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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茶貓(鄭琇襄)事件之刑事聲明上訴狀
2011/01/07 01:17:35瀏覽4896|回應1|推薦24

刑事聲明上訴狀

案號:XX年度X字第XXX號
股別:X股

聲 請 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XXX


請求檢察官上訴事:

一、被告(網路暱稱茶貓teacat)因妨害名譽及恐嚇等案件,經  貴署以XX年度營偵字第XXXX號提起公訴後,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恐嚇案處拘役貳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並得易科罰金。

二、聲請人對前述判決不服,理由如下:


1. 據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第二點謂:『。。。。。。。。。。而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及網址內,雖分多次以不同文章侮辱告訴人,惟其內容大致相同,亦有延續性,時空亦甚為密接,顯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且客觀上係侵害同一法益,是應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各侮辱之行為,僅係單一公然侮辱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公訴意旨以附表二內上開文章是否於同日所為以作為判斷罪數之依據,實屬有誤,併予敘明。』針對上述『公訴意旨以附表二內上開文章是否於同日所為以作為判斷罪數之依據,實屬有誤,』,聲請人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為:實則乃因被害人(聲請人)曾經呈堂證供補寄一份被告長期以來在網路上污辱、毀謗聲請人的文章光碟存檔乙片,內含數百篇涉及侮辱和毀謗聲請人的文章,涉案時間從2008/03/14 開始至2009/03/24止。被告(網路暱稱茶貓teacat)在網路除了開立網址:http://blog.udn.com/teacat888http://blog.udn.com/lemontreehttp://blog.udn.com/libra1982http://blog.udn.com/onlylove99http://blog.udn.com/teacat889等部落格寫了數百篇文章用以毀謗聲請人及恐嚇聲請人(XX年度營偵字第XXXX號)。公訴意旨以附表二內上開文章是否於同日所為以作為判斷罪數之依據,當是詳細檢閱該光碟內容涉及侮辱和毀謗聲請人的文章,時間長達一年,足以證明被告顯係並非基於一時衝動,偶然觸犯公然污辱罪,而是基於法律上之『故意、惡意』,分多次以不同文章侮辱告訴人之犯行,所做出的起訴依據,並非如簡易判決理由第二點謂:『公訴意旨以附表二內上開文章是否於同日所為以作為判斷罪數之依據實屬有誤』。


2. 據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第二點謂:『。。。而雖分多次以不同文章侮辱告訴人,惟其內容大致相同,亦有延續性,時空亦甚為密接,顯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且客觀上係侵害同一法益,是應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各侮辱之行為,僅係單一公然侮辱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針對以上所述,聲請人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為:除了所列印出來的五十二篇文章,呈堂證供之光碟內存檔有被告長期以來在網路上攻擊毀謗聲請人的數百篇文章,足可證明被告辱罵聲請人之話語,不僅如起訴書之附表二中所列寥寥數語及『惟其內容大致相同』,還有更多不堪入目的辱罵話語。譬如:『邪魔歪道美女 anybody』、『城邦網名 anybody 多重心理變態狂』『畜生瘋子anybody』、『無恥下流病入膏肓妄想症精神病人』、『白賊七』、『戴著美女面具的蛇蠍老妖』、『美女黑猩猩』、『美女黑猩猩的真面目/照出長角的魔鬼及獠牙』、『anybody(coffeejelly)斷章取義,顛倒是非,好個強詞奪理的邪惡魔鬼!』、『關於網友anybody(帳號coffeejelly)造更多的謊事詐欺網友,以假亂真謠言彰顯牠的聰明。然而,嫉妒的心眼,凶狠的毒舌,腐敗的身軀,美麗假面具,才是牠的真實身分』、『城邦帳號:coffeejelly(網名:anybody)以下簡稱A,本文特頒贈給UDN大蠢豬A,蠢豬的確可愛到爆了!尤其是黑豬』『作賊喊抓賊的思想齷齪女,喜愛說謊已成疾! - anybody(coffeejelly)』、『城邦資深異人A:一個精通詐騙術的瘋狂者,anybody是全城邦身心言行最偏激齷齪、淫穢無恥的壞女人!』、『以前聯網的人還不知道A有多下三爛,是因被A那偽善作公益的假面具給掩飾了』(以上僅揭示部分,公然污辱例子實在太龐大,公然污辱言詞內容迥異,無法一一列舉),另外還捏造不實陳述涉及毀謗聲請人名節及聲譽,譬如:『貪愛情色 anybody』、『網男網女之假情假愛 - 揭穿「說謊大王」anybody之真相紀念館』、『美女 anybody 獻身了』、『嗜好殺人放火的anybody』、『網友老詼訝/最愛美女黑猩猩』、『與魔鬼為伍的白賊七』、『anybody(coffeejelly)一個習慣作賊喊抓賊的超級女騙子』、『anybody(coffeejelly)假和解,真詐欺;假控告,真詐騙』、『白賊七,司法收押後要絕食抗告嗎?』、『白賊七子虛烏有的無恥謊話連篇』、『作賊喊抓賊的白賊七,喜愛說謊已成疾!』、『anybody(coffeejelly)犯罪記錄、揭穿城邦共匪真面目』、『聲明:此人被撒旦附身,凡正常人類請迴避』、『陳水扁是妳的榜樣,他能被收押,妳告我的結果也是妳被收押』、『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愛不成茶貓就惡搞的女魔頭』、『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演獎! - 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白賊七講別人的壞話壞事,通常都是白賊七在現實裡做過的壞事,白賊七擅長惡人先告狀的作賊喊抓賊,她的同事親友都曾經深受其害,』、『白賊七就像陳水扁』、『網名 anybody 香豔火辣的裸照大公開!』、『網名 anybody 攻擊生重病的人,連死人都不放過』(以上僅揭示部分,毀謗例子實在太龐大,毀謗言詞內容迥異,無法一一列舉),在在揭示被告所犯的並非僅只於『公然污辱人』,內容亦不盡相同。是應認被告各侮辱之行為,不應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更甚者,被告還涉及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是以被告之犯意所為,不僅係侵害不同法益,亦不僅『係單一公然侮辱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

3. 被告諸多辱罵聲請人之話語,是將聲請人『真人大頭照片』貼在文章上端,對著照片辱罵上述諸多不堪話語,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被告此舉侵犯聲請人之人格權,使聲請人之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此等辱罵污辱聲請人之犯行方式,對於聲請人之名譽及人格的侵犯程度,非一般公開場合的吵架辱罵觸犯公然污辱罪之犯行可以比擬。其後,被告更變本加厲在網路上張貼:『沉溺怨恨,令人一生多災多難多受苦! - 揭穿城邦網名anybody真面目紀念館』、『咱們來玩一個趣味對號入座的遊戲如何?』、『在愛裡寬恕2,但是寬恕不等於溺愛縱容!』、『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公開讓全世界網友都知道的寄匿名黑函譭謗者(新版)』、『尋找:門牌主人認領地址』及『失物招領、畜生住址正解 - 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該等文章內容除了毀謗聲請人之人格、名譽,同時公告聲請人之真實地址、電話,此舉更觸及妨害秘密罪。甚且,被告還四處親訪網友訪客簿以悄悄話張貼聲請人之真實地址、電話,足證被告犯意之故意及對聲請人之名譽、人格之傷害及身家性命之危害,非『僅係單一公然侮辱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可以輕輕帶過。

4. 被告恐嚇聲請人身家性命安全的部分,除了附表一一篇發表於97年9月4日恐嚇要讓聲請人『死得很難看』外,被告早於97年6月13日早上六時十三分發表『來自地獄的撒旦魔鬼:網名 anybody 昔日風光不再,氣數已盡』在這篇內文最後恐嚇聲請人『2008年是她的絕命年。』,97年8月5日發表『anybody,農曆鬼七月到了耶!農曆七月中元普度的時候,我會多燒些紙錢給妳當作上路的盤纏』,97年8月7日發表『anybody,我絕對會和妳共存亡!』, 97年8月9日發表『冤枉ㄚ!冤枉ㄚ!城邦鴨妖孽障還不死』。足證被告恐嚇危及聲請人身家性命之意圖並非一時衝動,而是在心中醞釀很久。

5. 網路力量無遠弗界,聲請人被被告對著照片辱罵該等不堪字眼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公布聲請人地址、電話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轉存,被告更變本加厲將聲請人真實姓名在數篇文章揭露並恐嚇聲請人要讓聲請人『死得很難看』。聲請人身居南投觀光勝地,每天遊人如幟。聲請人經被告上述諸多犯行,如今草木皆兵、睡難安穩,看到陌生人出現住處附近,寒毛直豎。被告如此恐嚇行徑,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恐嚇案,處拘役貳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實難收警惕之效。


6. 據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第二點謂:『。。。又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間,。。。。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後,因不滿告訴人寄送信函毀謗其名譽,竟在網路上以文章恐嚇告訴人,並長期任意在網路上留言辱罵告訴人,。。。。。』針對以上所述,聲請人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為:事實上,被告涉及侮辱和毀謗聲請人的文章,時間上不止從光碟片裡存檔文章的2008/03/14開始,而是起始於更早之前,2007/08/31 文章標題為『超級討人厭的anybody 』『王八蛋anybody』(anybody為聲請人的網路暱稱)。彼時,被告早就涉及侮辱和毀謗聲請人,譬如公開貼文誣指聲請人『不安於室』、並辱罵聲請人『骯髒、齷齪』。由於當時聲請人電腦技巧非常差,不會網頁存檔,只能轉寄到聲請人信箱,所以,2007/08/31至2008/03/14止約四百多篇污辱毀謗聲請人的文章證據是以轉寄的方式存於聲請人的信箱。必要時,聲請人可以提供信箱密碼及帳號,證明被告對聲請人的污辱毀謗起始於2007/08/31 ,並非如被告所辯稱,因為聲請人寄給被告匿名毀謗信,被告出於自衛,才出言恐嚇辱罵聲請人。被告之言為辯解之詞,不足採信。


7. 聲請人與被告發生糾紛的原因在於,聲請人揭發被告在網路上進行的諸多犯行。被告在聯合報網路平台設立多個分身網誌,抄襲文章、盜用新婚夫妻蜜月旅行照片三千多張並冒充新娘身份,盜用大陸模特兒楊凡妮照片謊稱是自己、冒充香港著名作家『朵朵小語』欺瞞網友、攻擊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網友蝶心,要其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就是謊病欺騙網友的同情。被告另對已經過世的網友夏學曼(屢上電視的乳癌患者作家)及已過世的腦癌患者報業之人陳承中先生,調侃他們,謂『生病,可以出名、可以出書、可以接受記者採訪,所以應該很樂於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就是欺騙網友』。被告在網路上諸多行為可鄙,為網路輿論所不容,引起多名網友包括聲請人之憤怒、譴責、撻伐。(請參閱附件光碟檔案夾:「網友證詞」計三十七篇)。

8. 被告所謂的聲請人寄給被告匿名毀謗信,實則乃是因為被告上述諸多在網路上的犯行被聲請人揭發撻伐後,被告在網路上不停歇的發表污辱、毀謗聲請人的文章。雖然經過多名網友上請網管電小二刪除被告該等污辱、毀謗文章,甚至將被告多個網誌停權(請參閱附件光碟檔案夾:「網友證詞」),仍無法遏止被告諸多犯行。聲請人對於被告之諸多污辱毀謗行徑隱忍多時,希望有個力量可以約束其犯罪行為,故將其多篇文章寄回其家人,並點出被告問題所在,期望其家人能正視被告的問題。聲請人曾經想過對被告在網路上之犯行逕行提出告訴,期望藉由法律力量約束被告在網路上的偏差行為,然經被告求情並提出道歉函及和解書後,聲請人心軟原諒了他,不對其犯罪行為提出告訴。然未幾,被告故態復萌,又開始開立分身網誌攻擊網友多人及聲請人 。


9. 將被告之骯髒毀謗文章及謊言文章(謊稱得到腦癌、謊稱結婚、盜文及盜別人身份)寄回給她的家人,期望家人能夠瞭解被告的問題並能約束其行為,而非逕行對其提出法律控告,是聲請人異想天開的婦人之仁。此舉更讓被告得寸進尺,據以反控聲請人寄匿名毀謗信。


10. 聲請人將被告在網路上詐騙網友謂其得到腦癌、謊稱父親已死亡博取網友同情、盜用大陸模特兒照片謊稱是自己及以上所述總總攻擊網友的荒誕行徑寄回,請求家人約束,總比逕行告官具有善意。未料,被告收到此些信件不但不知反省,反而變本加厲日以繼夜的在網路上寫文章詆毀攻擊聲請人,累積文章數量達數百篇(如證物光碟檔案夾:毀謗文章電子存檔)。更甚者,被告居然誣指聲請人寄匿名毀謗信並控告聲請人加重毀謗罪。然,被告卻不敢提出該等所謂的匿名毀謗信件為証,只敢提出一篇被告的分身網誌「聖光明」所發表的骯髒辱罵聲請人是『妓女、身體結構有問題』的文章。該篇文章因為太過於骯髒齷齪,是開啟聲請人決定將被告的諸多犯行寄回給他家人,請家人約束其在網路上的犯行的關鍵文章。


11. 據XX年度簡字第XXX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第二點謂:『。。。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針對以上所述,聲請人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理由為:雖然被告犯後在庭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以上被告顯然是為了脫罪推託之詞。事實上,被告在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後,仍繼續犯行,持續寫了上百篇文章繼續毀謗聲請人之名譽和人格(附件光碟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 --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及附件光碟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9.3.24-2009.8.31計三十七篇」「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9.9.2計三十一篇」「XXX毀謗本人的文章電子存檔2010.4.15-2010.12.01計一百零六篇」),足證被告庭上表現『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顯然是為了脫罪,表演的欺瞞庭上之行為。


12. 被告之攻擊毀謗文章多達數百篇,數量極為驚人。若將被告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還望庭上耐心點閱附件光碟中之電子檔詳察。


13. 依據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規定: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以被告如此大量、長期、連續性的犯行,雖然經聲請人訴諸法律後,仍不知收斂,繼續在網路上大量貼文毀謗聲請人。更甚者,在南投地方法院檢查庭上數度欺瞞庭上,說已經沒有繼續寫,實則繼續為文進行犯行(因此之故,聲請人才會嚴拒和被告和解)。XX年度簡字第XXXX號刑事簡易判決。恐嚇案處拘役貳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並得易科罰金,如此判決,實不足以收警惕之效,亦難彌補聲請人被毀損之人格、聲譽及性命安全的保障。


三、今聲請人(即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十日內具狀,請求貴署檢察官上訴。


  此 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證物名稱及件數:
1.文章列印九篇及證據照片兩張。
2.光碟乙片內含:
檔案夾:「網友證詞」計三十七篇
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12 --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
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9.3.24-2009.8.31計三十七篇」
檔案夾:「XXX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9.9.2計三十一篇」
檔案夾:「XXX毀謗本人的文章電子存檔2010.4.15-2010.12.01計一百零六篇」備註:針對此檔案夾內文章,聲請人將一一提出控告,不列入本案控告範圍,只是用來證明被告欺瞞庭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本件檢察官依法提出上訴,全案進入二審

********************************************

茶貓teacat現在使用中的網誌!

ps:茶貓對本人的毀謗文章是以網名(鄭琇襄)行之,其現在在臉書鄭琇襄亦以(鄭琇襄)自稱,是以在此以茶貓(鄭琇襄)稱呼。

  鄭琇襄  鄭琇襄*    鄭琇襄.

  心之光  TEAcat 

 +鄭琇襄 Smilegirl原名ⓝⓐⓝⓐ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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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ffeejelly&aid=477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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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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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ing!
2011/01/18 02:42

.

Well written~~~ ^@@^

.


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anybody(coffeejelly) 於 2011-01-19 20:58 回覆:

你幸災樂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