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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2007/01/24 01:18:10瀏覽1618|回應2|推薦14
引用文章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引用文章檢舉陳水扁違犯外患罪罪章



【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替台北地方法院加油添火

扁珍貪污大審至今,劇情起伏高潮迭起,但似乎只限於媒體;貪腐集團的律師團們只依仗著「總統特權」,表現著實令人失望。

但戲劇張力差不表示無效!只要法院同意總統府的「行政特權說」,此一貪污案即告終結。即使陳水扁被轟下台,他也不必為那顆Tiffny鑽石受審,陳水扁都說了是國家機密,要帶進棺材,哪個法官能審他?

然而很不幸地,只有少數幾個法官、大法官能夠決定「總統行政特權」是否可以受審,而這些少數的決定,卻又不一定符合大多數人期待。甚至,許多人也不知道該怎麼期待!

究竟司法是否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

實務上,司法權必需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否則憲法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中的內亂、外患罪豈不形同虛設?

學理上,司法權也必需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

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司法權居中扮演著仲裁角色,這是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司法不只裁判政府,也裁判人民。正因為司法權能斷人輸贏甚至生死,所以它被設計成被動式,稱之為「不告不理」

無論陳水扁或任一癟三都可以主張「總統有行政特權」,法官都不能干涉,除非,有人為這件事打官司。官司還不是隨便人都可以打喲,你必需是「當事人」才可以。

貪污案進了法院,當律師團提出「總統行政特權」抗辯時,就已經把「總統行政特權」交給法官決斷。說司法權無權審判「總統行政特權」,這是自取其辱。就算是提出釋憲,也不過是把「總統行政特權」交給另一群大法官來審理。

 審判會違害國家機密嗎?

假設真有
國家機密”,由於法官必需秉持「不告不理」原則,律師團若不用“總統保守國家機密的特權”抗辯,法官也無權調閱。

合議庭法官這次做足了工夫,讓總統府有充份時間證明國家機密,總統府還一再強調“特權”,不說就是不說。將來陳水扁告發法官
妨害機密,還是得向法院證明真的有“國家機密”而且一旦提告,包括陳唐山,總統府至少有5個人會被起訴。

時間拉遠一點,檢察官也沒要陳水扁說出國家機密,是陳水扁自己大嘴巴要說!若是機密,當時就該拒絕,陳瑞仁又不能起訴陳水扁
拒證罪

再遠一點,你陳家不要亂拿人家的禮卷、不要隨便用國務機要費買Tiffny、不要隨便拿人家女用內衣褲發票報帳,陳瑞仁也不會去查你了嘛!

說到底,“國家機密”全是被陳水扁一家人搞砸的。國家安全,干法官屁事!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PS.法官、大法官們也是人,他們最後的判決是否符合“常識”,仍待考驗。但對於民進黨傾全力“論述”法官不能審「總統行政特權」,用以掩蓋貪污犯行,我們應該起而聲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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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673998
 引用者清單(3)  
2007/01/26 10:42 【cfang0606 的網誌】 一審有罪不下台 阿扁得過且過之計
2007/01/26 03:02 【人民力量組織】 施威全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介紹行政特權非常好的一篇文章)
2007/01/24 01:24 【人民力量組織】 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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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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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刻意疏漏 釋字三八八號 早已確認偵查合憲
2007/01/26 14:23
中國時報 2007.01.26
聲請書刻意疏漏 釋字三八八號 早已確認偵查合憲
吳典蓉/特稿

如同陳總統去年每一次舉行的記者會,總是漏掉關鍵的事實;昨日的刑事豁免權憲法聲請書,就漏掉了最關鍵的憲法根據。

那就是釋字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說,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亦即,總統患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但是可以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如刑事訴訟法)之刑罰規定的;也就是說,雖不能起訴總統,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總統接受偵查、訊問並不違憲。

另外,釋字三八八既已強調僅是「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則總統釋憲聲請書中還要擴大成「職務行為永久豁免權」,更是完全沒有依據。

大法官若受理總統提出的釋憲聲請,一定要考慮釋字三八八已經作成的決定,如果要推翻,大法官也必須說出個道理來。

總統釋憲聲請書的疏漏,絕非偶然。因為三萬字釋憲聲請中,對於釋字三八八號另一段文字,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起碼提到不下十次,但完全未提「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這段文字。顯來釋憲聲請書操刀者也知道,這段文字才是扁大舉「絕對刑事豁免權」的最大障礙。

和釋憲聲請書所言相反的,並非因為總統民選、代表國民主權,因此更須要將憲法中刑事豁免權,再無限上綱到「永久豁免」,並可擴及總統一家人。所謂的刑事豁免權反而是帝制時代「國王不犯錯」觀念下的殘餘,多數民主國家的元首並無刑事豁免權。

就以美國總統為例,作為總統制的老牌國家,美國總統的「尊崇」與「保障」豈會低於台灣;號稱全球的領導人,美國總統責任又怎能低於台灣。但美國憲法並未賦予美國總統刑事豁免權,即使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Nixonvs.Fitzgerald案,賦予總統職務性行為「民事豁免權」,但是在一九九七年的Clinton vs.Jones案中,大法官仍主張,法院保有審查總統職務性行為的權力。

釋憲聲請書中以總統有「行政特權」,因此可主張「國家機密特權」,還援引美國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vs.Nixon,指美國大法官承認行政特權理論。

這實在是對該判決嚴重的誤讀。事實上,美國憲法及大法官釋憲,從未賦予總統所謂的「行政特權」或「首長特權」,相反的,反而是當時總統尼克森,為了抗拒交出涉案錄音帶證據,援引「首長特權」,與司法對抗,指證物是機密,拒絕交出。

大法官在該案的衡量是,首長特權下所主張的機密是一般性的,相對的,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據原則,卻是公平審判的核心,因此,大法官最後否定尼克森在該案有所謂的「行政(首長)特權」,要求必須交出證物。

水門案作為他山之石,和國務費案實在有太多相近之處。而台灣的大法官如果受理總統釋憲案,由於是史無前例,美國大法官如何處理水門案,必然會成為參考點。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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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威全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介紹行政特權非常好的一篇文章)
2007/01/26 02:53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
【聯合報/施威全/法律研究者、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英國倫敦)】2007.01.24 02:50 am

為主張總統得拒絕法庭的要求提供資訊,總統府引用了英美法的概念: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和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按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講法,啥是國家機密,總統說了就算。此行政特權是不受節制的,此權力允許總統在指定機密時,不須按照機密保護法來辦事,且得拒絕法官要求。簡單講,總統有隨時隨地胡扯不受監督的權力。

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不是成文法的規定。美國法條、聯邦規定與憲法中,沒這字眼。美憲法也沒規定Executive Privilege。這類特權,非如總統府宣稱的專屬於總統,而是行政體系的權力。國家機密特權源自英國普通法(不成文法),幾世紀來法律執行與法院判例所產生的概念,背景多與殖民/侵略有關。當政府認為法院的供證要求會使國家機密曝光,危害國家安全時,單位首長得具結向法院提抗,而免於提供證據。

本概念應翻譯為政府機密特權,此處 State 指政府,而非國家。此概念冷戰時期在美國由最高法院的判決確立。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一九五三年案寫道:由於美國在這類例子上經驗有限,所以從英國法引進政府機密特權。

一九五三案,其實不是說行政單位說了就算、有權力拒絕法庭提出機密證物的要求。恰相反,本案主張法官必須視狀況裁定是否接受行政單位的說法,最後的決定權仍在法官—關於這點原則,為阿扁護航的法律人,隱略不提或故意扭曲。

按英國法,行政單位認為是機密時,法庭其實可以不甩;法庭也可以透過秘密審理的安排來審問證據;法庭更可認定是否真為機密,或認定是否公開機密。無論如何,所謂機密文件,法官若一定要,就得交到法官手中。是否機密,該如何處置,法官說了才算。

政府機密特權常被行政單位濫用。以一九五三年這個高舉國家機密特權的歷史案例為例,五十二年後,檔案解密了,證明當初軍方的行為與國家機密根本無關,而是管理疏失造成軍機失事,軍方以機密為由隱瞞。

所謂行政特權,原理相同。這東西不是法律明文賦予總統的職權,而是行政權力的引申,不是啥高於法律規定或法庭的特別權力。此普通法概念,直到一九七二至七四的水門醜聞,法庭對這個權力作了定義,認為總統的行政特權是有限制的,必須屈服於刑案法庭。尼克森因而被要求交出錄音帶。

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和政府機密特權,不代表行政權在國家機密事項上高於其他兩權。與國家機密相關的行政權,如同蓋水溝和建國宅的一般權力,須受到司法審查的節制,由個別法官獨立裁決。機密否,不是行政單位說了就算(例如 Chahal 控英國案,歐洲人權法庭,一九九六);刑事案件,若當事人權益與國家機密相關,法官對機密檔案的實質內容,是否真是機密,當然有審查權(例如一九八八年的檢察長控告衛報案)。

在吳淑珍案,目前的爭執其實只是較低層次的有沒有核定為機密的證明。台灣刑案法官從沒膽主張有從實質內容來審核是否機密的權力,本案法官亦同,只是由於總統府不願提出核定流程與文號,因而從行政程序上認定那些資料不是機密。

按照行政特權和政府機密特權的相關判例,總統府檔案是不是機密都一樣,法官堅決要求,總統府就得提交/作證。卓榮泰的兩個英文名詞,恰好為法官的要求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2007/01/2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