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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 13:46:07瀏覽5909|回應1|推薦0 | |
三級機關的稱謂 這幾年,到許多中央二、三、四級機關上課,至少有5位聽講者提到:對他機關行文時,如何稱呼自己的上級機關?這個疑惑可能困擾不少人,有撰文澄清之必要。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五院為一級機關,部會為二級機關,依序為三、四級機關,例如:交通部為二級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公局)為三級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北工處)為四級機關。即以北工處為例,行文他機關時,如何稱行政院、交通部及高公局。 發文須用「機關全銜」,北工處對外行文,既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為名義,自不能忽略其所冠之名;因此,提及「交通部」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時,均須視為第一人稱,而稱「本部」及「本局」;至於提及行政院,因未冠其名,則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8點第4項:「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之規定,用「行政院」3字,如一再提及,是否用「該院」,則有斟酌之處。 「該」字,可當代名詞用,代表已述之人或事,亦作「那個」之意。民國62年推動「公文改革」前,稱上級為「鈞」、稱平行為「貴」、稱下級「該」。旋因「該」字,帶有輕薄之意,因而稱下級改用「貴」字。所以,下級機關提及上級機關(第三人稱)時,宜按「必要時得稱『該』」之規定,而不用「該」字。例如:北工處提及行政院,自始至終均稱「行政院」,不用「該院」,以免不敬。 總之,冠有上級機關之名的下級機關,提及其上級機關時,不宜當作第三人稱,仍應視為第一人稱。去(101)年7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冠上級機關之名,其稱謂就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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