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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 23:11:35瀏覽2156|回應10|推薦39 | |
四月七日蘋果日報的頭版新聞是警察側摔檳榔西施,這兩天越演越烈,不管是開記者會或上談話性節目,甚至已經當封面女郎或者寫部落格都變成話題。 如果先看到四月七日的蘋果日報,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在於,究竟警察執勤是否過當?而不是這兩天偏離主軸的言論,諸如,有立委認為不如去請檳榔西施當賭場門神讓警察退避三舍;或者檳榔西施就是想紅,把這當成演藝圈跳板;甚至扯得更遠的不要因為他是正妹而同情她。 以下是蘋果日報整理的警員執勤過當事件簿: 而蘋果日報列舉數件執勤過當的案例,相信有人會認為,這只是少數幾個搞不清楚狀況,或者迫於績效的警察搞出來的,還有很多願意掏腰包助人的警察,不能一竿子打翻所有警察。 這種話的問題在於,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時候,錯了就是錯的,還是勇於承認錯誤並且改進,並不是功過相抵的打考績,這會變成和稀泥,沒辦法解決真正的問題,反而會壓迫整個社會的正常發展。 從蘋果日報整理的事件簿可以發現,這些事情且不說是媒體過度放大,但是,作為升斗小民要想想,萬一哪天剛好遇到這種狀況,真的會叫天天不應,叫地地地不靈,因為他不是罪犯,而是警察,你只能無助的看著警察對你側摔或移送法辦。 當然,那位被摔的檳榔西施不是沒問題,你可以說她穿薄紗妨害風化,你可以指責她不應該罵警察,但是,警察能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妨害公務」等罪名依法辦她?能不能用錄影蒐證,事後開單?或者去呼叫女警支援? 但是警察有必要先推人後側摔又壓制還上銬再拖行嗎? 是啊!警察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但是,在一個法治國家,總會有一定的規範,在何種狀況下允許有槍有執照的合法合理使用暴力,在這個案例中,我看不到這個合理的狀態,也就是說,今天警察在強勢有利於己的狀態下,並沒有受到立即性的生命威脅,有沒有必要採取暴力行為展現公權力,大大值得懷疑,尤其這並不是政治問題,只是一個很單純的法治問題。 今天,若是警察執勤過當變成是一種社會常態,就是眾人的共業,而不是一個人運氣不好,或檳榔西施愛出風頭想進演藝圈這麼單純。 我並不反對,要針對檳榔西施罵警察的部分進行法律制裁,但,這也應該要經過法院審理吧!並不是單純的先打人先罵人就是不對,也不是被摔得最慘的才是弱者,畢竟,這並不是小孩子打架,家長或老師當裁判,而是應該就事論事,看看警察執勤的心態與手段,究竟有無可議之處?討論一個國家的紀律部隊,是否更應該具有法治精神,而非動輒使用暴力。 特別是在該位警員缺乏立即性危險時,對一個體型相差懸殊且不懂拳腳的女人施以擒拿和柔道招術,這種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怎會在國會變成影響公權力執行的胡說八道。 照我們英明的立委諸公的意見來看,只要妨礙警察公務就應該過肩摔,台灣社會有太多太多現行犯可以當街格斃,沒必要留著活口到法院等待審判,或等法務部長批准執行死刑。 理由很簡單,因為警察執勤不需要法治精神,更無須注意比例原則,只要扣上妨礙公務罪名,直接賞個過肩摔,透過司法途徑不能得到公平的審理,那可憐無辜的小老百姓豈敢得罪警察大人? 也就是有這樣的勇警,又不懂得法治精神,才會讓民眾有錯誤印象,認為警察只會對付弱小的社會大眾,不會辦大案,就算辦大案也是長官交代的大案。 警察即便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但也不等於可以施行國家機器的暴力,尤其在民主法治國家,諸般法律法令與勤務條例,都是作為國家紀律部隊應該依循服從的,作為警務人員豈可不知法而無法? 簡單的說,在這個事件上,警察沒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且檳榔西施並非重大凶犯,該女並未使用器械使警務人員遭到生命威脅,有沒有必要來個柔道側摔兼上銬拖行,就是一個問題;就算檳榔西施是刁民,刁民也有侮辱公署等或妨害社會秩序等法條可以依法送辦,有必要採取暴力嗎? 如果一個國家的警察都是這種缺乏法治精神的勇警,就算不親自施展過肩摔,叫來女警支援,最後還是會演變成女子摔角擂臺,或者女子泥巴摔角大賽。尤其有槍械有力量的紀律部隊,在遭遇非生命威脅的狀況下缺乏理性或應變手段,僅以暴力作為對應的唯一手段,嚴重缺乏法治精神作為中心思想,充其量就是有槍有執照吃皇糧領皇餉的流氓。 最後,我的結論是,不能替缺乏理性,缺乏法治精神的警察找理由,而是要依法論法,要以法治的角度予以批判。 不過,我們也不能認為只有正妹被過肩摔才是可憐,只要有任何一個人在警員遭遇缺乏立即性生命威脅的狀況下遭到不依比例原則與執勤過當及暴力對待,我們都應該予以譴責,這跟是不是正妹沒有關係,而是關係到作為良民的你我決定自己,有沒有可能哪天沒事被過肩摔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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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