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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淺水扁〕不知道?
2006/01/13 12:11:07瀏覽503|回應1|推薦2
 

 所謂四大名嘴全民大告發→追討國賊運動熱鬧上場,卻獨漏了一位大號人物→李等會。後文原針對李等會對任內重要下屬所犯重大犯罪行為均以『不知道』為理由來卸責,因此而下筆聲討〔李某人所犯罪行仍在有效法律追訴期內〕。無獨有偶地,淺水扁對身邊重臣的嚴重犯罪行為也以『不知道』為理由來卸責!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

 

李登輝不知道?



 劉泰英收黑錢!李登輝不知道?

 這兩天劉泰英以六千萬元交保的新聞佔據各報頭條,李登輝按慣例以『不知道』卸責,旗下台聯衛隊成員依然挺身護主。而檢察官僅輕描淡寫的以相信李登輝不知情一筆帶過。

 辦『大』案『大』證據,果然還是國內司法罩門。除了李登輝死忠追隨者以外,誰會相信李登輝的清白?在李登輝還在總統末任任期內,審計長蘇振平曾經在立法院答詢時坦白承認:『李登輝在台北市長任內曾「私下」透露,台北市公共工程八十%以上有問題。』,經過媒體公開報導後,還引發人們在媒體熱烈探討公共工程弊端問題!〔註1〕

 你看出問題的重心了嗎?是的,李登輝對手下的舉動清楚得很,否則怎麼可能對審計長蘇振平「私下」說出:『台北市公共工程八十%以上有問題』這樣的話來!檢察官怕麻煩也別想用這種幼稚的理由說服大家,若是小角色牽連此事,怕不連祖宗八代也刨根到底!〔註2〕檢察官加油!台灣司法加油!!

    布衣 92.6.9

 註1:若有人有中時電子報或聯合新聞網付費檢索帳號應可順利查到相關資料

 註2:衛生署因口罩不當『調度』被檢察官求處重刑的官員是最佳對比

   隨付 『一 個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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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問題

 審計長向媒體公開:李登輝在台北市長任內曾「私下」透露,台北市公共工程八十%以上有問題;以審計長身份當非空穴來風,而總統府發言人並未有任何「否認」聲明。以自由心證的觀點,可以認定李登輝已經向社會大眾默認此事。島國子民的反應竟然是:熱烈探討公共工程弊端問題,連一向熱衷揭發弊案的立委們也出奇地冷靜。而後在審計長向立委坦承國內公共工程品質大都有弊端的情形下,我們已經可以認定確有其事的同時;卻仍然不見任何「依法」處置的聲討。可以想見公共工程的一杯羹,牽連之廣恐怕立委中也有不少人涉足其間。

 其實就是把審計長口中的公共工程一詞改為「公共事務」也不為過,貪瀆問題在中國,即使三十萬言,恐怕也不足以道盡其中三昧。然而一個簡單而立即的問題是:「既然審計單位已經發現弊端,難道不必依法追究責任?」豈只是一句輕描淡寫的「坦承其事」,就可以輕鬆了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的約束,難道審計長與李登輝就可以擁有特別豁免權嗎?台北市公共工程有問題,直屬長官有依法監督糾舉之責;明知所屬有違法犯紀之實,卻不依法處置。只為了個人升遷之路,便昧著良心犧牲公眾利益,這就是現任國家元首應有的分際嗎?或許我們該以時代背景來諒解李登輝當時的「無力感」,然而當他攀爬到權力頂峰已有數年時日,難道他沒有義務、沒有辦法,督促、提醒他的核心子弟兵黃大洲特別注意公共工程問題,善加防弊的措施嗎?是否審計長透露公共工程大有問題只是在暗示:弊端是很「正常」的事,不必大驚小怪;或者是在警告某些人士:「再窮追下去,大家都會死得很難看。」如果前述看法只是我個人思考上的多慮,那麼我願意在此鄭重呼籲:既然審計長公開承認國內公共工程品質大都存有弊端,就請審計長列舉所有問題工程的例證,依法進行追究。而監察院也必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的規定,追究李登輝與審計長廢弛職務職行為,以昭公信。

  假如審計長與立法院只是作作樣子而已,社會大眾又茫然無知。那麼中國法律,還是擺在冷凍庫裡比較合適;社會良心,就到沙漠中慢慢去發掘吧!

 註一: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 違法
      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十八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註二:本文事發時,李登輝仍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護,不受刑事上之訴;但若監察院剋盡職守,仍可發揮作用,本文曾以掛號信函送交時任監察院長之陳履安,可惜未見任何御史風格,遑論所謂道德勇氣。

 註三:本文所指應已涉及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一百三十一條情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追訴期十年,應扣除李登輝擔任 總統 之任期。〕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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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才是亂台灣的首犯
2006/01/1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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