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在自己國土上搖國旗有罪嗎?請大家打電話、寫信向馬英九要個說法,要中正一分局局長下台
2005/09/28 17:59:52瀏覽693|回應4|推薦6

【我寫信給馬英九的內容】

馬市長您好


素仰您依法行政之堅持,320以後之反對運動,在您對法律的堅持之下而消寂,不忍苛責於你。然而,也期望您能秉於依法行政之堅持,管好你的中正一分局員警,整頓其風紀。

這則告發搖國旗民眾之新聞事件,已明確妨礙國民表達意願之言論自由!警察違法濫訴,莫此為甚。

首先,揮舞國旗,絕對不違反中華民國之法令,即便方仰寧副局長所舉之『妨礙秩序法』(疑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口誤),並無攜帶國旗違法之條文,亦無法證明國旗能有驚嚇之效果,故而執法法源依據即己失當。

其次,責維護元首安全為警方職責之一,但搖國旗如何妨礙元首安全?警方既以人牆阻隔車隊和民眾,即已善盡職責,倘若有群眾衝撞警方,才構成妨礙公務,試問,搖國旗有構成衝撞嗎?

再者,立法委員本於職權關心人民權益,方副局長居然以違法濫訴之手段報復群眾,率爾以「在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警方的維護要跟你報告,那今天給他們通知單。」回應,頗有「你再陳情就多罰你一條」的威嚇意味。

在馬市長您強調「依法行政」原則之下,居然有這樣的据傲及濫權之警分局副局長,顯見該分局無法體察馬市長依法行政之理念,望馬市長撤換中正一分局局長,以彰顯治理整頓之決心。

方正平
發表於: 2005/09/28 16:09:35
http://forum.pfp.org.tw/viewtopic.php?p=152503#152503


2005/9/28 TVBS 寫到:
〈獨家〉民眾揮國旗嚇總統 警方強制取締


記者:侯沛吟 王經維 台北報導

319槍擊案後,泛藍支持群眾圍繞在景福門揮舞國旗!最近警方強制取締,甚至開單,要求到警局約談 原來陳總統回官邸會經過,經常遭到群眾揮旗嚇到,要求勸離,只是過程中警民肢體衝突不斷,引發立委關切。

民眾(9.19):「中華民國萬歲!中華民國萬歲!」

因為揮舞國旗,民眾遭到警方強力制止,雙方激烈拉扯,這是19日晚上9點多,在景福門前民眾自己拍下的畫面。

民眾:「搖旗,說妨害交通妨害人民,我說不會,抓好不會飄,他要罰我6千。」


當時因為總統車隊即將通過回到官邸,警方在人行道上圍起人牆,赫阻民眾揮舞國旗影響車隊,這樣勸阻取締動作,接連一各星期沒有停過,這群已經揮旗久的泛藍民眾,抱怨連連。

不只他,在場還有很多人也因為揮舞國旗,被警方勸阻,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說明。問題是,在國土上揮舞國旗,觸犯什麼罪!

中正一副分局長方仰寧:「在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警方的維護要跟你報告,那今天給他們通知單。」國民黨立委雷倩:「,是用什麼罪名約談?」方仰寧:「妨害秩序法。」

轄區坦言接到很多投訴,其中也包括陳總統的車隊,遭到民眾刻意挑釁。因為關切,所以密集徹查,執法拿捏得尺度有沒有過當,引發立委質疑。

(修改:2005/9/28 09:48:30)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70903
 引用者清單(2)  
2007/10/06 11:55 【鐵橘之城】 連手下都管不好,指望其治國?
2007/10/06 11:46 【親民聯誼會】 連手下都管不好,指望其治國?

 回應文章

方正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雖然遲了,但我沒忘記!分享和市府人員打交道的經驗
2005/10/25 02:16
【市長信箱連續回覆兩次不滿意,會有專人處理】

上一份貼文,是想將中正一唬哢人民的醜惡行徑公諸於世。本想快快整理一些後續發展,無奈雜事纏身。

我接信後第二次回覆不滿意,並大方地留下姓名電話,表明隨時候教。當天(10/13)晚上,就接獲一位市府人員,自稱非中正一分局人員(此點持保留態度)來電,再次詢問不滿意中正一回覆之原因。

顯然中正一並不明瞭人民的憤怒,我在電話中表明了不滿原因和要求:
1.對於中正一取締搖國旗民眾一事,當然不滿
2.對中正一被指控,卻又擔任案件承辦單位,球員監裁判,更加不滿
3.要求訂定明確執法標準,並公告大眾,或回覆給我
4.對已經發生之罰款,主動提出救濟


雖然從來電者生嫩的語調和打電話時間,判定來電者不可能是市府員工,極有可能是替代役男。雖然他說會把意見提到內部討論,但我要求提供回覆給我時,他卻要我上警光周刊(記憶中的名稱,可能有誤)查詢,因此推測他是在警局服務。

由此番推斷,所以也不太可能寄予太大的希望。但是,至少從中獲得一個重要資訊 ── 投訴市長信箱的處理流程。

每一封投書,都要有人回覆,每一次回填問卷為不滿意,就需要後續處理,第二次再回覆。再次回覆不滿意,若填了請專人聯絡,就真的會有專人聯絡。(不過,若您不習慣和警察或官員對話,或者容易激動,建議您不填)

根據天下雜誌的報導,市府信箱一年的投訴量約為四千件,如果每個人都相信投書有用,願意幫搖國旗的叔伯阿姨們寫一封信,那麼,一定會引起北市府高層的重視。

方正平
發表於: 2005-10-25 2:00
http://touja.org/bbs/viewtopic.php?p=80120#80120



方正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第二次投訴內容
2005/10/09 23:48
【叫賊來當法官,中正一沒資格回覆這次投訴】
馬市長大啟

我現在是在指控中正一違法濫訴,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我手中尚握有侵害人身自由之事件),你好歹也指派個法務室的人review一下,具體說明是違法或執法過當有待改進或是依法行政。

居然叫被告中正一自己當法官,他們當然說合法呀!

你不要唬哢我,你以為只有你讀法律嗎?現在各大媒體和民盡黨都會很想把事情鬧大,言盡於此。
方正平
(信後附上第一次投訴和中正一的回覆)


方正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李金田回覆
2005/10/05 01:36
這是昨天下午收到的案件回覆,這當然是有問題的,要請教有沒有刁民,或者有法律背景知識的網友,給大家一點指導。
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李金田 寫到:
受理機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復機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復日期: 2005/10/3
發文字號: 94.09.30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09432619700號


親愛的方正平先生您好,您致市長信箱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

首先,為兼顧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與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權益的均衡維護,國家制訂集會遊行法,使人民集會結社與言論表現自由,能以適當的方式獲得保障。而所謂集會遊行係指以集體行動顯示其力量或意圖的聚眾行為,因此外交部周邊每日晚間長期聚集特定群眾,部分手持或於身上懸掛「沒真相、沒總統」、「竊國有方、治國無能」等標語,所有群眾並一起分別手持大、小面國旗在場揮舞及呼喊口號,以凸顯標語所述之政治訴求,雖然該批群眾均稱彼此互不認識、係自發性前往該處聚集,但均在場以聊天的方式討論上記議題,以進行彼此的意識聯繫,就外觀而言該批群眾的集體行動已有一致性的共同政治訴求,顯已構成集會要件,而非單純手持國旗或一般過往的行人民眾,應依集會遊行法規定申請集會許可。

本分局長期以來勸導、告誡該批群眾,搖旗不可吶喊亦不可妨害行人通行;另舉標語聚眾部分,請其等依規定申請合法集會,警方將依法核准,並保障其等集會、言論自由。但該群眾卻不願依法辦理。因此本分局在勸導無效下,為維護社會秩序,於9月27日晚間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5條,對在外交部東側人行道上違法集會之群眾舉牌警告,過程均依法執法,並無過當之處。

對以上回復如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警務員林崇志聯繫,電話23117823謝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李金田 敬啟


方正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台北市市長信箱
2005/09/28 18:01
台北市市長信箱: http://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E.aspx

mayor@mail.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