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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21 20:29:09瀏覽50594|回應2|推薦1 | |
甲乙丙章 最近,不少網友詢問有關甲乙丙章的由來及作用,本人雖逐一回復,但無法盡述,遂撰此文,請有相同疑惑者參考。 為處理文書需要,公務員都刻有「職名章」(註一),但部分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單位主管,另複製2至3個「職名章」,分別稱為甲章、乙章及丙章。例如:○○部部長張學友,其職名章內文刻「部長張學友」,其職名章甲章內文刻「部長張學友(甲)」,以資識別。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甲乙丙章,並無相關規定,係由各機關依慣例或內規刻製,即以桃園縣為例,即訂有「桃園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其中規定:「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單位主管職名章,其單位組織編制設有核稿人員或確因業務需要者,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所以,有人把「職名章」比喻為本尊,把甲乙丙章比喻為分身,倒是十分貼切。 機關內有許多定型化公文,須簽由首長或主管蓋章核定,惟該等公文書,多數是繁雜報表、例行瑣事及待核的○○單,這些林林總總的庶務,若悉由長官親自為之,不僅影響行政效率,也徒增長官的工作量;所以,長久以來許多機關首長或主管便另刻甲乙丙章,分別授由秘書人員代為蓋用,效力等同於長官親自處理,因此該秘書人員仍須「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這些被授權的人,通常都是長官親信,應該沒有問題,但再親信的人或因私心作祟、或圖一時方便,仍有出狀況的機會;倘若甲乙丙章之外,還有丁戊己庚辛等章,分身過多,風險越大;甚至於某人既是縣長的分身,又是副縣長、幕僚長、副幕僚長的分身,公文只到某人為止,以上均由該某人代蓋,雖可加速公文流程,但也失去逐級審核的作用。 甲乙丙章是舊時的產物,其法律基礎僅為內規或慣例而已。本人認為:各機關不妨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有關「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旨意,將部分須由首長或主管核定的公文,授權下級主管代為核決(註二),儘量減少甲乙丙章的使用,當可避免弊端。 註一:參見【文書作業問題/職章及職名章】乙文。 註二:參見【文書作業問題/分層負責】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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