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緊急命令,三思吧! JC鮮師─圖解刑法
緊急命令原規定在憲法第43條,後憲法增修條文公佈施行後,為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所取代,其規定如下: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比較簡單白話一點,行政機關下個命令,即使違反現有法律也沒有關係。 譬如預算法對於錢的使用有一定的規範,假設馬政府想來個八年八百兆的治水預算,可是此舉明顯違反預算法,就可以透過緊急命令的方式,不必經過冗長的立法程序進行修法,只要立法機關追認即可。 脫離審慎思考的立法程序,本應儘量避免之。 所以,從人民的角度來看,政府機關頒布緊急命令,應該要謹慎為之,有法令就依法令,無法令且實在是萬不得已時,才頒佈有需要的緊急命令。 馬政府顯然是有謹守本分。 現在的怪異現象在於,行政機關認為現有的法令已經夠用了,暫時不需要頒布緊急命令,反而是人民要求政府機關快點頒布緊急命令,不頒布緊急命令反而變成是無能的政府,感覺上實在是怪怪的。
如果馬政府頒布了緊急命令,下場又是如何呢? 批評聲浪恐怕也不會停歇! 你是不是要搞獨裁?是不是想藉緊急命令來亂搞?有災害防治法,為什麼不用? 所以,只要是馬政府認為有必要,現行法令無法處理的情況,自然會透過利法程序或上開程序,來頒布緊急命令,而這個問題也不應該吵到影響救災的進展。 打嘴砲,人人會打,現在就專心救災吧! 拿著這些是否要頒佈緊急命令,或是否要尋求國際援助,不在第一線奮戰的人,尤其是少數的名嘴,根本就是不愛台灣,只會一直打嘴砲喊著愛台灣‧‧‧ 如有救災該檢討的地方,救完災再說吧!星期六準備南下當志工,聽說東吳大學有社團要去掃教室,慈濟聽說也要幫忙打掃,聽說還有缺,這些光打嘴砲影響救災者,先去救災再講這些屁話吧! (本文這麼早寫,是因為夢到馬英九頒佈緊急命令,要把我家徵收作為救難指揮所,還要徵收小V進行救災。驚喜之餘,夢遊跑去樓下見小V最後一面,等到醒來時發現沒帶家裡的鑰匙,折騰了半天才進了家門,又繼續夢遊寫完了這篇‧‧‧如有錯誤,等我夢遊完再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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