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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13:41:10瀏覽722|回應0|推薦18 | |
引用文章美女鋼琴師,就可以妨害家庭? 薇閣這新聞本身就是件八卦,其實沒什麼好談的,但是"妨害家庭"這詞有點趣味,因為brick長久以來一直不確定"妨害"是什麼意思。 在教育部線上國語辭典打入"妨害"查到: 妨害 妨害風化 妨害公務 妨害家庭 妨害治安 妨害自由 看這些用法,"妨害"應該是意指"有損於某種理想的、不該變動的狀況",而且都是影響到他人。所以"妨害家庭"這概念要成立為一種罪,就表示有個理想的、不該變動的"家庭狀況",是必須要以法律來強制維護的,不然"他人"會受到影響。 看起來在台灣法律裡,"妨害家庭"除通姦罪外,就是誘拐有偶之人離家、同居。 單就這法律來看,指的應該是導致配偶之一脫離家庭。但看著看著brick又糊塗了。這裡要維護的家庭,到底是什麼?我們到底是想要鎖住婚姻關係,鎖住家庭單元,還是想要鎖住那一刻的幸褔?可幸褔,能鎖得住嗎?保護了家庭單元,卻不幸褔,又怎麼辦?真有這麼一個不變的"現況"?還是真有一個"現狀",但不是不變的?是不是在別人身上強制套上一套標準,以保護我們自己脆弱的理/幻想? brick的意思並不是不要倫理道德,只是當倫理道德如果可以硬"誘"[1]於他人身上,很弔詭地,似乎也符合"妨害"的定義。同時brick相信,社會裡對性(廣義,但也包括窄義)的限制鬆一點比緊一點好。 恐怕還是佛洛伊德觀察的真切:"快樂/幸褔只能是齣演一集的連續劇"(brick翻成中文時扭曲了一下文字,但意義不變);我們註定只能在極端(contrast)裡找到片刻的幸褔/快樂。 參考新聞: 英98歲夫婦離異 創世界最老失婚紀錄 66歲妻出軌 70歲老翁氣到離婚 [1]. 中華民國法律裡對妨害家庭行逕的區分使用了較少見的詞彙:"和誘"與"略誘"。和誘是雙方你情我願,略誘是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一方意志。雖然看條文應為保護未成年人,但對成年配偶應該是一樣適用。從最根本上使用"誘"一字,其實已對整個"妨害家庭"行為做了詮譯性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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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