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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雲林晶華軟禁事件談修正集會遊行法
2008/11/06 10:05:17瀏覽3057|回應2|推薦7

  台灣應該修正集會遊行法了,當名嘴在電視節目批評警方執法不當,又沒有劃出抗議區,又一直在說美國抗議如何如何時,這些評論都建立在一個錯誤的基礎之上,臺灣的集會遊行法仍然是許可制,而非報備制。

  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是蔣經國時代後期解嚴環境中的特殊產物,在專制統治尚未完全消除的紛圍之下,所採取的法律架構當然會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多所限制,因為我們的集會遊行法一直採取的是許可制,而非報備制,不旦需要警察機關的許可,即便使用公共道路遊行都需要向政府借用路權,可說是重重限制。

  不過在美麗島事件後,統治權的合法性不斷被挑戰的國民黨,已經沒有能力對「非法」的集會遊行採取過激的反制手段,李登輝甚至利用民進黨的遊行,塑造瓦解舊國民黨勢力的正當性,在這個權力運作關係之下,警察在面對遊行群眾的衝突抗爭時,反而成為弱勢的一方,當群眾衝撞警方或者久佔不去的時候,臺灣警方只有一招:用優勢警力「趕走」群眾而非逕行「逮捕」違反法律的抗議人士。就算有起訴的動作,也都是事後函送,讓漫長的司法程序去處理,除非真的出現危害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情事,違反集會遊行法多數也是易科罰金了事,不痛不癢,在民進黨人士的觀點中,這甚至是種光榮的標記。

  本來是一切相安無事,直到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換成泛藍人士上街抗議,尤其在阿扁的貪污,比國民黨聰明太多的民進黨開始利用佔有「路權」干擾泛藍上街頭,國民黨突然發現,當年為了限制反對黨上街的程序規定居然被擴大利用成為干擾自己進行遊行抗議的方法,所以在紅杉軍上街頭的日子裡,修改集遊法,將許可制變為報備制的聲音開始形成。但當國民黨重新執政,這個意見似乎也不再出現。

  這次陳雲林來台,掌握了情資優勢的國民黨有樣學樣,把大多數路權都「佔用」了下來,警方當然可以用這個理由,否決民進黨大多數的抗議申請,可是民進黨還是比國民黨聰明太多,當然不管這一套,就是要來嗆聲衝撞,還可以按「重回戒嚴」「侵害言論自由」的罪名給馬英九,好一個一石二鳥之計。

  在此奉勸國民黨眾家立委們,大方一點,就把集遊法的許可制改成報備制,也不要搞個路權申請的技術手段,有人申請抗議就在對街劃框框給他們,這就是言論自由。

  不過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修法之後再面對昨天的情況,我們的警察敢不敢在現場逮人?敢不敢用即時的強制力控制脫序的群眾(翻成白話文:敢不敢拿著警棍打下去)?敢不敢在面對審查預算的地方民代時,堅持自己的專業主場?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建議還是維持現狀好了,私心一點想,反正這樣的運動對歷史的大方向,一點干擾能力都沒有,充其量只是泛綠支持者自己很爽;群眾運動之所以稱之運動,因為它轉一轉就不動了(這是湯米李瓊斯的經典台詞),民進黨現在的路線,並沒有背後可支撐政策論述和道德正當性,與當年訴求政治改革及國會全面改選的力量相比,可謂天差地遠,如果民進黨要沈淪於暴民政治,那只是讓民進黨離再度執政更加遙遠而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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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unminmau&aid=2359231
 引用者清單(1)  
2008/11/11 13:11 【只要牛肉,不要口水】 野草莓,你們知道美國也有集會遊行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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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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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節制
2008/11/12 15:34
以台灣現行的法令與實際狀態,有修的必要嗎?
我認同格主的觀點:如果警方在面對有必要控制或排除的狀況下,敢不敢公正有強勢的採取執法權!!!(不論是逮捕,或是在過程裡需要使用武力都行.)
目前的政治人物,總是選擇性的面對與抨擊警方,那些預設立場的教授學者們,也附合政黨的動作,還拉了一堆無知但並不可憐的學生墊底!!!

cmucmu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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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權都有一定限制<節略>
2008/11/11 12:14
各國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權都有一定限制http://www.waou.com.mo/wa/2007/05/20070512a.htm

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頒佈十四年來,在保障澳門居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利,並對之進行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畢竟受當時的時空背影所限,帶有較深的殖民管治痕跡。而且據說法案的提交者主要是受到早幾年治安警員進行靜坐請願的教訓而急就擬制的,難免會有不夠全面之處。因此,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日趨多元複雜化,看來有必要對該法律進行「與時俱進」式的修訂。而在修訂的過程中,有必要參考世界各國的同類法律,並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擬研出一部集百家之長、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新「集會遊行法」來。


實際上,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集會遊行法」,除了充分保障公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並對之進行規範管理之外,也對集會遊行的限制條件作了具體規定,以防制集會遊行權利的被濫用、誤用,而「限制條件」又分被禁止的集會遊行示威,集會場所的限制,集會時間的限制,主持人和參加者的義務,及其他限制等內容。


在「被禁止的集會遊行示威」方面,德國《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的禁止有兩種情況:一、集會籌辦者無集會權,包括依法被剝奪了集會自由權的人及被禁止的群眾組織等。二、有違法律規定或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直接危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舉行集會:(1)集會的舉辦人或主持 人準許攜有武器或其他器械的參加人進入會場;(2)有確實事實可以認定,舉辦人和他的同伙人準備在集會中從事武力的活動或暴亂;(3)有確定事實可以認為,舉辦人和他的同伙人所持的觀點或外部的表現,是以犯罪或職務上的違法行為為目的。


英國《公共秩序法》第十三條規定,如果警方首長在任何時候有理由相信,由於所轄地區或部份地區存在的特殊情況,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力不足以防止在該地區遊行可能導致的嚴重群眾騷亂,他應申請所在地區的議會發佈命令,禁止在為期三個月之內在該地區或部份地區舉行遊行。議會接到申請後,經國務大臣同意,即可按申請書的措辭頒佈禁令,或者略加修改以取得國務大臣的批准。


在「集會場所的限制」方面,西方國家對集會遊行禁止區域的規定相對較少,而韓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則比較詳細。韓國《關於集會及示威之法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國會、總統官邸、法院、大使館、市政廳、火車站等廳舍或宅邸周圍二百公尺以內之場所進行室外集會或示威。


在「集會時間的限制」方面,有些國家為了預防晚間犯罪,維持公共安全並防止交通混亂,對集會遊行的時間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美國一律禁止夜間示威遊行。日本則對夜間集會和示威以條件限制。韓國《關於集會及示威之法律》第六條規定,無論何人,日出前、日落後不得到戶外集會或示威。該法第八條又規定,在全國重要城市的主要街道上集會或示威,也有時間之限制,其限制權由警察分局長或警察局長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