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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VS 林益世
2012/10/17 05:10:30瀏覽234|回應0|推薦0

這兩天才發現,有一位讀者在七月份,我寫了幾篇有關林益世案的文章後,曾經如此批評 (7/5)

讀了我的文章,才知原來書白唸了是怎麼回事,原來人家說自以為高人一等是怎麼回事,原來不問是非只問藍綠是怎麼回事,原來柏楊說的醜陋的中國人是什麼樣子,想想你曾說的道理,堅持的原則,為何遇到是馬英九是林益世,所有的想法都有了餘地,有了藉口,真是令人失望啊~

這段文章讀起來十分流暢,但其中內容卻有相互矛盾。很顯然,讀者認為我對林益世案的評論有袒護之疑,認為我只問藍綠 (他大概指我是藍的),遇到馬英九、林益世的案子,評論有失原則。其實,翻閱我過去的評論就知道,我對馬英九的批評可謂不遺於力。因此對林益世案的評論亦絕不可能帶有任何藍色的政治立場。

像我們這種自由評論者寫政治評論通常有兩種心態,一種是“舒發怨氣”,另一種則是“憂國憂民”。前者是在尋找共鳴,尋找 “德不孤” 的感覺,自己爽爽。後者則是不願隨政府、媒體起舞,說出自我認知的事實真相,善盡良知責任。如果說還有第三種,那一定是閒的無聊透頂的人。

林益世案迄今已超過四個月還沒有起訴,有人說這將是特偵組“無能”與“無恥”的選擇,其實這只是一種宣洩情緒的說法。記得案子發生時,我就曾多次預言“如果無法證實中鋼系統的人收錢,或者無法證明和林益世之間有任何的利益對價關係,結果是,根本就沒有受賄者,林益世索取的6300萬就只能是佣金,這個受賄案子根本就無法成案,勉強起訴最終仍得判無罪。”這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很難被人們理解和接受。從現在本案遲遲無法起訴看來,問題何在,大家可各自揣摩。

我從來沒有想過會為一個題目寫上45篇評論,林益世案是第一個。當社會以一種厭惡政治人物貪瀆的眼光看待林益世案時,忍不住要談談蔡英文的宇昌案。這是我第一次談這個案子。

蔡英文等在宇昌案中已經被判決無罪確定。同樣的,很多人可能不以為然。但就法論法,蔡英文是在其副院長任內行使其職權,成就了這個投資案。她個人並未得到任何金錢利益,至於家族受益,是投資結果,說不上是圖利。如果當時沒有人願意議價收購,也就沒有獲利,這是交易結果,理所當然,又豈能事前預期。當然,如果她不預期會賺錢,不可能找親人參與,但如果最後賣出的價格低了,不也只能認賠?如果當時找你出錢,你也未必肯,因為有風險。說服人參與有高風險的事,很難定義為圖利,只能是圖個機會,這和她當時是副院長的身份和權勢當然有關,但不能視結果為必然,因此也就不能視為圖利。這當然是我個人的看法,未必符合社會期待。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蔡英文沒能說服其親友,過渡一下投資,項目不一定能成。

關鍵問題在這個項目該不該做,審查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與利益,她的職權行使,是否瀆職,是否違反公平正義,傷害人民權益,損害國家利益。不要說是行政院副院長,就是馬英九總統也不能不經政府投管程序,說投資就投資,說匯款就匯款。從媒體批露的資訊看,我實在好奇,是誰向蔡英文遊說這個已被投審會否決的案子 (南華案),如果蔡英文覺得這是個好案子,也應該讓南華申請案重新規劃進行,不是嗎?因此要說這些參與者沒有瀆職、濫權、圖利,恐怕真是難以讓人民信服。蔡英文如果不能把這一段故事說清楚,宇昌案的政治污點永遠也無法消除,台灣人民不可能放這樣的一個人在總統大位上,否則豈不無法無天了。

在林益世案中,林益世利用職權拿了民間企業人的錢,介入民間企業的商業決策。如果我們的司法認定總統幹這種事,可以因為沒有“職務之行為”而無罪,林益世立委又如何有罪?陳水扁總統案的判決已為這種貪腐行為做了無罪的判例,當初審理本案的法官實在欠台灣老百姓一個說明。

相較於蔡英文是執行職務上的個人意志與決策,動用國庫的錢,這兩者之過失孰輕塾重,大家心中應該自有一把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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