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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1 06:55:15瀏覽1676|回應3|推薦2 | |
引用文章罵學生「遲到大王」 師判刑 南投市某國中有位蕭姓學生,因為一學期遲到九次被該校張姓訓導組長責罵「遲到大王」,該生父親因為任職法院書記官,對於兒子被「公然侮辱」不滿而提出告訴,而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姓組長拘役四十天!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如果張姓組長出於善意責罵蕭姓同學,為何還會被判拘役四十天?法官的心證認為言語公然侮辱會造成學生精神與心理受害,所以認定張姓組長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而判刑,如果蕭姓學生被責罵後離家出走,被解讀為「精神與心理受害」,那同樣行為是否也可以解讀為「不服管教,惡劣乖離」? 一個學期相當於四到五個月,遲到九次相當每個月約遲到二次,除非蕭姓同學遲到因素都歸責於家人太晚送達學校,否則一學期遲到九次到底算不算多呢?張姓組長當然有全校學生出勤資料可以佐參,倘若蕭同學在該校全校學生的出勤狀況裡名列倒數,出勤不佳而本於管教之責當有指正必要,家長不深入溝通與了解,徒以法律手段訴訟師長,難道被責罵有這麼嚴重嗎?況且蕭姓學生家長身為書記官,是不是濫用法律專業知識、以訴訟解決師生管教問題?這行為是否也太「搖擺」、藉機警告該校老師不要任意管教他兒子否則會被告?即便蕭姓家長提出張姓組長如果認錯道歉就可以免於被告,難道不是「靠勢」、認為自己的書記官專業可以有恃無恐? 子女如果在校被師長責罵,做家長者是不是該先自我檢討、問問孩子感想為何?遲到畢竟是小問題,但是一學期累積九次遲到而且家長都還不覺得嚴重,是否家長自己也習慣上班遲到?所以面對兒子上學遲到而不自覺需要自我檢討? 疼愛子女是父愛母愛的自然表現,但是避免因溺愛慣寵而使子女再三犯錯甚至犯法,是不是父母該自我警惕在心的基本原則?難道要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子女成為「銳寶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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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