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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入藻礁保護區觀海景?
2025/01/15 06:59:55瀏覽362|回應0|推薦17

〈全台首例!停車看海「挨罰5萬」 環保局:那是藻礁保護區〉報導提到:「有民眾去桃園大潭電廠附近,把車停在一處空地旁,下車看海景,一個月後竟然收到環保局來信,說他停的地方是藻礁保護區,可以開罰525萬。民眾好傻眼,說現場根本標示不清!對此,環保局表示是第一次開罰,會強勢執法!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資料,桃園大潭電廠坐落在桃園市觀音區潭工段19地號土地,係屬「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而本案保護區則屬於「工業區國土保安用地」,且部分與保安林的分布範圍重疊。

爰此,本案保護區若真如報導所述現況有做停車場使用,那也是土地違規使用,因為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規定,國土保安用地未容許做停車場使用,故現況若鋪設水泥或柏油、瀝青並停放車輛即屬違規,除非能夠拿出有效文件,證明停車場是在民國70215日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便合法存在,不然另依據《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違規行為人們說不知道如此觸法,也不能免除行政罰責任。

另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育網】資料,本案保護區正式名稱叫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最早是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當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4項規定,以103415日農林務字第1031700446號函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包括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大潭電廠進水口南堤以南至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永安村藻礁海岸,含小飯壢溪河口、新屋溪河口,面積396公頃。

後續,便是桃園縣政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47日農林務字第1031700435號函核定之《桃園觀新藻礁保育計畫書》,範圍包含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新屋鄉永興村及永安村,面積315公頃,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共同管制事項包含這點: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若違反上開共同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目前可由桃園市政府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25萬罰鍰,也同樣不能因為不知道規定而免除行政罰責任,當地其他自稱不知情的民眾被查到也是一樣都有行政罰責任。

從報導中「…民眾好傻眼,說現場根本標示不清…」、「…當時罰單裡面只有拍到這塊告示牌,而告示牌上面有禁止交通工具以及機械工具來進入,但是這對當地人講非常地詫異,因為這塊地對他們來講,一直以來都是停車場…」等敘述看來,這起民眾開車進入藻礁保護區停車被罰引來他人驚訝反應的事件,也是一起臺灣民眾缺乏法治觀念,及沒有土地分區或分類使用觀念的個案,本案不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違規的問題,也因為將國土保安用地做停車場使用,而有土地違規使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的問題。

相較之下,本案藻礁保護區公告的管制事項,相對地並沒有寫明不得噴灑或施用除草劑,而且政府單位對一塊地使用除草劑,都須經過合法農藥代噴業者估()價單的內部簽核程序,過了再請業者施做,並有可能是為了要防除銀膠菊、互花米草、小花蔓澤蘭、香澤蘭、菟絲子、粉黛亂子草等同樣屬於雜草,但會危害本地自然生態的外來入侵植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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