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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6 09:18:31瀏覽221|回應0|推薦0 | |
前言 见凯迪中间地带有“左派大佬”帖——《问个小问题,这民主究竟是什么?》,不觉兴起手痒,便在其后跟帖批评。现将所思所得录于其下。所涉问题,如有他人论述,此处一般不赘;若觉多数网友生疏的,则不厌其烦,以自己的语言再做复述。 1, 民主是什么?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主权在民。民主不是当家不作主,不是为民作主,也不是主权在党、主权在官。 2, 民主不仅是一人一票 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一人一票当然是不可少的,但这只是民主的一小部分,不是全部。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的理念(当家作主、主权在民)必须化为法律,民主才是现实的、有用的。因此民主的核心是宪政。 3, 什么是宪政? 对统治者的权力有法律制约的政体,谓之宪政。制约权力的法律就是宪法。但不是所有的宪法都能制约权力。因此,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法,还要有宪法法院,才会有宪政。 4,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人民(甲方)与统治者(乙方)签订的统治合同,或称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宪法必须符合一般合同的要件——甲乙双方平等。如果甲乙双方不平等,甲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代理、不能选择第三方,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同理,甲乙双方不平等的宪法,也非有效宪法,这种宪法自然无需宪法法院。 5, 民主与原子反应堆 有网友以原子反应堆来比喻民主与专制。在这位网友看来,专制是须臾不可或缺的,其作用犹如原子反应堆。在这个反应堆中,民主就是铀原料,如果没有反应堆的控制,那只会造成灾难。这个比喻实际上还是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不能离开集中的指导。此比喻相当蹩脚,西方的民主国家难道都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 6,宪政的含意 上述比喻的错误在于,不明白宪政才是原子能反应堆。宪政所规制的不是民众的私权,而是统治者手中的公权。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何处?这是民主最关键的问题。统治者的权力来自民众的授权,就如民法中的委托代理是一样的道理。既然如此,统治者就不能为所欲为,咱们必须订个合同,规定你什么法可以立、什么法不能立;什么事能作、什么事不能做以及该做的事如何做,等等。 被宪法规制的权力就是宪政,有“限政”之意,政府是有限“公司”,不仅权力有限,责任也有限,不是无限“公司”,更不是权力无限、责任有限“公司”。 小布什有句话能形象说明宪政的含意,他说人类几千年来最伟大的发明不是机器,而是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大意)。 这个笼子的构架是由宪法打造的,一般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多党竞争,一人一票;军队国家化;收税要经立法机构同意;司法独立(没有政法委领导);无听证、无质询,不决策;等等。 民主如果没有宪法来保证,只剩下一人一票,那选出来的就算不是希特勒也会立马变成希特勒。每个政党,天生都有为民作主的本能,没有笼子制约,暴政与暴民就会周而复始、轮番出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会带来政治野蛮,不会有政治文明。 7, 民主与法治 民主作为一种应然的理念,必须化为法律条文才能操作。因此民主与法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什么是法律?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说法来源于苏联,而苏联的理念又是来自普鲁士的法哲学(现称法理学)。这种理念被现代法学界普遍认为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是由两重因素组成,其一是意志,其二是社会规律。普鲁士法哲学只强调意志、否定客观规律在法律中的作用,形成了二战时期逻辑实证主义法学派,直接为希特勒服务,实为法学界一大耻辱。 法律既要体现意志。又要有正义性与可行性,二者缺一不可。光讲意志、不讲良心与可行,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得不到良好的执行,是为恶法。恶法非法。某国立法规定,肤色不同不能通婚、家庭装修须经政府批准;或者颁布一些秘密法,暗中偷偷施行——以控制言论出版自由等。这些恶法严格说来是违宪的,因此非法。 因此有了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法制(law system),法律体制。前者体现了法律的两重性——意志与可行性,后者一般只讲意志,不考虑可行性。法治要求,不仅要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且统治者本身也要被法律约束。而法制一般只强调用法律对付老百姓,统治者可以高于法律。 法治国家,民主与法律统一;法制国家,法律与民主是对立的。 8, 集中与民主 民主集中制可说是最具欺骗性的一种制度,其实质就是专制。集中制的原则是“多数服从少数”,民主制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这两种制度是无法结合在一起的。就如恩格斯所说,你把刷子归入哺乳动物纲,刷子不会因此长出乳腺来。民主集中制犹如乡下盛行的“强迫加自愿”一样—— 乡里修公路,每家按人头摊100元,实行“强迫加自愿”的收费原则。你家不交钱,第一步剪电线,第二步到你家搬电视、手扶拖拉机,第三步上房揭瓦。村民没辙,只能“自愿”掏钱。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老夫拙作《中国,你需要一场“延安整风”》中一段文字似可说明一二: 中共的组织路线又称民主集中制,一般被概括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与此相匹配的有列宁关于人民、阶级、政党、领袖关系的理论,从此理论中,又孕育了共产党的统治理念。为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追根溯源,宜从国际共运的源头上来探究工人政党组织路线的演变脉络。 19世纪40年代,正是欧洲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劳资矛盾尖锐之时。在1848年革命后不久建立的“第一国际”,其所遵循的内部组织原则与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东西,相差何止千百里。 组成“第一国际”的两个主要工人组织,一个叫“四季社”,另一个是“正义者同盟”。这两个组织的领袖慕名找到了马克思、恩格斯二君,就像水浒梁山的宋江拉卢俊义入伙一样,迫切希望马、恩二君能与他们“啸聚山林,共襄义举”。马恩提出了组建“工人国际”的政治纲领,同时也提出了“国际”内部的组织原则,这个原则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1, 以民主制取代原来的集中制; 2, 不搞一元化领导,党内的意识形态与行政领导实行“政教分离”。 集中制原则是11-12世纪时由意大利西西里岛上的烧炭工人组成的秘密会党黑手党所创立的,其原则就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中央服从教父”。这个原则差不多被中世纪欧洲所有的秘密会党沿用。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一个巴贝夫派,据说就是内部实行这一原则的工人政党。至19世纪,巴贝夫主义又演变成了布朗基主义。布朗基主义的专制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格格不入,多次遭到马恩的严厉批判。马克思认为,工人国际同盟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是志同道合者的团体,不是中世纪的帮会,因此内部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不能搞人身依附的专制集中制。同时,在马恩的坚持下,参加国际的各党都废除了新党员加入要宣誓效忠等陈规陋习。 马恩二人是“第一国际”的精神领袖,但他们并不负责“国际”的日常事务,同时二人的政治理论也非“国际”唯一的旗帜。“国际”各成员党都有自己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他们的思想理论不必与马恩保持一致。“国际”的行政领袖既不会指挥马恩写什么文章,也不必反过来事事向二位精神领袖请示汇报。 这样的民主制无论是其成员在各国处于合法或非法地位时,基本都没有变化。但是到了文化传统完全不同的俄罗斯,情况就起了变化。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在1902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彻底颠覆。列宁认为,俄国是沙皇专制国家,与西欧不同,无法走议会道路。为使党有战斗力,组织路线必须恢复布朗基主义的集中制,非此无战斗力。这次代表会上,同意列宁“火星派”的代表占多数,俄文发音为“布尔什维克”,反对者是少数派,称“孟什维克”。最后当然是多数派获胜,由此世界上第一个实行集中制的工人阶级革命政党建立。1906年,因斯托雷平改革,俄社民工党可以进入国家杜马,列宁又将党的集中制改成了“民主集中制”。 在“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由于列宁以胡编乱造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滥杀无辜、大搞“红色恐怖”,不仅引起欧美各国人民的广泛震惊,而且在国际工人运动中也引发争议和不满。当时“第二国际”的左派领袖,德国的李卜克内西、倍倍尔和罗莎 卢森堡纷纷撰文批评列宁搞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党的专政”、“领袖专政”。列宁为此指责他们是患了不懂“常识”的“幼稚病”。在《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人民、阶级、政党和领袖的相互关系理论。列宁认为,人民是分裂为不同的阶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等;资产阶级因为是专政对象,所以不是人民),在这些阶级中,只有工人阶级最革命、最先进;而在工人阶级中,还有各种政党,但只有以共产主义为目标的政党才是阶级的先锋队,因为这个党掌握了解放全人类的终极真理。要使这个党能正常活动,就必须有一个领袖集团来领导党,而能成为领袖的,是党内那些“最有能力、最有经验、最有威望”的同志。列宁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常识”,至于为何必须如此、不如此会如何,列宁并未给出任何解释。 人民、阶级、政党、领袖,犹如一座金字塔,对于这种前现代的传统政治秩序,长期生活在沙皇制度下的俄罗斯人民当然觉得很正常,但对于处于新教文化背景下的德国人而言,就是需要解释的——为何无产阶级内部只能有一个先锋队?为何不能有两个政党相互竞争先锋队?无产阶级领袖难道因为有经验、有能力、有威望,就必然正确吗?他们犯了错误又如何纠正? 为何说布尔什维克的组织路线和列宁的理论中隐藏着神秘主义呢?因为这里有一个发现真理、掌握真理的能力问题。个人为何要服从组织、下级为何要服从上级?因为组织和上级比个人和下级有更强的发现、掌握真理的能力。同理,为何领袖领导政党,政党领导阶级,阶级领导人民,也是因为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强的发现、掌握真理的能力。那么发现与掌握真理的能力是否与人数的多少、职业的不同、职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有关呢?应该说二者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连续。 相反,我们通过常识知道,真理认知能力与下列因素无关: 1) 与人数多寡无关,因为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先发现的; 2) 与人的品性道德无关,贤者未必能比一般人有更强的真理认知能力; 3) 与权力和金钱无关; 4) 与血统、种族无关; 5) 与一些人按某种方式结成某种组织形式无关。 真理的认知能力仅与下列因素有关: 1) 个人的智商; 2) 个人掌握的知识、信息及拥有的经验和阅历; 3) 个人的实践以及在实践中的用心程度(敬业精神)。 一些具有某种血统、信仰了某种学说的人,在月圆之夜的某个圣地按某种方式排列身体,便能获得某种超自然的神力,这是一种原始宗教(巫术)或迷信。 有人认为,下级服从上级,是因为上级掌握的信息全面。那么信息为何就不能公开呢?原来,垄断信息也是维护权威的必要条件。反过来说,对于一个县的情况,县政府应该比上级更有发言权,但是在“权力-真理”的神秘主义架构中,权力大的人才最有发言权。 在阿Q时代,文盲占据多数,一些读书人以布朗基主义纠合一帮人形成的组织当然要比作为阿Q的个人具有更强的真理认知能力和行动能力。但是到了21世纪,科技文化大为普及的情况下,凭什么一个律师对某个法律问题的见解就一定不如按某种仪规组织起来的一帮工程师? 中国要前进,就必须从这种对“组织”和权力的迷信中解放出来。 以民主集中制来构建国家体制,必然是明君加顺民的体制。这种体制肯定不是主权在民,而是主权在君。为了论证统治的合法性,神圣化的意识形态又是必不可少的,于是理论禁区就产生了,神秘主义就成了理论基础。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对地域性共产主义的预测“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引自《马恩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P.41)因此,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统治方式,因为明君加顺民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其通常状态是暴政与暴民的来回折腾。中国已经在这个轮回中折腾了2000多年,难道还要继续折腾下去吗? 9,波普尔对民主的看法 与西方学者对民主的看法不同,这个犹太人认为,民主的真义不在于人民作主,而在于使权力的交接免于流血。这厮认为,民主国家权力交接流血是偶然,不流血是必然,而非民主国家则相反。苏联从列宁交权到斯大林权力巩固,发生了大屠杀和大流血;斯大林死后到赫鲁晓夫接班,流血少了一些(贝利亚成了枪下鬼);赫鲁晓夫到勃列日涅夫的权力转移万幸没有流血。再看我朝,第一代到第二代,第二代到第三代,各位看官可以自己去总结。 从功效上而言,民主制显然是最不坏的制度,或说是最经济、成本最低的制度。你别看民主决策七嘴八舌效率不高,少了一次因权力交接引发的战争和分裂,那要节约多少钱啊!更别说民主制在防治大跃进和文革那样的灾难上的作用了。 波普尔对民主的另一个观点也是诸位网友必须牢记的——应该由谁来统治。柏拉图认为应由哲学家来作统治者,孔夫子认为应由至善者作皇帝,列宁认为应由产业工人成为统治阶级,希特勒认为应由雅利安人来统治。时下网上的左派认为应由穷人来当家作主(富人绝对不行)。波普尔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无论由谁来统治,最后的结果都是大同小异。正确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统治。于是有了当下宪政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两种不同方法的争论,窃以为,这是一个值得争论的真问题,希望网民能各抒己见(波普尔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可见《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年版两卷本)。 10,作为目标和手段的民主 老毛在夺得天下后违背先前的民主承诺,振振有词地说,民主只是手段。其潜台词是,只要把中国搞富强了,不一定非要搞民主。其实,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民主不仅是吃饱肚子,同时也是摆脱奴役,精神获得解放——当家作主。 当下我国工薪阶层工资低已成发展瓶颈——广大农民工因为工资过低造成绝对贫困,致使内需严重不足、经济发展只能片面倚重外贸与投资。现在有两个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办法是由政府出面与各利益集团博弈,强令他们给劳动者加薪;另一办法是积极而又稳妥地允许工人自建工会、农民自建农会。允许工人罢工并要挟老板加薪,政府则作为裁判(工人与老板对政府而言“手心手背都是肉”)。工人在罢工时可设立纠察线,不允许老板另雇工人干活(法律允许)。前者是政府为民作主,后者则是工人行使民主权利自己的事自己作主。如果两种方法的最终结果都是工人的工资获得相等幅度的增长,也是民主的方法优于政府代劳的方法,因为民主的方法不仅使工人获得了工资增加,还获得了组织、串联、谈判、说理、妥协等一连串的锻炼,这之中当然少不了忠诚和背叛、正义和阴谋等一系列的酸甜苦辣,这些经验和理性的获得,甚至比有形的工资更珍贵。这就是民主作为目标和手段的统一。 仅仅把民主视为众多手段之之一,其实质是不承认人的目标价值。人既是自身的手段又是自身的目标,但人不能成为他者的手段——利润、上帝、革命、共产主义等。人作为手段时,只能成为自身解放、发展的手段,否则人将会被异化。在把人异化为某个宏伟目标的手段时,人就成了纯粹的手段,民主自然也成了众多工具之一。在人被异化为手段的情况下,人的价值,或说人的存在或人的本质,就成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东西,只要所谓的民生需求(吃穿用住行)被满足,就不应再有非份的要求。如果还要求民权,就会被统治者视为犯上。否定了人的目标价值后,不仅被统治者被异化,统治者本身也被异化。他们被自己的动物欲望异化为视纸醉金迷为最高幸福的行尸走肉。 对于民主,一定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看法,既不能看不到民主的弊病,也不能过分夸大其负作用,更不能拿俄罗斯和台湾国民党因行民主而下台来吓唬自己。我们应该对民主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11,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民主问题 或许有人会说,你的那些关于民主与宪政的观点,都是资产阶级的货色,我们中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因此永远不会搞西方的那一套民主。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实行资本主义性质的民主化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当前亟需完成的历史任务。 我们所处的历史时代无疑仍然是马克思揭示了其基本规律的资本主义时代,而不是列宁所言的“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因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的资本主义所包容的生产力仍然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相反列宁关于资本主义处于腐朽、灭亡状态的论断已被事实证伪。所以我们要利用资本主义这种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为实现共产主义作准备。 马克思一再告诫我们,资本主义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的历史阶段,它既不是罪恶的、也不是善良的,因此我们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之(原文见《资本论》第一卷1863年第一版序言)。列宁认为他用苏维埃加计划经济可以跳过这个罪恶的阶段,中国人认为可以用法令取消之。实际结果现在大家都知道了。那么党的领导加计划经济加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社会呢?十月革命之前的列宁当时还比较清醒,在《国家与革命》这篇文章中,他认为,即使消灭了资产阶级、生产资料实行了公有,社会的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是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何这样说呢?列宁解释说,因为国家政权保护的是资产阶级法权(我认为应该是“资本主义法权”较妥)。所谓资产阶级法权就是商品、货币体系和八级工资制度等。公允地说,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应该是既有资本主义的特点,也有未来的共产主义的特点,只是在其初期,资本主义的特点更多一些。在目前资本主义正方兴未艾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实际广泛存在于其内部,欧美发达国家皆可见其踪影。因此,我认为,在经验可提供的材料面前,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只是资本主义这个大框架之下的一种社会政策,它现在还未跳出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它的本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因为它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我们曾经以为可以独立运转的计划经济被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详细论述可见拙作《什么是共产主义?》、《让劳动雇用资本》和《威权主义为何是当下中国所必需?》)。 因此,我们面前实际有两种资本主义,一种是狭义的资本主义——可以利用资本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种是广义的资本主义——保护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实行了市场体制的中国,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而言,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而且这个社会自90年代中期以来放弃了低标准的社会主义的政策、转而采取了野蛮的自由主义政策,因而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而现时的上层建筑仍旧是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显然不适应市场体制的经济基础。目前尖锐的社会矛盾实际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匹配所造成的。 中国当下的现代化进程已进入了重化工化和城市化的阶段,西方国家先发的英法开始在这个阶段对外殖民,德日则是对外战争、抢夺殖民地。为何会这样?因为这个阶段投入高、产出也高,政府可以从剩余价值中拿出一部分用来改善民生、缓解劳资矛盾;因此国内矛盾下降,国际矛盾上升。而现在的中国,国内矛盾没有随着产出的增加而下降、相反是更加尖锐;国际矛盾也是日益突出,形成了内外交困的危局,这就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匹配造成的恶果。 毫无疑问,现代民主宪政这些理念都是资产阶级学者在社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而言,肯定不是共产主义的。但这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被实践证明了的唯一可行的理念,具有普遍地意义。我们的问题是如何使之能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既不能照抄照搬,也不能一概拒绝。这种情况与当年毛泽东面临的情况一样。你不能因为王明博古照抄照搬失败就认为马克思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河上有桥不去走,偏要下河摸石头”。 总之,即使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民主改革也是刻不容缓。而且改革面临着来自左和右两方面错误的威胁。左的错误是拒绝改革,右的错误是照抄照搬,我们既要反左也要防右,当前主要是反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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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