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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正妹,而關乎法治
2010/04/08 23:11:35瀏覽2156|回應10|推薦39

引用文章警摔檳榔西施調職 賭場不如請西施看門?

四月七日蘋果日報的頭版新聞是警察側摔檳榔西施,這兩天越演越烈,不管是開記者會或上談話性節目,甚至已經當封面女郎或者寫部落格都變成話題。

如果先看到四月七日的蘋果日報,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在於,究竟警察執勤是否過當?而不是這兩天偏離主軸的言論,諸如,有立委認為不如去請檳榔西施當賭場門神讓警察退避三舍;或者檳榔西施就是想紅,把這當成演藝圈跳板;甚至扯得更遠的不要因為他是正妹而同情她。
上述的第一個意見,是把警察看得太低能,認為警方笨到不會辦案;第二種意見的問題在於,人都想紅,也許是有抓到機會就想紅一下的心理,但是,也沒必要不堪到要用這樣的苦肉計,把自己搞得這麼狼狽,況且,能這樣紅上去,也不見得有多少料可以繼續紅下去;第三種意見,流於激動也很激情,但不免流露出得不到正妹而仇視正妹的潛意識。

以下是蘋果日報整理的警員執勤過當事件簿:
2010/01/22 高市一名母親凌晨帶國二女兒到影視店租片,遭警方強行帶回,要求說明為何深夜在影視店,並遭留置約一小時,母女身心受創。
2009/07/12 屏東兩名染金髮的美容美髮科高職生晚上騎單車返家,行經網咖前被警員攔下,以「深夜遊蕩」為由帶回派出所拍照存證、按指紋,還被迫在勸導單簽名。
2009/02/07 北縣4名便衣警員緝毒,當街攔下一輛計程車,持槍強拉車上包含駕駛在內的3名男子,對他們又打又踹。
2008/07/31 台中縣一名林姓婦人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方攔查,林婦因拿不出證件又有意推走機車,警員誤以為她要逃逸竟拔槍嚇阻,將林婦帶回偵辦。

而蘋果日報列舉數件執勤過當的案例,相信有人會認為,這只是少數幾個搞不清楚狀況,或者迫於績效的警察搞出來的,還有很多願意掏腰包助人的警察,不能一竿子打翻所有警察。

這種話的問題在於,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時候,錯了就是錯的,還是勇於承認錯誤並且改進,並不是功過相抵的打考績,這會變成和稀泥,沒辦法解決真正的問題,反而會壓迫整個社會的正常發展。

從蘋果日報整理的事件簿可以發現,這些事情且不說是媒體過度放大,但是,作為升斗小民要想想,萬一哪天剛好遇到這種狀況,真的會叫天天不應,叫地地地不靈,因為他不是罪犯,而是警察,你只能無助的看著警察對你側摔或移送法辦。

當然,那位被摔的檳榔西施不是沒問題,你可以說她穿薄紗妨害風化,你可以指責她不應該罵警察,但是,警察能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妨害公務」等罪名依法辦她?能不能用錄影蒐證,事後開單?或者去呼叫女警支援?

但是警察有必要先推人後側摔又壓制還上銬再拖行嗎?
這樣的場面不應該是用來教訓彪形大漢或地痞流氓的嗎?
如果說,這位檳榔西施拿著西瓜刀或開山刀,我沒意見。
或者說,這位檳榔西施拿著玩具槍對著警察,導致警察一時誤判開槍,我也沒話說。
但是,罵個警察,有太多罪可以辦她罰她,有必要使用暴力嗎?

是啊!警察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但是,在一個法治國家,總會有一定的規範,在何種狀況下允許有槍有執照的合法合理使用暴力,在這個案例中,我看不到這個合理的狀態,也就是說,今天警察在強勢有利於己的狀態下,並沒有受到立即性的生命威脅,有沒有必要採取暴力行為展現公權力,大大值得懷疑,尤其這並不是政治問題,只是一個很單純的法治問題。
尤其當你哪天心情不好遇到警察臨檢,應答的不好,就給你來招過肩摔,你該說甚麼?
對警察大人說:「謝謝指教!」

今天,若是警察執勤過當變成是一種社會常態,就是眾人的共業,而不是一個人運氣不好,或檳榔西施愛出風頭想進演藝圈這麼單純。

我並不反對,要針對檳榔西施罵警察的部分進行法律制裁,但,這也應該要經過法院審理吧!並不是單純的先打人先罵人就是不對,也不是被摔得最慘的才是弱者,畢竟,這並不是小孩子打架,家長或老師當裁判,而是應該就事論事,看看警察執勤的心態與手段,究竟有無可議之處?討論一個國家的紀律部隊,是否更應該具有法治精神,而非動輒使用暴力。

特別是在該位警員缺乏立即性危險時,對一個體型相差懸殊且不懂拳腳的女人施以擒拿和柔道招術,這種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怎會在國會變成影響公權力執行的胡說八道。

照我們英明的立委諸公的意見來看,只要妨礙警察公務就應該過肩摔,台灣社會有太多太多現行犯可以當街格斃,沒必要留著活口到法院等待審判,或等法務部長批准執行死刑。
照這樣無限上綱的推衍下去,只要警察大人面對現行犯或刁民,只要勇於使用過肩摔或警械,台灣的治安馬上變好,犯罪率幾近於零。

理由很簡單,因為警察執勤不需要法治精神,更無須注意比例原則,只要扣上妨礙公務罪名,直接賞個過肩摔,透過司法途徑不能得到公平的審理,那可憐無辜的小老百姓豈敢得罪警察大人?

也就是有這樣的勇警,又不懂得法治精神,才會讓民眾有錯誤印象,認為警察只會對付弱小的社會大眾,不會辦大案,就算辦大案也是長官交代的大案。

警察即便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但也不等於可以施行國家機器的暴力,尤其在民主法治國家,諸般法律法令與勤務條例,都是作為國家紀律部隊應該依循服從的,作為警務人員豈可不知法而無法?

簡單的說,在這個事件上,警察沒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且檳榔西施並非重大凶犯,該女並未使用器械使警務人員遭到生命威脅,有沒有必要來個柔道側摔兼上銬拖行,就是一個問題;就算檳榔西施是刁民,刁民也有侮辱公署等或妨害社會秩序等法條可以依法送辦,有必要採取暴力嗎?

如果一個國家的警察都是這種缺乏法治精神的勇警,就算不親自施展過肩摔,叫來女警支援,最後還是會演變成女子摔角擂臺,或者女子泥巴摔角大賽。尤其有槍械有力量的紀律部隊,在遭遇非生命威脅的狀況下缺乏理性或應變手段,僅以暴力作為對應的唯一手段,嚴重缺乏法治精神作為中心思想,充其量就是有槍有執照吃皇糧領皇餉的流氓。

最後,我的結論是,不能替缺乏理性,缺乏法治精神的警察找理由,而是要依法論法,要以法治的角度予以批判。
尤其警察多懂一點法律,多一點值勤技巧,知道勸導且呼叫女警,站穩法理立場,哪會影響公權力執行?法律反而可以成為警方展現公權力的有力的立足點。

不過,我們也不能認為只有正妹被過肩摔才是可憐,只要有任何一個人在警員遭遇缺乏立即性生命威脅的狀況下遭到不依比例原則與執勤過當及暴力對待,我們都應該予以譴責,這跟是不是正妹沒有關係,而是關係到作為良民的你我決定自己,有沒有可能哪天沒事被過肩摔的命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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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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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事件之剖析
2010/04/13 00:03
檳榔西施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為規範所不移的定律,若是誤觸法網,被關也是罪有應得,算小事一樁。
但身為公權力和法治代表之公務員,則不光是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而已,代表與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息息相關,不可相提並論,不可原諒。欒姓警員之所為,不該只有傷害與記過等之處分,依犯罪情形還應負起性騷擾,及妨害自由之責失。
庶民的認知中,中和欒姓警員所強調當天到檳榔店內,依法執行勤務嗎?根據法律之規範,欒姓警員應對於檳榔西施涉及違警情形之事由,則依法開立罰單處理,若有涉及犯罪情形之事由,則依法移送法辦。
由此無違警與無涉法之說明,可知與檳榔西施之動手動腳,大外割或摟抱的肉博戰,根本無需此類粗暴動作之必要,意圖藉口依法執行取締衣著暴露之勤務,洵為強詞奪理,不攻自破。
據悉,案發這一條馬路10多家的西施衣著暴露都是同樣的情形,甚至有更加的暴露,何以沒有一視同仁的進去特別照顧呢?而選擇沒有明顯特別暴露的人下手呢?從畫面上看起來是這樣,該當事人並無不法之暴露現象,亦無特別之暴露情形,眼紅喉急踏進生意店頭裡,較勝爭強,執行那一條法條呢?既與執法無關,難道不該曉以大義嗎?指稱妨害公務?不過是危言聳聽罷了。
原本單純的照顧一下,經雙方眼紅喉急,較勝爭強的衝突之後,使事情陷入是非糾葛的羅生門,不利益的妨害公務罪之認定,就落在自家人身上,即指揮辦案的該管檢察官。羅生門給該管之檢察官很大下註解之空間,公平與否,已無是非可言,僅懸存於承辦人的一念之間。
引用羅生門:有名的日本電影。由黑澤明導演,三船敏郎主演,取材於日本大作家芥川龍之介的短篇小說「竹籔中」,於西元一九五0年改編成電影。曾獲一九五一年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羅生門原指宮城外廓的正門。片中利用一樁謀殺案的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來分析人性,充滿了懸疑及不信任的氣氛。後常借用來比喻對同一件事,因立場不同而說出不同事實的歧異情形。如:「法院常常上演羅生門,分辨實情得靠法官的智慧。」、「警方說是單獨行動,憲兵說曾知會轄區,各說各話,演成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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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白吃
2010/04/09 14:01

笨警察-才會有這種笨方法

先蒐證在辦案--保證西施犯下

公然侮辱+妨害公務--這些讓他跑法院就夠嗆了--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14:39 回覆:
尤其是在沒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的狀態下,應該要用法律來處理這種狀況.

好宅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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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2010/04/09 11:30
剛剛要回覆不知道哪位的留言,結果按錯了,變成刪除,在此向您致上12萬分的歉意.
神豬格言:癢天地瘴氣,法古今玩人!!!

不可能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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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痴??
2010/04/09 10:40

您這個作家真是有一點問題!!

要壓制人犯不用過肩摔那要用甚麼招數

請版主賜教???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10:42 回覆:

我只問一個問題,那個女人有拿槍或拿刀指著警察嗎?

穿得清涼一點就是人犯,那墾丁的沙灘有太多人犯可以壓制.

罵警察可以用過肩摔解決,其實,台灣的檢察官或法官都可以請他們回家吃自己了.


不可能任務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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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
2010/04/09 10:37

現代的社會真的有病,病的不輕!!太熱情又理盲!!!這就是現在社會亂的問題點!!

設想警察這一個工作本來就是維持治安而且有危險性的工作,設想美國或者英國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如果這個檳榔妹再美國或者英國新加坡這樣子對警察大家想想下場會是如何?? 我想可能比在台灣更慘!!

有機會多看看AXN的CSI犯罪現場,如果嫌犯有逃跑或者抗拒的情形可能會被開槍制止!!

還原那一天的現場錄影檔,這個辣妹真的太離譜了啦~~~

再台灣真的太自由了~~~~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10:40 回覆:

警政署跟警政學者也認為執勤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我尊重專業人士跟官方的意見.

尤其這裏不是美國,而是台灣,不要用美國的標準來當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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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現場
2010/04/09 08:52
大家從新聞影片的嘴型,都知道「兩粒妹」罵了警察啥(典型的五字台罵),又說了什麼(「要強姦我也可以」?)。這才是當時過肩摔之前的現場吧?女人的招數向來就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這和以前酒國大班段玉開車被警察取締的情況很類似。警察也是人生父母養的,人家罵到你家長輩,大概很少人會不抓狂。至於檳榔業者把錄影帶公開、兩粒妹配合拿雜誌自薦等等之用意,在此不予置評。比較好奇的是,兩粒妹化妝前與化妝後「差得這麼很大」,還會罵髒話踹警察,到底是「正」在哪裡?阿宅的品味與是非觀都這麼「非常識」嗎?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10:06 回覆:

罵警察,就抓去關吧!有必要用摔的嗎?

同樣是人生父母養,罵人應該被側摔.同樣是人生父母養,那被側摔的應該要怎樣?

還有,請搞清楚,那個女正不正,不關我的事,你自己去找他抗議.


Tru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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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公權力〕!!!
2010/04/09 04:19
你知道伊拉克嗎?
他們都用〔孩童〕殺人甚至於當炸彈客
難道台灣面對一個違法的檳榔妹妹與店家~採取公權力的作為竟有錯?!
而錯就在於她是一位女子 就視而不見正當性與合法性?

警察保護我們 我們也應該在能力範圍內保護警方!

攤販也要辦營業登記繳稅 違者補稅罰款

固定位置攤販,須營業登記

請問”攤販證”是什麼?如何取得攤販證呢? 有人能告訴我嗎?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10:10 回覆:

警察有槍有過肩摔,需要我們保護甚麼?

採取公權力有很多方法,並不是只有一招柔道側摔,了解嗎?

何況,警察當時面對的是女人拿著開山刀要砍他嗎?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嗎?如果沒有,那以後警察只要驗到民眾酒測超過標準,也可以把醉漢抓起來過肩摔,照你講的,警察在採取公權力,而醉漢有可能喝酒以後攻擊警察,不管他是不是已經攻擊警察了.對吧!


Truvy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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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也要辦營業登記繳稅
2010/04/09 01:15
攤販也要辦營業登記繳稅 違者補稅罰款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01:23 回覆:
也就是說,攤販沒辦營業登記繳稅,還是來一記過肩摔?

Truvy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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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保
2010/04/09 00:52
老闆未申請營業登記
是為了逃漏稅而不登記營業
就代表檳榔妹在〔非法場所〕工作
所以自己是否已經觸法~檳榔妹妹要會自保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01:24 回覆:
所以,檳榔妹在檳榔攤工作就是沒繳稅也在非法場所工作,應該要被過肩摔?

Truvy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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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or NO
2010/04/08 23:58
你知道檳榔攤開在店面裡要營業登記證 還要繳稅嗎?!
1) 小規模營收在6萬元以下不用繳到稅(營業稅)

2) 超過六萬未達20萬元課稅1%(國稅局會按季開單給你繳稅)

3) 如果每個月營業額都超過20萬以上,那就一定要用統一發票,課稅5% (營業稅,兩個月申報一次並繳納稅金)通常這個是已經有一定規模的小公司,一般公司會請會計事務所代理。


請問:
這位小姐與店家是否有營業登記?
國稅局是可以查稅的!
若沒有就是已經〔違法〕!
況且她說月薪50000...那麼當然營業額夠可觀了!!!

違法與違規差異在哪裡...警察只有 YES or NO !
好宅豬大叔(chengjackal) 於 2010-04-09 01:23 回覆:

意思就是警察要去查稅,沒錯吧!

沒繳稅就過肩摔,應該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