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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大王」,公然侮辱?
2010/06/11 06:55:15瀏覽1676|回應3|推薦2
引用文章罵學生「遲到大王」 師判刑


南投市某國中有位蕭姓學生,因為一學期遲到九次被該校張姓訓導組長責罵「遲到大王」,該生父親因為任職法院書記官,對於兒子被「公然侮辱」不滿而提出告訴,而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姓組長拘役四十天!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如果張姓組長出於善意責罵蕭姓同學,為何還會被判拘役四十天?法官的心證認為言語公然侮辱會造成學生精神與心理受害,所以認定張姓組長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而判刑,如果蕭姓學生被責罵後離家出走,被解讀為「精神與心理受害」,那同樣行為是否也可以解讀為「不服管教,惡劣乖離」?


一個學期相當於四到五個月,遲到九次相當每個月約遲到二次,除非蕭姓同學遲到因素都歸責於家人太晚送達學校,否則一學期遲到九次到底算不算多呢?張姓組長當然有全校學生出勤資料可以佐參,倘若蕭同學在該校全校學生的出勤狀況裡名列倒數,出勤不佳而本於管教之責當有指正必要,家長不深入溝通與了解,徒以法律手段訴訟師長,難道被責罵有這麼嚴重嗎?況且蕭姓學生家長身為書記官,是不是濫用法律專業知識、以訴訟解決師生管教問題?這行為是否也太「搖擺」、藉機警告該校老師不要任意管教他兒子否則會被告?即便蕭姓家長提出張姓組長如果認錯道歉就可以免於被告,難道不是「靠勢」、認為自己的書記官專業可以有恃無恐?


子女如果在校被師長責罵,做家長者是不是該先自我檢討、問問孩子感想為何?遲到畢竟是小問題,但是一學期累積九次遲到而且家長都還不覺得嚴重,是否家長自己也習慣上班遲到?所以面對兒子上學遲到而不自覺需要自我檢討?


疼愛子女是父愛母愛的自然表現,但是避免因溺愛慣寵而使子女再三犯錯甚至犯法,是不是父母該自我警惕在心的基本原則?難道要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子女成為「銳寶貝」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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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411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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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0/06/12 22:06

【聯合報林佳範/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

南投一名國中組長,在朝會上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而被法院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四十天。很遺憾如此的行為,仍可在我國校園中見到,顯然教育部的友善校園政策,仍有待努力的空間。許多教師仍以輔導管教之名,來正當化自己「羞辱學生」的作法,但這樣做是教育的專業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12 23:14 回覆:
 尊重你的看法,只是當學生畢業出社會,發現當兵會被公幹,在公司老闆會當面給你難堪,請問你的教育理念對這社會有何作用?經過學校的培育到了社會上才發現不是那樣單純,會不會變成草莓一族?

教育當然要尊重學生的人格,罰與賞都可以同樣公開講,至於教育者的做法能否讓學生感受被責罵而非羞辱,這就是管教手段與技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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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0/06/12 22:02

沒錯,學生的不當行為,如此新聞案例中之經常性遲到,的確需要教師的輔導與管教。然而,以在公開集會的場合來羞辱學生,是合乎教育專業的作法嗎?美國的國家教育協會專業倫理守則,針對學生部分,第五點:「絕不故意造成學生的難堪或羞辱」。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中亦提到學生的人格發展權應與保障,不使學生受到身心的傷害。在此案例中,如此的公然羞辱學生,更造成其離家出走。學生的經常性遲到,應該先探詢其原因,教師必須像醫生一樣,具有教育診斷的能力,才可能輔以正確的對應策略,而協助學生使其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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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10/06/12 21:59

禁止教師故意羞辱或使學生難堪,是因為不僅是針對學生的偏差行為,甚至其學習行為,建立學生的自信心,往往是教育最基本的工作。據調查,司法機構下的非行少年最討厭的事,統計最高的就是「被瞧不起」。試想一個學生,若在學校都是負面的經驗,不是被羞辱就是被看不起或被排擠,他對這樣的團體會有歸屬感嗎?他會離開校園,難道都僅是他自己的錯嗎?當他們需要協助的時候,我們的學校是踢或是拉他們一把?

「羞辱學生」絕對不是正確的輔導管教行為,更是違背基本的教育專業倫理或教育基本法。對學生的不尊重,不僅傷害其自尊心,更不會達到教育之效果。很遺憾,仍有老師因為公然羞辱學生,而被科以刑罰,對台灣的教育界是很大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