly(網名:anybody)以下簡稱A,本文特頒贈給UDN大蠢豬A,蠢豬的確可愛到爆了!尤其是黑豬』『作賊喊抓賊的思想齷齪女,喜愛說謊已成疾! - anybody(coffeejelly)』、『城邦資深異人A:一個精通詐騙術的瘋狂者,anybody是全城邦身心言行最偏激齷齪、淫穢無恥的壞女人!』、『以前聯網的人還不知道A有多下三爛,是因被A那偽善作公益的假面具給掩飾了』(存證光碟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 --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公然污辱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公然污辱言詞內容太實在怵目驚心,無法一一列舉)。


5. 此外,被告還捏造不實陳述涉及毀謗聲請人名節及聲譽,譬如:『貪愛情色 anybody』、『網男網女之假情假愛 - 揭穿「說謊大王」anybody之真相紀念館』、『美女 anybody 獻身了』、『嗜好殺人放火的anybody』、『網友老詼訝/最愛美女黑猩猩』、『與魔鬼為伍的白賊七』、『anybody(coffeejelly)一個習慣作賊喊抓賊的超級女騙子』、『anybody(coffeejelly)假和解,真詐欺;假控告,真詐騙』、『白賊七,司法收押後要絕食抗告嗎?』、『白賊七子虛烏有的無恥謊話連篇』、『作賊喊抓賊的白賊七,喜愛說謊已成疾!』、『anybody(coffeejelly)犯罪記錄、揭穿城邦共匪真面目』、『聲明:此人被撒旦附身,凡正常人類請迴避』、『陳水扁是妳的榜樣,他能被收押,妳告我的結果也是妳被收押』、『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愛不成茶貓就惡搞的女魔頭』、『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演獎! - 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白賊七講別人的壞話壞事,通常都是白賊七在現實裡做過的壞事,白賊七擅長惡人先告狀的作賊喊抓賊,她的同事親友都曾經深受其害,』、『白賊七就像陳水扁』、『網名 anybody 香豔火辣的裸照大公開!』、『網名 anybody 攻擊生重病的人,連死人都不放過』(存證光碟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 --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毀謗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毀謗內容迥異,無法一一列舉)。

6. 原告於95年5月18日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部落格(網址:http://blog.udn.com/coffeejelly,網路暱稱為:「anybody」)發表原告投稿刊登於聯合報副刊繽紛版的一百多篇文章(存證光碟檔案夾:「anybody在udn」及存證光碟檔案夾:投稿聯合報副刊登出文章存檔),內容講述原告的生活記趣,因為生動活潑,廣受好評,文章瀏覽及回應者眾,瀏覽人數在短短兩年內即破兩百萬人次(當時聯合報部落格平台(現有35,789部落客)瀏覽人次破兩百萬的部落格只有二十二個。證據:存證光碟網頁存檔『coffeejelly - 作家簡介 - udn部落格』)。其時,原告是以『真人大頭照』當頭像,因此原告很多親朋好友都知曉,該部落格是原告所經營。(備註:存證光碟檔案夾:「anybody在udn」存檔時,因為彼時已經遭受被告公然污辱、毀謗,人格名譽遭受嚴重侵害,萌生去意,緊急刪文並撤下真人頭像改置不相干之圖片)

 
7. 被告諸多公然污辱及毀謗原告之犯行,是未經原告同意,存檔盜用原告『真人大頭照片』,並將原告『真人大頭照片』貼在四十篇辱罵文章上端,對著照片辱罵上述諸多不堪話語,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證據:文章列印及照片兩張)。被告此舉不僅嚴重侵犯原告之肖像權,而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被告此等辱罵污辱原告之犯行方式,對於原告之名譽及人格的侵犯程度,更非一般公開場合的吵架辱罵觸犯公然污辱罪之犯行可以比擬。

 
8. 被告更變本加厲在網路上張貼:『沉溺怨恨,令人一生多災多難多受苦! - 揭穿城邦網名anybody真面目紀念館』、『咱們來玩一個趣味對號入座的遊戲如何?』、『在愛裡寬恕2,但是寬恕不等於溺愛縱容!』、『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公開讓全世界網友都知道的寄匿名黑函譭謗者(新版)』、『尋找:門牌主人認領地址』及『失物招領、畜生住址正解 - 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該等文章內容除了毀謗原告之人格、名譽,同時公告原告之真實地址、電話。甚且,被告還四處親訪網友訪客簿以悄悄話張貼原告之真實地址、電話及不堪入目之毀謗文章(證據光碟檔案夾:「網友證詞」)。

 
9. 被告上揭公然污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犯行,時間上有延續性,時空亦甚為密接,顯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被告之攻擊毀謗文章多達數百篇,數量極為驚人。若將被告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還望庭上耐心點閱附件光碟中之電子檔詳察。

 
10. 網路的特性在可以無限制的複製、轉存、轉寄,故約『網路力量無遠弗界』。被告對著原告真人大頭照片辱罵上揭不堪字眼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被告公布原告地址、電話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轉存,被告更變本加厲將原告真實姓名在數篇文章揭露並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網路上各路人馬皆有、良善不知,被告上述種種施加於原告之犯行,猶如『魯西迪事件』重演,只不過被追殺的目標換成原告。原告身居南投觀光勝地,每天遊人如幟。原告經被告上述諸多犯行,如今草木皆兵、睡難安穩,看到陌生人出現住處附近,寒毛直豎,怕不肖人士前來干擾甚或危及身家安全,驚嚇到除了上班時間迫不得已,所有時間都足不出戶,兩百萬人氣部落格也不再經營。

11. 原告經被告在國內第一大報聯合報的網路平台上以上揭犯行侵犯,致原告蒙受羞辱,不但遭受網友猜忌、誤解、對原告名譽造成毀損,亦已嚴重影響親朋好友對原告之評價,貶抑原告之社會地位。被告對原告的諸多公然污辱和毀謗犯行,使原告受到精神上不堪之痛苦,憂鬱、屈辱感不時襲上心頭。被告對原告的恐嚇犯行更使原告終日擔心受怕,更悲哀的是,從此喪失對人的熱情與信賴感。

 
二.綜上所陳,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非得維護身家安全及自我人格、名譽權不可。毅然決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新臺幣100萬元及利息。敬請 鈞院鑒核,並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並符法紀。

此 致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證物名稱及件數:
1.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
2.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南簡欽行99請上XXX字第XXXX號)影本。
3. 光碟乙片內含:
證據照片兩張。
檔案夾:「網友證詞」七篇
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 --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
檔案夾:「anybody在udn」
檔案夾:「投稿聯合報副刊登出文章存檔」
網頁存檔:「coffeejelly - 作家簡介 - udn部落格」

具狀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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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貓teacat現在使用中的網誌!

ps:茶貓對本人的毀謗文章是以網名(鄭琇襄)行之,其現在在臉書鄭琇襄亦以(鄭琇襄)自稱,是以在此以茶貓(鄭琇襄)稱呼。 

  鄭琇襄 鄭琇襄*   鄭琇襄. 

 心之光  TEAcat 

 +鄭琇襄 Smilegirl原名ⓝⓐⓝⓐ以利亞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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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ffeejelly&aid=477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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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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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luck!
2011/01/18 03:07

.

May peace be with you~~~ ^@@^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anybody(coffeejelly) 於 2011-01-19 20:56 回覆:

我被他嚇死啦

現在整日惶惶

神龍見首必須藏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