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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善終的自由
2006/12/26 01:23:41瀏覽1122|回應1|推薦18

上週末前往台南成功大學醫學院參加急重症單位環境安寧緩和系列課程,對於DNR的法律簽署與家屬溝通的經驗學習,都有更多深刻的體會。會中講者(臨床主治醫師)分享著喪親的放下心情,讓我不禁當場潸然淚下。因為"我執"使然,身為家屬往往因著自私,而以加工方式延長最愛親人的受苦歷程.而當我們另外站在醫護人員角色去看待這樣的問題時,其實也有法律與道德二難的困境。

台灣已於20005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六月由總統公布(華總一義字第8900135080號令)正式施行。2001年再度修法通過,萬一病人已進行氣管內插管,在病人或家屬的同意下,醫護人員得以拔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有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力(第七條),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第七條)。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第三條)。

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內容是當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願依安寧緩和條例規定,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第三條)。依照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要有上述之意願書表明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經過兩位醫師(其中一位需為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則醫師可依法在病人臨終時不予施行上述心肺復甦術之各種醫療措施。協助病人善終、安詳往生,非常合乎一般人的需求,同時也合乎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定。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也可在健康時預立意願書言明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在其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第五條)。


病人若在陷入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簽署意願書或指定代理人,也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第七條)

安寧照顧協會指出國內約有七千多名病人皆依己願,擺脫加工生命帶來的無謂延長之身心痛苦,更讓家屬跳脫難以釋懷的自責,為使雙方都能平靜迎接人生最後旅程,目前相關團體正推動將簽署意願書納入健保IC卡,未來各醫院只要看健保卡,就可從中清楚得知病人的意願,以避免讓病人額外受苦。

 

基於急重症的醫護專業立場,真誠盼望急重症單位與醫療資源能夠充分發揮在有希望救治病患身上,而非藉由高科技機器拼命製造活死人,而讓家屬與病患均深感痛苦.當加護病房滿床時,您可知道在ICU外面每天至少有八條可以有機會存活的生命,他們與家屬都引頸苦等一張床盼求救命機會.虛過一日就少了八條有機會可重拾歡笑的生命體,但法律與道德縛綁著醫護人員無法代替做抉擇.

天有不測之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這不該是個禁忌話題,事先規劃簽署意願書是你我都該花點時間討論與深思的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有保險的概念,但更切實的問題是做如何安排自主的善終選擇.回想起過去臨床參與CPR搶救的過程經驗,我渴望自己能有選擇善終的自由,在預知不可避免的死亡情況下,我也願意事先簽署放棄積極治療,屆時不浪費無謂的醫療資源或佔床,但求能有尊嚴安詳的臨終告別.

您若不捨為難家人或是不願親屬在最後關頭做出違反自己意願的決定,最好及早預立意願書或預立代理人,清楚表達自己意願,讓自己自主選擇善終的自由。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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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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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 21:52

我也曾自費參加趙可式博士的安寧療護課程,對安寧照顧的理念很讚同.

E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