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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際倫理:一個模糊而擾人的倫理議題
2026/06/27 12:31:12瀏覽44|回應3|推薦0

我愈來愈懷疑,人類社會存在著一種十分重要、卻又極少被單獨討論的倫理。它不像法律那樣明文規定,也不像一般的是非善惡那樣容易辨認;然而,它卻默默左右著人際關係、群體互動,甚至國際政治。許多衝突,真正引爆的原因,不是利益,不是法律,而是有人認為:「你越界了。」我姑且把這種倫理稱為「份際倫理」。

所謂「份際倫理」,指的是一種互動涉入的各方相對地位與應然對待模式,包括應該保持的行為界線。譬如晚輩對長輩說話,應該怎麼說。這背後就有講究。這種講究,就是一種「份際倫理」。

作為議題,我想強調的不只是倫理的存在,而更主要是要強調這種倫理的另外特性:模糊、隱性、不一致;以及它可能的後果。這種後果,未必因為其模糊、隱性而輕微或被揚棄。

這種份際倫理議題,理論上也可能包括法律或一般所說的是非善惡規範;但是,並不止於此。如果份際倫理與法律或明確規範同義,前者也就不必單獨被提出來討論;它帶來的困擾也會少很多。因為只要規則明確,大家就都有規則可循。問題就在於,行為究竟應該依循什麼規則,甚至究竟有沒有規則,又或依循規則的必要性、嚴重性如何,各方都可能有不同的認知與期待,這才使問題變得嚴重而且困擾人。

份際倫理牽涉到互動涉入各方的角色、身分、關係、地位,以及當時所處的情境,因此是一多方涉入的、綜合性考慮的倫理,也因此可能實際上並沒有單一、明確的適用規則。特別是各方可能對其中的應然有不同認知與期待。

儘管規則可能模糊、不一致,各方的期待與要求卻仍然真實存在,並不因為倫理的模糊或隱性而被揚棄或變得輕微、無礙。也就是說,如果違反倫理,還是會有後果,甚至可能後果嚴重(而且可能是一種無形的制裁)。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它既顯得模糊,卻又可能很擾人。

許多人際衝突,往往不是因為誰犯了法律,而是因為有人覺得「你越界了」。

然而,那條界線究竟在哪裡,甚至究竟有沒有界線,卻很少有人說得清楚。

最容易理解的例子,大概就是性騷擾。

同樣是一個碰觸肢體的動作,有時候什麼事情也沒有,有時候甚至成為一段愛情的開始;但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卻可能構成性騷擾或某種侵犯。

動作並沒有出入。真正有出入的,是彼此的關係,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一種大家默認的「份際」。問題是,並沒有一把尺可以清楚凸顯這種份際,物理意義的尺,或是類似於物理意義的明確衡量工具。

不同的人,畫出的界線可能完全不同。甚至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情境下,界線也可能不同。

因此,性騷擾案件往往充滿爭議。有些人覺得對方反應過度;另一些人卻認為界線早已被踐踏。

雙方談的,常常看似是同一件事情,而實際上是「份際」問題。而這個份際,在不同的人的認知中,可能並不一致。

份際倫理遠遠不只是男女互動的問題。它幾乎存在於所有的人際關係。老師與學生;主管與部屬;父母與子女;朋友之間;夫妻之間。甚至不同族群、不同國家之間,都存在各自認為的「理所當然」的份際。

很多時候,真正引起憤怒的,不只是利益問題,而也可能是尊嚴問題。因為,人們覺得自己的份際遭到了侵犯。

而份際倫理最大的困難,不是沒有規則,而是規則存在,卻沒有共同承認的版本。不是沒有規則,而是人人各自有認定的規則。而每個人認定的規則可能不同,甚至有時候看似相同,實際上卻大相徑庭。

所以,未必是無序,而是多重秩序彼此衝突。

有件歷史小事,或許值得一談。蔣介石、李宗仁就職總統、副總統,典禮上,李宗仁著軍服,蔣介石則是傳統長袍。李宗仁認為他站在台上,就好像蔣介石的副官。李對此據說念茲在茲,長期記恨。

這也許根本就只是溝通不良的問題,但是,卻也可能成為了中華民國的大不幸。就職典禮上,究竟應該著什麼服裝,乃至應該做什麼交代,都存在潛在份際倫理。只是並不明確,認知並不一致。問題也因此衍生。

在中國傳統下,講究論資排輩,資格淺者對長輩、上級必須非常恭敬,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為違反份際倫理而遭到某種懲罰,譬如可能失去升遷機會,也可能是更嚴重的處分。從而,資淺者往往只能過度遵從,以免在無意間犯忌。但是,如此,同時也限制了可能的創新開展。

國際政治其實更常發生份際倫理的困擾。因為有各自認定的「份際」與相關倫理。

前不久,日本首相高市曾提出「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說法。

從日本的角度,這是在表達國家安全利益;但從北京的角度,卻可能被理解成干涉中國內政,因此認為日本逾越了應有的份際。

另一方面,中共駐日外交官薛劍曾發表帶有「斬頭」字眼的強烈言論,在日本社會引起巨大反彈,許多人認為這已經不是正常外交辭令,而是赤裸裸的威嚇與侮辱。

然而,中共方面卻沒有因此公開道歉,也沒有明顯懲處。

這很可能表示,雙方對於外交應有的份際,本來就存在不同理解。

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簡單的誰對誰錯,而是:不同社會對「份際」、「越界」的判準,本來就可能不同。中日之間的歷史恩仇,更讓彼此的份際認知差距更大。

而一旦彼此都堅信自己的界線才是正確的,衝突便容易升高。

中國人有一句很有意思的話:「這裡面的水很深。」

一般人常把它理解成局勢複雜,或暗藏權力鬥爭,乃至凶險程度極高。

但仔細想想,它其實還隱含另一層意思。那就是:這裡存在許多沒有說出口的規則。

你不知道哪些話可以說;不知道哪些人不能得罪;不知道什麼時候該退一步;不知道什麼時候應該保持沉默;更不知道,別人心中的界線究竟畫在哪裡。

所謂「水很深」,很多時候並不是事情本身困難,而是那些潛藏的份際規則太難捉摸。而一旦踩錯,後果往往十分嚴重。

我懷疑,中國文化特別強調份際倫理。從「尊卑有序」、「長幼有別」、「君臣有義」、「上下有分」,一直到今天許多人講究的「懂不懂做人」、「會不會看臉色」、「知不知道進退」,都帶有濃厚的份際色彩。

但弔詭的是,可能也正因為太依賴這些沒有明文規定的界線,而又缺乏統一、客觀的認知,所以彼此對界線的認定經常不同。於是,人際摩擦反而更層出不窮。中國人或華人社群的團結、凝聚是不是也因此變得更不容易?

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哪裡做錯了。只是突然發現,別人開始疏遠自己,甚至莫名其妙成了眾矢之的。

我自己到了老年,才慢慢察覺,也許自己的性格裡,就缺少一種對「份際」的敏感。很多時候,我並不是故意冒犯誰。相反地,我往往只是就事論事,認為事情應該如此。然而,別人感受到的,卻可能不是我的道理,而是我的越界。

我開始懷疑,對「份際」的敏感,也是一種重要的能力,需要教養,是一種需要培養的能力;當然,它也可能部分是天賦能力。台語說的「白目」有可能就是一種缺乏份際敏感度的情況。

有些人可能天生善於察言觀色,能很快知道哪些話可以說,哪些事不能碰;有些人則比較依賴邏輯與原則,對那些隱性的界線並不敏銳。

這未必是人格高下,而可能是一種社會認知能力的差異。但是,如果常常在不甚自覺下做出被認為逾越份際或不合份際的行為,很可能因此會引起他人不滿,甚至因此被排斥。

而份際倫理真正令人困擾的地方,也正在於此。

法律可以訂得很清楚;契約可以寫得很詳細。但是,份際倫理很少能夠完全被寫下來、被明文化陳述。它存在於文化之中,存在於關係之中,也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裡,是一種「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麻煩的是,默會知識通常不是透過教導,而是透過犯錯來學會。因此,一個人往往不知道自己違反了什麼規則,只知道突然遭到排斥。

因此,份際倫理既重要,卻又模糊;既真實,又難以證明。然而,它卻默默決定了許多人際關係的成敗、人生的成敗,也可能影響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信任與敵意。

也許,真正成熟的文明,不只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包括讓人們能夠更公開、更理性地討論那些原本只能意會、不能言傳的份際倫理。

份際倫理重要而又模糊,這樣的社會很可能為內在的整合造成許多困擾,甚至也為對外關係造成困擾。

坦白說,我認為此刻的中共中國,提倡所謂戰狼外交的中國,強調仇日、仇西方的中國,就是在給中國製造不必要的困擾。中國的經濟可能因此萎縮,而國際處境也變得更困難。

當然,一個國家的外交風格,不可能完全歸因於一位領導人的個性,而是制度、歷史記憶、政治文化與領導風格共同作用的結果。不過,領導人的性格仍可能放大或抑制某些既有傾向。如果領導者本身較不敏感於不同文化之間對「份際」的認知差異,就可能使外交摩擦更加頻繁。

這裡,我再做個較大膽的推論。當前中國的國際處境困難,我偏向認為其實並沒有充分的客觀理由。其所以形成,部分可能是習近平個人的性格、心理狀態所導致。也許,習近平個人也有我前面提到的某種白目特質。我之前提到他可能有另類的「兜底」思維。這也就是他白目的部分成因。重點是他自己很可能並沒有充分自覺白目。

白目與模糊的份際倫理,看似矛盾(模糊的份際倫理應該會促使人們更敏感於份際倫理);但是,也有可能彼此相關。

一則,因為倫理模糊,所以有些人傾向放棄去把握細緻內涵。不過,也許還有更重要的理由。

在份際倫理模糊的社會裡,有可能反而需要白目的人。因為這種人才比較會「破格」行事。而群體可能需要有人能夠破格行事,否則系統就只能自我重製,陷入固步自封,難以突破現實困境。而白目的人,如果其他條件良好,也有可能反而被視為地位超越,適合領導。

毛澤東提倡「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就絕不是講究「份際倫理」的典範。但是,部分也正是因為這樣,他才被歌頌為偉人。

問題是,白目行為出現在國際關係中,造成的問題很可能不是系統能夠控制的。可預見的未來,中國面臨的國際處境,恐怕就非常凶險,中國能不能平順渡過,我不表示樂觀。

我愈來愈覺得,一個文明是否成熟,不只是法律是否完善,也不只是道德是否高尚,而在於它能否把那些原本只能意會、不能言傳的互動規範,逐漸轉化為可以公開討論、彼此修正的共同理解。

一個社會如果過度依賴默會的份際,人們便只能靠猜測彼此的界線生活;猜對了,被稱為懂做人;猜錯了,便可能遭到排斥,甚至終身背負惡名。

相反地,一個成熟的社會,不是消滅份際倫理,而是讓份際倫理逐漸走向公開化、透明化與可討論化。如此,人們遵循的不再只是難以捉摸的人情世故,而是逐漸形成可以共同檢驗、共同修正的公共倫理。

真正成熟的文明,不只是要求人民懂得份際,而是要求人民理解:不同的人、不同文化、不同制度,對份際本來就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文明的進步,不在於強迫一致,而在於建立可以公開協商、彼此修正的界線。

在國際事務上,也應該同理。如此,無謂的摩擦、衝突才得以減少,默契與和諧才容易建立,而戰爭也較可能得以消弭。

或許,這才是真正的文明進步。

按:
我的老師葉啟政教授,提出「搓揉」這個概念,表示這是中國社會裡人際間互動時的一種特色。搓揉的過程,很可能提升人際之間的理解與分寸的掌握。它有某種藝術性,是一種境界的提升方式。但是,如果人際之間總是不斷需要搓揉,並且形成非常複雜細微異質的互動模式,很可能不但是平添困擾,而且,可能讓人變得畏縮不前。優點未顯,負面已呈。我簡單提個例子。好比現在要年輕人給長輩寫封信,很可能年輕人會敬謝不敏。因為不知道怎麼樣寫,怎麼樣寫才不會誤觸份際倫理。如此,份際倫理可能反而壓抑了彼此的互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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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ag&aid=19076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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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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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13:39

(接續上一則留言)小學教師上體育課時不小心「碰觸臉頰」被小學生告性騷擾,所有情侶相處時要避免「無言」忘我情不自禁「親吻身體」否則將來一分手可能被告性騷擾,再說,若「碰觸臉頰」可構成性騷擾則碰觸背部腰部更有理由構成性騷擾,將來不僅小學教師上體育課很容易犯上性騷擾,是不是大家搭乘捷運等公共交通工具一不小心都會被告性騷擾?法律應明確規定「碰觸臉頰」構成性騷擾嗎?最後,依據第一則新聞親吻幼兒構成性騷擾的邏輯來判斷,父母能親吻小孩嗎?若小孩長大後與父母翻臉是否也可告父母性騷擾?將親吻臉頰當成性騷擾的法律是否大有問題?個人認為身體性騷擾只能定義成碰觸胸部與生殖器,未經同意碰觸胸部臀部與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不應被視為性騷擾只能當成強制罪。

以上是十年前我曾發表過的言論,過了十年後以上問題仍不斷出現在台灣社會從未被大家真正想清楚更別提解決了,有時候我很懷疑台灣是不是一個多數人EQ很低不懂正常人性的社會。

版主這篇文章所提的分際倫理跟性騷擾問題有異曲同工之妙,依我看來所謂分際倫理就是倫理道德,只不過大家必須搞清楚倫理道德不等於絕對真理只是大多數人遵循的行為規範,畢竟兩千年前孔夫子已說過鄉愿德之賊也,遵循大多數人行為規範的人未必是好人,白目也未必是壞人。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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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13:25

(接續上一則留言)堅持摸頭是性騷擾而不信台灣兩性關係不正常的人(尤其是這案例的父母)應該仔細想想以下問題:父母摸子女的頭是否也是性騷擾?父母替嬰兒換尿布洗澡是否也是性騷擾?這案例的父母大概會說他們摸小莉的頭幫小莉換尿布洗澡都沒有造成「小莉覺得不舒服」,不過仔細想想似乎未必如此,子女從出生以後與父母的身體碰觸從來都不會造成「小莉覺得不舒服」的情況嗎?或許有人會說父母與子女的身體碰觸是例外不應列入「小莉覺得不舒服」的考量,不過現代法律即使在夫妻之間都可成立強姦罪更別說父母與子女之間,講句難聽點的話,女兒出生以後被父親碰觸身體次數那麼多,難道父親每次碰觸女兒身體都完全沒想過性慾方面的事情嗎?除非這父親天生是太監,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母親與兒子之間或兄弟與姊妹之間。 這個堅持摸頭是性騷擾的案例讓人想起以下這則舊聞

2007/03/02 陳水扁總統昨走訪台中縣霧峰鄉,捲起褲管下田插秧,一名電視台女記者高聲問總統:「插秧時在想什麼?」陳總統竟說:「我在想你啊!」旁觀者大笑、錯愕兼而有之;事後男記者取笑女記者被總統「吃豆腐」、「應去申訴被性騷擾」,女記者則覺得總統的回答「很瞎」!總統府澄清:「總統是在想記者採訪很辛苦!」府幕僚則說這是失敗的幽默。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責:「民主國家領袖講出這麼輕佻的話,實在很不可思議!」同黨女立委郭素春、朱鳳芝也痛批:「根本就是性騷擾!」「有失人格、國格!」(以下省略).... 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黃瑞汝指出:「性騷擾構成要件,在於當事人是否覺得不舒服、受輕蔑,同時對方言語或肢體動作須和性、性別有關,若女記者覺得不舒服,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大家看完這則舊聞後會覺得陳水扁的「我在想你啊!」是性騷擾嗎?如果連國家元首講一句「我在想你啊!」都可以被性侵害防治委員當成性騷擾,所有男人都得小心了,因為所有男人向女人表達愛意的話都可以變成性騷擾,至於想邀約女人上床的話更是無庸置疑的性騷擾,性騷擾的定義廣泛到如此地步以後,台灣是否要回到男女授受不親的古代禮教社會? 還有一點,性騷擾不僅存在於異性之間也存在於同性之間,既然台灣已經通過同性戀婚姻立法,堅持摸頭或「我在想你啊!」是性騷擾的衛道之士必須考慮到一個問題:同性之間的摸頭或說出「我在想你啊!」是否也構成性騷擾?如果男人摸女人的手算性騷擾,女人摸女人的手是否也算性騷擾?男人摸男人的手是否也算性騷擾?大家可千萬別再拿「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斷是否為性騷擾,如果男人摟肩男人不算性騷擾,為何男人摟肩女人就是性騷擾?從法律邏輯來講合理嗎?哪些身體部位才能構成性騷擾應該有明確清楚的法律規定,不是嗎? 以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碰觸哪些身體部位才能構成性騷擾的角度來談談上述第一則新聞,親吻臉頰能算性騷擾嗎?若答案為是,法律就必須明確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碰觸臉頰」或「親吻身體」就構成性騷擾,請注意:「碰觸臉頰」並不限於親吻而且「親吻身體」也不限於臉頰,否則親吻臉頰有罪而親吻嘴唇和以生殖器碰觸臉頰無罪豈不荒謬?還有,即使同性之間「碰觸臉頰」「親吻身體」也應構成性騷擾,大家不妨想想:若此種法律嚴格實施後會有何後果?(未完待續)


bill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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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7 13:21

台灣對於性騷擾問題的偽善程度幾乎已經到了男女授受不親的地步,先請各位網友們尤其是不相信這點的人看看以下兩則新聞

2020年1月7日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別亂親兒童!37歲曾姓男房仲帶客人看房,看到原租戶的3歲女兒,為示好感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女童母親氣得控告性騷擾,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以其故意對兒童意圖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以下省略)....

2018-08-11 00:0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身材壯碩、年近半百的吳姓男子在書店看到6歲女童小莉(化名)很可愛,摸了小莉的頭,並蹲下來對她微笑,但看在小莉16歲的胞姊眼中,認為吳男性騷擾小莉,胞姊向書店員工求助報案,警方到場時,吳男仍停留在書店裡看書,得知自己被告很錯愕,吳男供稱沒惡意,且只摸小莉的頭髮,但小莉家屬氣憤疾呼,難道要小莉全身都摸遍才算性騷擾嗎?(以下省略)....當時警方建議家屬,因為客觀條件難證明吳男有性騷擾的情況,加上吳男只有摸到頭髮,恐怕難以構成性騷擾,不過家屬對此說法感到憤慨,質問警方難道要等到小莉全身都被摸遍了才能提告?最後警方將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

看完第二則新聞後(第一則新聞挪到最後再討論)會認為摸頭能算性騷擾的人應該想想相同行為若發生在美國德國澳洲等先進國家會被當成性騷擾嗎?會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國家恐怕都是兩性關係扭曲的落後國家(例如女人要戴面紗的回教國家或強姦案層出不窮的印度),摸頭行為根本不會被歐美先進國家的警察當成性騷擾移送法辦,歐美國家的警察會直接告訴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人:摸頭者並沒觸犯任何法律,如果先進國家都不將摸頭視為犯罪,台灣警察會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代表什麼意義?台灣已經變成一個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了嗎? 台灣警察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是台灣社會兩性關係不正常的病態象徵,按照這案例的父母的講法,只要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法律難道依照個人主觀意願來判斷是否有罪嗎?按照「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的邏輯,所有男人在擁擠的公共場所碰觸到任何女人的身體無論是故意或無心,只要被碰到的女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叫警察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這樣一來所有男人大概都必須離所有女人身體半公尺以上免得一伸手不小心碰到女人就變成性騷擾犯,這合理嗎?如果要依照故意與否來判定是不是性騷擾,請問如何判定是否故意?故意與否在法律實務上太難判斷,原告必然堅稱被告為故意而被告必然堅稱自己不是故意,即使有錄影也不見得能判斷得出是否為故意,更別說旁觀的證人可能依其主觀偏見做出錯誤判斷,難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是故意」?法律能不管客觀行為如何只依據「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定是否有罪嗎?如果法律應該依據客觀行為來判定是否為性騷擾,就必須很清楚明白的規定碰觸到哪些身體部位才算性騷擾,除此以外就不算性騷擾,絕不能依據「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定是否有罪。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