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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7 00:50:54瀏覽4859|回應1|推薦21 | |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XX年度XX 字第XX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十日內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更為無罪之判決。 上訴理由如下:
3. 上訴人曾經想過對茶貓在網路上之骯髒毀謗行徑直接提出告訴,期望藉由法律力量約束茶貓在網路上的偏差行為,然經茶貓求情並提出道歉函及和解書,上訴人原諒他、不對其犯罪行為提出告訴。然未幾,茶貓故態復萌,又開始開立分身部落格攻擊網友及上訴人(有網友暱稱[貓]照相存檔茶貓之文章:光碟中網友[貓]之部落格『還原文章』) 。上訴人在茶貓持續兩年多數百篇文章毀謗污辱後忍無可忍對其之提告(控告案件包括毀謗、恐嚇、及妨害秘密罪)並拒絕和解。 4. 將告訴人茶貓之骯髒毀謗文章及謊言文章(謊稱得到腦癌、謊稱結婚、盜文及盜別人身份)寄回給她的家人期望家人能夠瞭解茶貓的嚴重問題並能約束其行為,而非逕行對其提出法律控告,是上訴人異想天開的婦人之仁。此舉更讓茶貓得寸進尺,據以反控上訴人。 5. 茶貓控告上訴人之案能成案,著實令人詫異。上訴人寄回茶貓親友之信件除了茶貓所寫之文章影本,每封皆附上茶貓提供給上訴人之道歉函及和解書,目的在提示其親友,茶貓並非初犯,上訴人已經原諒過她了。茶貓提供予上訴人的和解書及照片,署名為『鄭育莉』,並非茶貓真名。所附照片也非茶貓本人,而是茶貓欺瞞上訴人,寄給上訴人的其他不知名人士之照片(如光碟中所記錄之四張照片檔)。因之,若要對上訴人提起毀謗告訴,也當由名叫『鄭育莉』的照片中人提出,而非茶貓。上訴人之信件內容從未出現任何『XXX』三個字,也未附上任何『XXX的照片』。 6. 茶貓除了開立聖光明部落格,另外還開立多個部落格,用以針對包括上訴人在內之多名網友進行攻擊、毀謗、欺騙之事(請參閱光碟中茶貓文章電子檔)。上訴人寄達茶貓親友之茶貓在網路上進行攻擊毀謗文章,儘管茶貓只敢呈上第一封聖光明骯髒辱罵本人之文章,本人衡量茶貓面見網友之不堪實情(茶貓寫文透露如附件)套用聖光明之言加註,請其家人注意茶貓之言行,其他茶貓上呈之證據缺如。上訴人依照起訴本人之檢察官要求,上呈該等信件之影本存檔以證明上訴人在庭上所言不假,茶貓的確有毀謗本人及欺瞞網友、攻擊網友之行為。該等信件均超過法定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有效期限,萬萬沒想到居然被檢察官據以起訴求刑。事實上,有任何證據證明那些寄達之茶貓所寫之毀謗攻擊骯髒文章及本人之加註是在法定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有效期限???本案起訴檢察官起訴本人之依據在哪裡???若已過法定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有效期限仍能起訴之法源依據成立,則上訴人對於告訴人茶貓數百篇攻擊毀謗傷害本人名譽甚劇之犯罪行為,當可追溯重新提告!茶貓在其文章曾經透露和起訴本案之檢察官在庭上有悄悄話進行(如附件文章),該庭上訴人未到。未到原因為,開庭當天上訴人才收到傳票(收到時間有警察局記錄為證),開庭時間卻在當天,本人連請假趕赴出庭的時間都沒有。如今承辦本案之檢察官完全採信長年毀謗攻擊上訴人之茶貓之證詞,卻完全忽略上訴人在庭上所述之事實,起訴本案,著實令人詫異。。 7. 上訴人對茶貓之諸多毀謗行徑隱忍多時,希望有個力量可以約束其犯罪行為,故將其多篇文章寄回其家人及鄰居並點出茶貓問題所在期望其家人能正視茶貓的問題。茶貓在網路上進行攻擊毀謗之事行之有年,除了聖光明部落格,茶貓在聯合報網路平台設立多個分身部落格,進行抄襲、盜用新婚夫妻蜜月旅行照片並冒充新娘身份,盜用大陸模特兒楊凡妮照片謊稱是自己、冒充香港著名作家『朵朵小語』欺瞞網友、攻擊生病網友蝶心要其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另對已經過世的網友夏學曼(屢上電視的乳癌作家)及已過世的腦癌患者報業之人陳承中先生,調侃生病可以出名可以出書可以接受記者採訪,所以應該很樂於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就是欺騙網友。茶貓在網路上諸多行為引起多名網友憤怒譴責並已挑起網路部落客之間的不信任感與猜忌,不可謂與公共利益無關,且其行為之可鄙為網路輿論所不容,引起多名網友包括本人之撻伐(附件二)。本人將茶貓在網路上詐騙網友謂其得到腦癌、謊稱父親已死亡博取網友同情、盜用大陸模特兒照片謊稱是自己及以上所述總總攻擊網友的荒誕行徑寄回,請求家人約束鄰居規勸,總比逕行告官具有善意。 8. 茶貓至今仍在網路以多個部落格對上訴人進行栽贓毀謗攻擊之行為,針對其荒誕之舉,上訴人將不再善意的只將其荒誕行為寄回其家人請其家人約束,相反的,經過這番教訓,本人無法再顧及國家司法資源應該用在重大事件之需求的認知上隱忍茶貓加諸本人之傷害。本人將依照茶貓的行為一次次的提出毀謗、恐嚇之訴,並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9. 茶貓之攻擊毀謗文章多達數百篇,數量極為驚人。若將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還望庭上耐心點閱附件光碟中之電子檔詳察。 此致 中 華 民 國 99年 8月 2日 **********************************************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不服本院XX年度XX 字第XX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 茶貓teacat現在使用中的網誌! ps:茶貓對本人的毀謗文章是以網名(鄭琇襄)行之,其現在在臉書鄭琇襄亦以(鄭琇襄)自稱,是以在此以茶貓(鄭琇襄)稱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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