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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視人權的社會,是不夠格享有福報
2005/09/17 01:43:57瀏覽695|回應1|推薦3

【沒人權的國家,不配享福】

看到這樣的讀者投書,我才恍然大悟,台灣人的福報到了盡頭了。

我們有全世界最傲人的慈濟,卻吝於去想,為什麼要讓這政府持續不義的制度?

三不五時聽到外勞都是做本勞不做的事,卻沒人想到,不是本勞不做,而是老闆寧可壓榨外勞,也不願正視勞工權益,更不願那見不得的人事在本國人面前曝光。但是當工人罷工時,輿論卻是指責影響消費者權益。

一個社會中上階層家庭,在攝影機前抱怨小孩子參考書費太高,言下之意是小孩子會讀書,成續好,卻沒想到,有人連註冊費都繳不出來。沒錢買參考書就活該成績差嗎?這該死的教改,我們卻容許牠繼續存在,這是什麼吃人的社會?

921大地震,至今沒有重建完成,政府的重建會卻以“消減”災民為職志,今天就要宣佈任務完成。牠們滿以為只要組合屋都拆完,救災就結束了,卻不知早幾年發生的阪神大地震,至今還有日本人住在組合屋,而且只要他們繼續住一天,日本政府就照顧一天。如果有能力搬走,誰願意賴在看來永遠不會像家的組合屋中?

如果這樣的制度我們能容忍,再多十個慈濟也沒用,台灣人不配享福。在此,貼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做個結尾: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方正平
發表於: 2005/09/16 10:09:45
http://forum.pfp.org.tw/viewtopic.php?p=149141#149141

2005/09/16 聯合報 寫到:
沒人權的國家 窮人不分國籍
http://udn.com/NEWS/OPINION/X1/2901951.shtml

李菁羽 /自由作家(高雄市)

路竹中學出納組長強迫延遲繳交學費之學生及家長,罰寫悔過書,震驚社會。其實這與日前的泰勞暴動事件、年前的邱小妹妹人球事件,均源自於一個基本原因:我們的社會毫無人權觀念,以致窮人備受屈辱,窮人的孩子生病不醫,窮人的父母連帶受辱,窮國的勞工剝削迫害。一個沒有人權的國家,窮人不分國籍,只有受侮流浪。

二十年前,舍妹任教高中,常會氣接不上來而蹲在地上,醫生皆以腎虧體虛開些藥應付,我認為可能工作壓力太大,建議出國進修。她到了美國後,同樣情況就醫,醫院詳細檢查,發現她肺部有四分之一先天殘缺。醫生告訴她如果兒時發現可以痊癒,但目前發現仍可借助復健恢復八九成肺功能,費用皆由學生健保支付。

第二周,舍妹接到學校圖書館通知她每周兩次、每次兩小時到圖書館工讀,工作是把收回的書放回書架。她很納悶,因為她並沒有申請工讀,結果才知道是醫院主動與校方聯繫,讓她以放書的工作輔助復健的效果。當她領到工資時,不好意思的對館長說,你們是幫我,我怎能領工資。館長是位老太太,摟著她說:「我們關心妳幫助妳是應該的,妳領工資也是應該的。」

在此同時,我則感到奇怪,她當老師不是每年都有肺部X光檢查嗎?為何沒有發現肺部殘缺?有關單位非常官僚的告訴我:「我們只檢查有沒有肺結核,其他不管。」

某位前立委與妻子留德期間生了孩子,德國社會部官員立刻到訪,看了這對窮學生的住處後,認定該住處不適合嬰兒居住。官員說:「我知道你們沒錢,房租差額,政府會補助。」並詢問他們奶粉錢尿布錢是否有困難,可以一併補助。

前述兩個先進國家的做法,是
基於憲法人權保障的精神,而受到人權保障的「人」,是不分國籍、階級的

世界各國都有貧富的差距,但在重視人權的國家,有錢不是罪過,沒錢不是恥辱。因為在完整法律制度,健全會計制度下,有錢人的錢來得明明白白。而政府顧及人權的財政分配及福利政策,讓窮人的基本權利及尊嚴得到保障,不會受辱。今天台灣,有錢人的錢,如果是以「脫法行為」牟取暴利,以「規避法律」達到逃稅,甚至官商勾結,打造謀利財團的法律、浪費公帑的契約、黑箱作業的併購,那麼因此而有錢的人就不能說不是罪過了。同理,政府公共福利政策,若未充分顧及窮人的基本人權,則沒錢的人就會到處受挫,感到恥辱。

民進黨自前身「黨外」開始,便高唱人權立國口號,但口號一直耗在口水上,連檯面上唯一執著於「人權」的陳菊,都因擋不住有力的「權人」介入泰勞仲介,而揮淚下台。而自詡人權總統的陳水扁,竟然會為有錢人想到取消遺產稅,卻不考慮台灣已有數以萬計繳不起學費、繳不出午餐費的孩童,該如何維護他們應有的生存、受教育等基本人權?當窮人都無語問蒼天,只能受辱流淚時,該感覺恥辱的不是窮人,而是整個國家,當然,領導者應該捫心自問:「誰該下台?」

【2005/09/16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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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6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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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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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照顧乞丐 出必有車夜住旅館
2005/09/18 10:53
荷蘭照顧乞丐 出必有車夜住旅館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中廣新聞網 】 廣 告


在荷蘭連要飯的都出入有車,居住有樓。

荷蘭北部的斯聶克市有幾個乞丐,每天在固定的幾個地方行乞。

依照荷蘭法律,乞丐是合法的行業。

同樣依照荷蘭法律,政府有照顧遊民的義務,晚上不可以讓遊民露宿街頭。

斯聶克乞丐不多,市政府花錢蓋一個收容中心,所費不貲。

於是替遊民在旅館租了幾個房間,還僱了一輛計程車,每天晚上到乞丐行乞的地方接他們去旅館,第二天一早再把乞丐送回行乞的地方。

市政府官員說,一天的計程車錢只要四千五百元台幣,比蓋一個收容中心划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