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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20:33:40瀏覽76841|回應3|推薦26 | |
坐落與座落 最近,有網友提問:公文書寫中,有規定要用「坐落」還是「座落」嗎?本人除即時回答外(註),覺得有詳加探討必要,故撰述本文,分享網友。 坐,會意字,指雙膝跪地,把臀部靠在腳後跟。當動詞時,引申為「臀部著物而止息」,如:坐下、請坐;當副詞時,有固守監督、不勞而獲、背對某一方向之意,如:坐鎮、坐食、坐北朝南。當名詞時,同「座」字,如:坐落、座落。座,形聲字,當名詞用,指器物的架子,如:座子,又指坐位,如:高朋滿座;當量詞用,如:一座山。 用「坐落」與「座落」在法務部法規資料庫搜尋,各有51筆及36筆,例如:《都市更新條例》45.「…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農業發展條例》18.5.「…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16.2.「…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又如:《土地法施行細則》34.1.1.「…核對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姓名、土地座落…」;《河川管理辦法》46.1.1.3.「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以上各筆資料,「座落」都用在行政規則,而「坐落」尚有用在法律者。 當名詞用的「坐落」與「座落」,意思相同,依公文「從簡」原則,當兩個字都可用的情況下,以選用簡單的字為宜,因此公文書儘量使用「坐落」2字。惟當動詞時,則應使用「坐落」,而不使用「座落」,例如:「我家坐落於○○市○○區...」。 綜上所述,既然「坐落」可以取代「座落」,而當動詞時又不能用「座落」,不如只選用「坐落」,以免混淆。 註:參閱「公文用字/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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