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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在宗法和禮制上的創建
2013/01/06 11:51:51瀏覽1277|回應0|推薦1

 

周公在宗法上的創建,主要是和封建制度結合,也就是將宗法制度運用到政治上,簡單地講就是採用大小宗制即,以嫡長子繼承之周天子為天下永遠之大宗,以各國諸侯為小宗;以嫡長子繼承之諸侯為其諸侯國之大宗,卿大夫為小宗;進而,又以嫡長子繼承之卿大夫為其氏族之大宗..依此建立一個百世不遷之大宗與五世親絕之小宗,以提醒統治體之宗親意識,鞏固社稷,使宗法制度成為封建的紐帶,以身為小宗的諸侯國緊緊地藩屏在大宗周王室外圍,構成整個周王朝強大的內聚力

周公在「宗法」上的創建,禁止姬姓諸侯互相通婚亦是其中一要項,這個措施大大地改變了前朝的作法,姑不論遺傳因素,這個作法的好處是使姬姓諸侯只能嫁娶異姓,長此以往,天下諸侯將逐一成為周王室之親戚,目的還是在鞏固周王室。

其次,關於「禮制」,即周公之「制禮」。古代的「禮制」範圍極廣,上述之封建制度及宗法制度亦包含在內。有關於此,於《歷史人物分析》中作者之一王仲孚教授謂:「不過,《周禮》一書,據學者考證非周公所作,因此周公制禮作樂的詳細內容不得而知。」(見同書第7頁末段)這句話等於是說「周公在禮制上有何創建,不得而知。」但,筆者認為這句話本身有邏輯上的謬誤,因為「制禮」是事,《周禮》是書,「書是誰寫的?」和「事情是如何?」並不相等同,不能說弄不清楚「書是誰寫的?」就一定不知道「事情究竟是如何?」。

  更何況關於周代禮制,言及者尚有《儀禮》一書,亦如《周

  禮》一般,相傳亦是周公所作,正如張其昀《中華五千年史

  ・第二冊・西周史》亦謂:「周禮、儀禮大體俱周公所作,當

  然有後人增訂之處。」(見同書冊第138頁)。《儀禮》所涉及

  者固與《周禮》不同,然亦「禮」也,王仲孚教授何能僅以

  《周禮》非周公所作即一併置《儀禮》於不顧?

  依筆者之見,三禮中除《周禮》、《儀禮》之外,尚有《禮

        記》,《禮記》為孔子口授、弟子筆述,已為定見。孔子一

        生推行「周禮」,然於孔子之世應該尚無《周禮》一書,孔

        子所講「周禮」係依據其由各方蒐集而得之斷簡殘篇。即《

        禮記》應先於《周禮》,而「周禮」又先於《禮記》,如此

        孔子方能講「周禮」而助成《禮記》。由此可見,「周禮」如

        何,《禮記》乃至其他如四書等記錄孔子之講述者亦為極

        要之資料。

  至於「制禮」,周自文王起於西歧至武王代殷而有天下,皆

  在戰亂之中,禮制未立,自可想見。而依柳翼謀《中國文化

  史・周之禮制》中謂:「《周禮》實成、康、昭、穆以來王官

  世守之舊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即,周自成、康、昭、

  穆之世禮制已然大行,因此「周禮」成於周公之世自為合理

  之推論,而當時周之實權者正是周公旦,也因此推動制禮、 

  核定「周禮」者為周公旦亦為合理之推論,無怪乎王仲孚教

  授亦謂:「..可能是他創建了不少封建禮法..」云云。 

  唯,當時之《周禮》本未必已輯成一書,也可能是分散之典

  籍或政書,之後經犬戎之亂乃至平王東遷,到了孔子之世已

  成了殘篇斷簡,又經秦始皇焚書坑儒後,更已不復多見,因

  此當時之《周禮》自非後世之《周禮》,後世之《周禮》是 

  漢末方才輯成的,只是以近世出土文物印證,多名物制度相

  合,則證明了後世之《周禮》內容仍多可信。

  依此,吾人可以推論,周公在禮制上的創見仍可見諸《周禮》

       和《儀禮》..等,非不得而知。

  其中《周禮》偏重政治,可謂為周初建時之建國大綱綱,其

  中記錄了周朝的田制、官制、祿制、樂制、法制、諡制、嫡

  長子繼承制等政治、法律及文教制度,並配以相應的各種儀

  式和音樂,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典章制度。而《儀禮》則偏重

  社會,為周朝時朝廷與民間進退舉止之規範。因此,周朝時

  之禮制實不止於今日之「禮節」,還包含到今日之憲法、政

  府組織法、行政法、部份之刑法與部份之民法..等。

  依此,與殷制相比對,周公在禮制上創建了:

一、     禮治,即制度化。天子不但是領袖,還是家長,且採用含三公在內的六官制,不但分別了政權與治權,還構成合議制;同時,中央與地方均權,諸侯自有其國、自行其政,除祀與戎外,天子不加干涉。

二、     宗法,即尊祖敬宗、敦親睦族之制,其內容如前段所述。這個制度目的在提醒統治體之宗親意識,鞏固社稷,並使全國成為一家,構成強大的內聚力。

三、     封建,即分封建設、移民實邊。這個制度不但可以擴大國家的領土,並可使諸侯緊緊地藩屏在大宗周王室外圍。

四、     井田,即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為耕者有其田之制。

五、     兵農合一,即配合井田制,以田養兵.寓兵於農。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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